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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嚴格界定“不受逮捕權”

“不受逮捕權”最初起源于資產階級革命期間議會權與王權之間的斗爭中。當時屢屢發生國王肆意逮捕不同意國王征稅要求的議員的事,在“光榮革命”之后,英國立法確認:除非議員犯叛逆罪 重罪或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情形,議員不受逮捕。之后,各國立法都明確這一對議員的特殊保護。
而我國吸取了“文革”中人大代表人身權利不受保障、社會主義民主制度被架空的教訓,在1954年版《憲法》基礎上,1982年版《憲法》明確規定:非經全國人大主席團、常委會的許可,全國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之后,又通過立法,使縣級以上的人大代表也享受此項權利。
但目前的一些實際情況,悖離了當初設立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權”的初衷。
首先,并不是人大代表犯罪,就可以不受追究,而是說,對人大代表采取逮捕等強制限施時,要經過同級人大主席團、常委會許可,其嚴格的名稱是“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權”。
其次,中國的“不受逮捕權”過于寬泛。比如,最早提出“不受逮捕權”的英國,其議員不受逮捕,僅適用民事訴訟,該機制名存實亡,現在唯一保留下來的權利是,當議會議員被逮捕時,警察部門有義務通知議會議長而已。法國、比利時等國家也明確:在犯罪現場被抓捕等“現行犯”,不屬“不受逮捕權”的保障范圍。
顯然,中國目前的“不受逮捕權”,不區別所涉及犯罪是否與履職行為有關,不區別是否現行犯,與司法公正形成一定的沖突,甚至成為個別人大代表的“護身符”。
最后,“不受逮捕權”是為保障代議機構的正常運行,現代民主政治的正常運行,而不是個別民意的代表護身符。“不受逮捕權”制度初衷,就是防止行政系統打壓立法機構,防止“為民請命”而獲罪。如果人大代表醉酒駕車,罔顧百姓性命、涉嫌犯罪,這種行為本來與人大履職就無關,卻要套用保護“為民請命”的機制來保護他,豈非荒唐?
我們呼吁改革這種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機制,將對人大代表的政治保護,嚴格地置于與其履職行為相關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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