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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勝吳廣靠什么發動群眾起義
動員起義的說辭
陳勝、吳廣的故事長期以來被譽為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次農民大起義而廣為流傳。公元前209年,九百個被征發兵役去漁陽(今北京密云西南)駐守的農民,在大澤鄉(今安徽宿縣東南)遇到連日暴雨,無法前進,估計趕到漁陽肯定要遲到。
陳勝、吳廣暗中商量,組織群眾,突然發難,殺死帶隊的軍官。陳勝召集大會,號召大家一起造反:“我們遇到豪雨攔路,服役肯定‘失期’,按照法律都要被處斬首。即便饒我們不斬首,死在服役期間的可能性也是十分之六七。壯士要么不死,要死也要鬧個大名聲。王侯將相,難道是命中注定的嗎?”大家果然一齊響應,引爆了轟轟烈烈的全國反秦戰爭。
長期以來因為很少發現秦國法律的原文,而在《史記》、《漢書》中也可以找到類似的史實,所以一般都認為陳勝所言不虛。比如《史記·博望侯張騫列傳》里提到,張騫封侯以后,在征討匈奴戰役中和另一位將領公孫敖,都因為“失期,當斬”,只能依靠侯爵爵位來抵贖刑罰,降為“庶人”。《后漢書·龐參傳》載,龐參率軍征討西羌,半路遭遇伏擊,他估計難以趕到前線,“既已失期”,就“稱病”回軍,被捕下獄。因馬融上書,才得以被赦免。
不過仔細斟酌散見于秦漢史籍的這幾起“失期”案件,都和陳勝、吳廣起義所說的“失期”有所不同。首先在性質上,后幾起都是將領因率軍參與會戰而“失期”得罪,與陳勝、吳廣等前往服兵役地點“失期”不同。其次,后幾起“失期”案件中,得罪的是將領,并非普通士兵。也就是說,大澤鄉遇雨止行,“失期”的罪名也是應該由帶隊的那兩位“尉”來承擔“當斬”的后果。

服役“失期”不算重罪
1975年湖北云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簡公之于世,很多竹簡記載了秦國的法律條文。其中恰恰有一條《徭律》有“失期”的罪名。這條法律規定,凡服徭役“失期”,三日到五日的,“誶”(訓斥);六日到十日的,“貲一盾”(罰價值一個盾牌的錢);超過十日的,“貲一甲”(罰價值一副皮甲的錢)。
這里“失期”針對的是服勞役,處罰顯然不重。勞役拖延一些時間,會影響工期但畢竟危害不大。而服兵役“失期”,最多只是使得前一批服役的士兵不能按時回家,并不會造成兵員不足、邊境失守之類的嚴重危害。
根據在居延等地出土的漢代竹簡,在邊境地區服役的“戍卒”,是按照實際服役日數來計算服役期的。而且服役時有“日跡簿”來記錄士兵的表現,有功或超額完成任務,可以“賜勞”(縮短服役日期),比如射箭訓練優秀的,可以“賜勞十五日;在平時勞動中完成定額的可以“勞二日皆當三日”(兩日算作服役三日)等等,制度相當嚴密。那么也可以合理地推想,服役遲到的戍卒,或許也應該是略加處罰,延長服役日期。
漢承秦制,可以推想服兵役“失期”的嚴重性應該重于服勞役,但至少也不會加重到全部死刑。因此陳勝、吳廣所說的“失期,當斬”,很可能只是為了動員群眾起來造反而編造的一種說辭。

戰時“失期”死罪多
前述漢代幾個將領率軍參與戰役的“失期”,因為所帶部隊不能及時到達指定位置,就會直接影響到戰役的勝敗,因此對這一罪名使用死刑是有必要的。這一死罪一直存在,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史籍里可以搜尋到不少事例。
《晉書·范汪傳》就有這樣一個適用“失期”罪名的事例。范汪是東晉初年聞名朝野的名士,史稱“博學多通,善談名理”。長期擔任地方大員或朝廷重臣的幕僚。桓溫是當時權臣,控制荊州地區,范汪一度為其“長史”(相當于今天的秘書長)。后來桓溫權勢越來越大,范汪有意疏離,桓溫多次請求他去荊州任職,他都不去,留在建康。不久范汪就被朝廷任命為“都督青冀四州、揚州之晉陵諸軍事、安北將軍、徐兗二州刺史、假節”,大致來說就是將建康以北的江北軍事指揮權交給了范汪。354年桓溫發起北伐,要求范汪率軍到梁國(今河南商丘地區)會合。而后就指控范汪“失期”,好在范汪有個“都鄉侯”的爵位,也是以爵位抵罪,“免為庶人”。范汪從此隱居江南,“從容講肆,不言枉直”。桓溫獨攬東晉大權,有一次聽說范汪到了建康,以為范汪耐不住寂寞來求官職了,和部下商量著要給范汪安排一個“太常卿”(主管朝廷禮儀)的位置。想不到范汪見了他,只是淡淡地說一句是為自己死去的兒子來掃墓的,桓溫大為失望。
另一個沒有這么平和的事例,見《魏書·薛辯傳》和《蠕蠕傳》。薛辯兒子薛謹,“容貌魁偉,頗覽史傳”,在北魏算是個能文能武的能臣,戰功卓著,治理地方也有很好名聲,先后封爵汾陰侯、涪陵公。443年,北魏太武帝發起北伐柔然的戰役,部署全軍分四路進軍,東路轄十五將,西路轄十五將,太武帝親自率領中路大軍,前軍十五將、后軍十五將,打算以分進合擊戰略一舉擊敗柔然。薛謹就是中路大軍的后軍十五將之一。可是大軍出動后沒有能夠及時捕捉到柔然主力。太武帝認為主要是中路后軍進軍“后期”,增援不及時,未能大獲全勝。一怒之下,將中路后軍的統帥中山王拓跋辰及薛謹等八個將領全部以“后期”罪名逮捕,押送到首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到了第二年春天,集中于城南公開斬首。
戰場上無論將領、士卒“失期”或后期,都會直接影響戰局,因此士兵在戰場上如果沒有按照指令到達作戰位置,同樣也要被處死。北朝時期柔然的祖先木骨閭,曾經是拓跋部落的騎兵,因為在作戰時“后期,當斬”,就逃離了拓跋部落,糾集起一些同樣的亡命之徒為武裝團伙,依附于其他游牧部落。后來在東晉十六國戰亂期間,獨立建國,號柔然。
后代法律的不同罪名
“失期”或“后期”罪名比較容易混淆,后代立法者逐漸將其明確分離。有關普通士兵服役遲到違限的,按照唐代《唐律疏議·擅興律》,規定由皇帝主持的軍事集結“大集校閱”,將士“違期不到”者,“杖一百,三日加一等;主帥犯者,加二等”。按照唐律的規定只要具體法條沒有明言死罪的,一般罪名“加不至死”,因此觸犯這項罪名并無被處死的可能。如果只是各地軍事機構召集士兵服役而士兵遲到的,不過是個“別式罪”,最高不過“笞四十”。

明代的法律規定得更明確,處罰也有所減輕。一條是“從征違期”罪,凡是軍官軍人集結出發前往戰區,已經規定了啟程日期,沒有按期出發的,“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但“罪止杖一百”,無論遲到多少天也就是杖一百,打完了繼續服兵役。但是如果已到戰區、邊境而“托故違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三日不至者,斬”。這里是泛指所有參戰的官兵,這樣嚴厲的處罰超過了秦漢時代。因此法律又網開一面,規定處罰全憑戰區“總兵官”(指揮官)具體裁決,可以“立功贖罪”。另一條是“失誤軍事”罪,凡是“領兵官”已得到了命令而沒有按期進兵導致失誤軍機的,處以斬首。
清代沿襲了明代的法律,只是將“從征違期”的第二項至戰區“托故違期”的死罪、以及“失誤軍事”罪的死罪都改為“斬監候”(判處死刑、等待朝廷每年舉行的秋審來最后決定是否執行死刑)。以后清代的條例進一步減輕,“在外違期”(托故違期)者,“官革職拏(拿)問,兵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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