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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收受禮金入刑呼聲高漲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望加入“收受禮金罪”。 CFP 資料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正在召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連日來,社會各界熱議,新修法案或將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而將官員收受禮金行為入刑的呼聲也日益高漲。
湖北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之雄教授建議,設立“違規收受財物罪”,同時修訂受賄罪的規定。
他認為,收受財物與濫用公權力關聯在一起,雖然與貪污不能相比,但其社會危害性可能比詐騙、盜竊更大。
是否入刑存在爭議
據《法制晚報》報道,10月17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委員長會議,建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議案,草案有望加入“收受禮金罪”。
報道稱,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政紀處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官員經常以“禮尚往來”為由為實際上的受賄行為辯護。此前,在“賄賂案件的刑事辯護”論壇上,有專家曾透露,為打擊官員“禮尚往來”,正在研討的刑法修正案(九)或寫入收受禮金罪。
“這一話題之所以備受關注,與當下反腐形勢有關。” 10月26日,在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舉辦的論壇上,湖北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之雄說,很多涉及到刑法入罪的問題,通常是理論界展開充分討論之后再納入到立法議案之中,但意外的是,收受禮金是否入刑,理論界研究尚不夠,而社會上已引起爭議。
劉之雄說,爭議之一,是認為現行法律制度是夠用的,立法上沒有明顯的漏洞,主要是如何靈活能動運用法律的問題。如“為他人謀取利益”,可以做不同的解釋,包括已經為他人謀取利益,保證正在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坝腥苏J為,做這樣的解釋就可解決問題,為何要再增加一種罪名?而且改變官場不在于擴大犯罪范圍,主要是加大查處的力度?!?/p>
他說,最大的質疑聲在于,認為中國的傳統文化是講究禮尚往來,制定此法律,“難道是要國家工作人員不要人情?而且人情與非罪的界限也很難劃清?!?nbsp;
“收受禮金入刑是對官員的一種保護”
盡管收受禮金是否入刑,目前尚無定論,但劉之雄仍為此立法動意辯護。
根據《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劉之雄說,現行的反腐刑事法是有漏洞的,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對反腐敗形成了掣肘是不爭的事實。
他舉例說,某地檢察官近日查到駕校和交警之間存在逢年過節送禮的現象,禮金在一萬元左右,若類此累加,五個駕校送禮數額就較大了,但按受賄罪來查卻存在困難。
“這一現象說明,現在的規定確實對查處反腐敗的工作形成了一種制約?!眲⒅壅f,有些人給官員送禮,可能從當下看沒有具體訴求,就是培養感情,以便以后急需時派上用場,但用謀取利益難以做出解釋。
劉之雄認為,單純的黨紀、政紀處分不足以遏制違法收禮現象,與其他犯罪相比,把收受禮金的行為納入犯罪的范圍并不存在過度犯罪化的問題。雖然它不能同貪污罪相比,但與盜竊、詐騙相比,其社會危害性甚至更高,因為它與公權力的濫用關聯在一起。
曾代理多起職務犯罪案件的王亞林律師也贊同將收受禮金入刑。他說,很多國家都已實行類似法律,如日本有受托受賄罪、受賄罪?!扒罢呦喈斢谖覀兊氖苜V罪,后者相當于收受禮金罪,即只要收取的禮金與職務有關聯,都可定罪?!?/p>
王亞林認為,將收受禮金入刑,其實是對官員的一種保護。一方面,官員只要收受禮金,不為他人謀取利益,法律無法定罪,官員堅持這樣做,遲早會走上犯罪之路;其次,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收受禮金是不構成受賄罪,不以受賄罪來論處,量刑要輕,這也是一種保護。
學者建議同時修訂受賄罪
按照現在的方法,直接增加“收受禮金罪”是否就解決問題了呢?
參會的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副教授門金玲建議,在收受禮金入罪時,應有嚴格的標準和界限。“在普通公民都已進入職務犯罪的主體序列的情況下,如果標準不明確,那可能會干擾到公民社會生活?!?/p>
劉之雄建議,在增設“違規收受財物罪”的同時,還應對受賄罪的規定做三處修訂。第一是設置“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要件,目前施行的受賄罪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而加上“不正當”二字,就表明這一行為是濫權。
與此相銜接的是,受賄罪的入罪門檻應取消數額標準。他說,受賄罪的標準一般是五千元以上,但是有些地方實際上很高,如武漢市檢察機關通常是幾萬元才辦案?!拔艺J為只要是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哪怕收的錢不是很多,也是濫用權力,都算受賄罪。”
第三是修訂受賄罪的刑罰標準不搞唯數額論?!艾F在受賄罪根據受賄額的多少都劃分為幾個檔次,如五萬到十萬一個級別,十萬到十五萬又是一個級別?!彼J為,這樣來評價受賄罪是不合理的,同樣是受賄五萬,利用權力為別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一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一個卻沒有,同樣的檔次來論處,顯然不合理。
與其他學者提出的“收受禮金”入刑不同,劉之雄提出的是“收受財物”,因為“禮金通常理解為金錢和貴重金屬,但事實上收受物品也是一種利益輸送。”
此外,他還建議,對“違規收受財物罪”的法定刑罰雖應低于受賄罪的相應檔次,但差距不應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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