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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變法|孫憲忠:國家巨大轉變,須編民法典解決問題

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產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規,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對此,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專訪了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他提到,30多年來,我國發生了本質轉變,必須要編纂民法典解決社會面臨的問題。民法典的立法是一個已經取得高度共識的問題,要將已經比較成熟的法律概念從體系化角度予以整合,并且全面貫徹民法科學的基本邏輯,滲透民法思想的基本精神,編制完成我國民法典。
澎湃新聞:為什么要編纂民法典?
孫憲忠:編纂民法典的說法并不是第一次提出。新中國成立之后,曾有三次民法典編纂工作,但是基本上都沒有成功。第一次編纂民法典是在1950年,后來被社會主義改造打倒了。第二次編纂民法典是在上世紀60年代,后來被文化大革命打倒了。
第三次編纂民法典是在上世紀80年代初,當時經濟體制改革才剛剛開始,我們國家對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清,比如公有制體制下的各種財產權力,像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個人所有權等,所以當時沒有編制出民法典,就編制出了《民法通則》。
時任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的王漢斌當時負責民法編制工作,他在起草《民法通則》的“立法說明”時明確提到,從立法的角度來說是應該編制民法典,但由于條件不成熟,只能編制《民法通則》。等以后條件成熟,就要編制民法典。
這是他向全國人大,也是向全國人民做出的解釋。這個道理也是成立的,我們也承認這個話說得是很對的。
從上世紀80年代到現在,改革過去30多年了。當時認識不太清楚的問題,現在就已經認識清楚了。當時的經濟體制是計劃經濟體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可以說民法發揮不了太大的作用。因為國家財產的分配和調撥都是通過國家計劃執行的,而民法主要是關于合同、所有權的處理等,因此沒法發揮作用?,F在則完全不一樣了。
其次,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人們的權利已經非常大了,尤其是財產權利。比如說民營企業,《民法通則》頒布的時候,民營企業是違法的,國家只承認個體工商戶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興辦小型的家庭作坊型企業,且招工不能超過4個人,超過4個人就形成剝削了。但現在民營企業招工遠遠不止這個數,全國工商聯主席王欽敏說我們國家的民營經濟吸納的勞動就業人數達到就業人數的80%。所以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來民營經濟的力量,這種力量完全沒法通過國家權力的干預來解決,只能通過民法解決。這是個非常重大的法律現象,也是要從法律上來解決的。
此外,民眾生活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比如婚姻家庭方面,婚姻家庭法提到老百姓個人的財產只是衣服、書籍與少量存款,即使是到現在的繼承法也沒有太大的改變。法律把民眾的生活限制在這些領域,但現在衣服都算不上財產了,真正有價值的財產是股票和不動產。兩口子離婚,誰會去爭衣服?從這點就可以看出,民法生活中很多東西都發生了變化。
綜上,我們的國家發生了本質的轉變,必須要有新的法律規則來解決這些問題。如此大的轉變,需要我們有一個整體的把握,來解決這個社會面臨的問題,所以民法典的立法是一個取得高度共識的問題。
澎湃新聞:民法立法是否需要科學化、體系化,在我國法學界還存在分歧。有學者認為,法律需要讓普通群眾看得懂,不應過于追求科學化;也有學者認為,嚴密的科學體系可以讓民法典更精確,對民法更有價值。您怎么看?
孫憲忠:什么叫體系化和科學化呢?一個民法典的條文非常多,像法國民法和德國民法都是2000多個條文,這么多的條文怎么形成一個內在邏輯的體系?不能是一麻袋土豆,表面上看是一個整體,里面是雜亂無章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法官沒法司法,學生也沒法學習,因此,需要有一個系統。這個系統就是體系化的問題,如何讓這個系統既簡明扼要,同時又互相不重復、不矛盾,這是一個科學化的問題。
科學化與體系化的問題與法律語言不一樣,最近有一些人對這個問題有誤解。法學界也有人認為法律語言必須要寫成夾文夾白的方式,這個就是誤解。夾文夾白的方式貶低了漢語的表達能力,漢語已經是一種比較好的語言,能夠比較準確的描述法律,白話文老百姓都能看懂,夾文夾白的“之乎者也”等老百姓就看不懂。所以體系化和科學化與老百姓的認知是沒有矛盾的。至于法律中有個別專業化的規范或概念,這是法律必須要有的,法律尤其是民法在歷史上存在了好幾千年,實際上就是從生活中來的。但有些專門的知識還是需要經過業務培訓的,不能隨便拉個人就能當法官。
澎湃新聞:民法編纂是將目前的民事法律法規拼接,還是另起爐灶重新修訂?
孫憲忠:對我國而言,將幾個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簡單地拼接,這不是民法典,這樣必將出現前后矛盾、互相重復、漏洞迭出的結果,會使得民法典無法顧及科學化和體系化的要求。立法不僅要民眾化,讓普通百姓看得懂,還要體系化,用法律概念構建一個規范嚴密的體系。
編纂民法典也不能另起爐灶,要有體系化的考慮,不能把現在所有的法律法規都廢了,但是過去不好的法律法規肯定是要修改的。
現行有效的規則還是要采納的,但是現行法律是在歷史的不同階段編纂的,有些是改革開放初編的,有些還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編的,所以有些規則需要修改。
所以需要法律體系的整合,把法律規范整合到一起,即調整與合并,把零散的東西體系化,消除它的矛盾,彌補它的漏洞,使它成為一個科學的整體,現在民法典就要做這樣的工作。
現在我們需要做的工作是,將已經比較成熟的法律概念從體系化角度予以整合,并且全面體現民法科學的基本邏輯,貫穿民法思想的基本精神,編制完成我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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