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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變法|事前制約事后監督,行政權力遭全流程約束

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并提出一系列改革舉措。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尹建國稱,大體來看,《決定》從權力的源頭、權力的執行以及權力的事后監督三個方面,對行政權進行了系統化、體系化的約束。
“這些對政府權力限制的舉措,學術界早有討論。”尹建國說,《決定》可以看作是從國家層面對討論成熟的、有操作性的舉措進行的積極回應。
他說,不受約束的政府往往會濫用權力,進而滋生腐敗,而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核心都是關注政府可以做哪些事情。《決定》提到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的第一步,“理清權力的邊界,政府越位、錯位、缺位的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
理清政府權力界限后,再要考慮的就是權力執行的問題。尹建國說,執法過程中,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掛鉤的問題頗為突出,很多部門罰款那么多,甚至出現設套執法、釣魚執法的現象,歸根結底還是在于利益的問題,即罰得越多,最后獎得越多。
“這就把執法活動等同于了商業活動,”尹建國說,現在《決定》有意將利益從執法活動中剝離出來,這就會減少執法人員為了創收而去執法的現象,“少了逐利的心態,就能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至于執法部門的罰沒獎勵利益被剝離后,如何解決其執法成本的問題,尹建國說,這就要求國家對執法的財政保障要跟得上,或者在經費不過分擴大的情況下,通過“三公”經費改革等措施,將節省下的經費用于執法。
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問題,同樣是牽扯到行政機關執法過程中的利益問題。尹建國說,銜接的主要問題在于行政執法機關用罰款代替了刑事追責,如偽劣食品問題,罰了款,就不管了,如果犯了十次,就發現一次然后處以罰款,那違法的機會成本太低了。如若對它進行刑事處罰,問題就會不同,“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立法制度上明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標準,即在何時由行政機關執法,何時由司法機關介入。”
《決定》還對執法隊伍提出了改革,提出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的問題,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
“多龍治水的問題在行政執法中普遍存在,”尹建國說,這造成很多部門交叉管理,不僅浪費人力,還降低了工作效率,“一些執法部門人手不夠,出現大量臨時工,有些臨時工都沒有經過培訓,導致違法執法的問題突出。”
《決定》還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提出了改革的舉措,即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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