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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肝攜帶者應聘體檢被查乙肝五項后遭拒錄,提起訴訟獲受理
25歲男子劉楠(化名)應聘旭川化學(蘇州)有限公司的IT系統工程師職務,面試通過后,被以體檢結果“脂肪肝傾向”和“尿常規不合格”為由,拒絕錄用;盡管體檢報告明確指出,異常“與接觸職業危害無關”。
劉楠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他稱,體檢時曾被要求簽自愿檢查乙肝五項的紙條,所以他懷疑,攜帶乙肝病毒才是自己被拒錄的真正原因。
4月27日,劉楠以自己的人格權和平等就業權受到侵害,向江蘇太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獲受理。5月20日,劉楠的訴訟代理人、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張永輝律師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將按程序進行立案前調解。
旭川化學人事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接到法院通知后,按法律程序解決,其他問題無法回復。

體檢報告顯示:本次職業健康檢查發現其他疾病或異常,但與接觸職業危害無關 。
入職體檢,被“自愿”查乙肝五項
畢業三年來,劉楠一直從事IT工作,曾在物流、醫療等行業干過。劉楠說,自己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但身體并無不適。而且,此前多次入職體檢,從未被檢查過乙肝五項。
3月20日上午,劉楠到旭川化學面試IT系統工程師職位,當場得到面試通過的答復。3月21日上午,他應旭川化學人事工作人員要求,到“太倉市浙健門診部”入職體檢。繳費后,門診部工作人員給他一封“自愿”檢查乙肝五項書,要求其簽字。
劉楠質疑為何要檢查乙肝五項,門診部工作人員表示這是招聘單位的要求。
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劉楠咨詢旭川化學人事工作人員,后者表示自己也不清楚為何要查乙肝五項,稱是按標準入職體檢進行的,并表示“明天看到體檢報告,再確定入職時間”。
考慮到找工作不容易,劉楠簽了字。
3月22日,劉楠接到該工作人員電話,以其有脂肪肝傾向、尿檢不合格為由拒絕錄取。
太倉市浙健門診部所作太倉市職業健康檢查表顯示,職業有害因素種類為“二甲基甲酰胺”。檢查結論為:【B超檢查】脂肪肝傾向;【尿常規】隱血80(2+);【免疫學化驗】HBsAg:陽性(編輯注: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檢查表指出,“本次職業健康檢查發現其他疾病或異常,但與接觸職業危害無關”。
“體檢報告顯示,我的肝功能各項指數都正常。而且。體檢報告也寫有(體檢異常)與接觸職業危害無關,為何說好的錄用又不錄用了?”3月22日,劉楠通過微信向工作人員追問正面回答,但未獲回復。3月23日,無法接受該結果的劉楠致電該工作人員,并錄音。錄音中,該工作人員稱,旭川化學是化工企業,會和化工原料接觸,所以對身體指標要求比較嚴格。劉楠詢問公司是否有書面規定,該工作人員表示“沒有”。
劉楠告訴澎湃新聞,他曾咨詢醫生,說尿常規隱血,可能是炎癥或腎結石,后來專門去醫院進行了復查。4月17日的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檢驗報告單和彩色多普勒超聲報告顯示,劉楠尿蛋白檢查“弱陽性”,但“雙腎、膀胱未見明顯異常”。
“醫生說這個根本不影響工作,藥都沒給我開。”劉楠說。
4月19日,劉楠通過微信追問前述工作人員“真實拒絕錄用的原因”,并指出,旭川化學的入職體檢檢查乙肝五項,違反了國家規定。此后,其微信被對方拉黑。
旭川化學的招聘公告介紹,該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冊資本5億元,是一家專注聚氨酯研發、生產、銷售一體的化工新材料企業,綜合實力連續多年名列“中國化工500強”。

微信聊天截圖顯示,當事人劉楠(化名)質疑自己是因乙肝被拒絕錄用,微信被公司人事工作人員拉黑。
懷疑被拒錄真實原因系乙肝,提起訴訟
“小時候,家里擔心我因為乙肝無法讀大學,好在后來國家出了許多防歧視政策,沒想到畢業了,卻遭遇這種事。”劉楠說。
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原衛生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 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來,國家對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含入幼兒園、托兒所,下同)、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
通知明確,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
2011年1月,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乙肝項目檢測的通知》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就業體檢中,無論受檢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當年2月,原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發布《關于已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的說明》顯示,經衛生部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和可以開展相關檢測的行業有:特警;民航招收飛行學生;血站從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
5月20日,太倉市浙健門診部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要求做乙肝五項檢查是旭川化學要求的,“(為什么做這個)要問他們”。
劉楠說,感覺受到歧視,很憤怒,后來通過公益組織聯系到律師,決定要一個說法。
4月27日,以人格權和平等就業權受到侵害,劉楠向太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旭川化學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并賠禮道歉。
5月20日,劉楠的訴訟代理人、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張永輝律師告訴澎湃新聞,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將按程序進行立案前調解。
前述旭川化學人事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目前,他們還沒有接到法院的通知,接到后,將按照法律程序解決。其他的問題,她不清楚,無法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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