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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細化“七日內無理由退貨”:4類商品除外
11月20日,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修改《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簡稱“新條例”)的決定。澎湃新聞(www.kxwhcb.com)獲悉,新條例將于2015年3月15日起實施。
商品包裝拆封后,是否還適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這曾是有爭議的立法問題。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確立消費者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初衷,就是要讓網購消費者與實體商場消費者享有同等檢查、試用的機會,以便自主決定是否交易;如果要求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必須未拆封,那么規定“無理由退貨權”就失去了意義。此外,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要平衡經營者的正當利益,消費者在選擇無理由退貨時,必須承擔保證商品本身完好的義務。
有些商品的包裝、封套是為了流通環節運輸、倉儲的需要;還有些商品的包裝、封套與商品本身高度關聯,消費者就要根據不同商品的的特性進行檢查、試用,保證退回的商品本身不污不損。
為此,新條例明確,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上門推銷等方式銷售,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內無理由退貨,而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以下4類商品除外——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
在這4類商品之外,如果商品性質特殊,實在不宜退貨,經營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設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技術手段,以便消費者確認;消費者在購買結算前如果已經確認,那么就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必須明確的是,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自收到退貨之日起7天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消費者應同時返還在購買“被退商品”時得到的獎品、贈品或等值價款;除非另有約定,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新條例還特別明確: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損,也屬于“商品完好”。
此外,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對于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有關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將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披露。
經向上海市政府有關部門了解,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上海市正在積極推進統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行政處罰信息的工作。為此,決定新條例相應增加將違法經營者的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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