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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未設收受禮金罪,專家建議立法解釋明確為受賄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沒有“收受禮金罪”的規定,不等于收受禮金的行為就不是犯罪。 IC 資料
日前,全國人大官網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但草案中,并未出現此前備受關注的增設“收受禮金罪”的條款。
11月10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專家阮齊林在接受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采訪時稱,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沒有“收受禮金罪”的規定,不等于收受禮金的行為就不是犯罪。實踐中,收受禮金只要超過禮尚往來的范圍,大多是按照受賄犯罪處理。
阮齊林認為,在刑法中增設“收受禮金罪”,雖然對于嚴肅黨紀政紀、加強反腐力度有好處,但也存在不同意見。他個人建議,無需在刑法中增設這個罪名,只需出臺一個立法解釋,明確收受禮金數額較大以受賄罪論處即可。
收受禮金定受賄罪有爭議
據京華時報報道,9月27日,在北京舉辦的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
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收受禮金罪并不是受賄罪,量刑比受賄罪輕,“這個罪名的設置就將感情投資的問題解決了”,陳興良說。
阮齊林說,收受禮金是個比較含混的概念,實際中超出禮尚往來范圍的收受禮金,主要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直接超出禮尚往來的限度。打個比方,逢年過節時,煤老板跑到一個局長家里,送一個紅包就是好幾萬。煤老板并沒有明確的請托事項,最多就是“領導這么關心我,節日里來看看領導,”而領導也沒有為煤老板謀取任何利益。這種情形也被稱為“感情投資”。
一種是領導辦紅白喜事時,一來就好幾百號人,每個人送的禮金數在禮尚往來范圍內,比如三五千元,但總共加起來就有幾十萬。
在實踐中,第一種情形經常按受賄罪來處理;第二種情形則按違紀、不正之風來處理。
之所以想要另外設立“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有其特殊原因。
《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阮齊林說,官員收受禮金的行為,實踐中雖經常以受賄罪論處,但“送的人沒有請托,收的人也沒有幫助謀利,符合不符合受賄條件,多少有一點爭議。”
是否設立收受禮金罪有不同意見
阮齊林說,在刑法中設立“收受禮金罪”,從嚴肅黨紀政紀、加強反腐角度來說有好處:收受禮金只要超出禮尚往來,都認為是犯罪;有利于規范官員行為,“不要收,收就是犯罪”;也給送禮人一個不送禮的借口,“我不能送,一送把領導害了”。這樣,有利于制約官員收受禮金這種不良風氣。
但對于設立“收受禮金罪”也存在一些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不反對把收受禮金定罪,但沒必要在立法中規定。因為實踐中已把大部分超出禮尚往來收受禮金的情況當成犯罪處理,“你這一規定,反倒不便了,好像以前收受禮金不是犯罪似的。”
另一種反對聲音認為,收受禮金情況很復雜,如果設定一個“收受禮金罪”,對于那些比較正常的禮尚往來的禮金收受情形并不適宜。
阮齊林個人觀點是,無須在刑法中增設“收受禮金罪”,只需出臺一個立法解釋,明確收受禮金數額較大以受賄罪論處即可。
全國人大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說明》中也寫道:在調研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司法機關和有關方面還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議。考慮到這些問題各方面認識還不一致,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未列入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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