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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寧血案”16名相關責任人被問責:縣政法委書記被免
【編者按】
此后,當地官方反思不斷見諸報端。10月19日出版的《昆明日報》報道了該事件發生后當地主要領導的應對,同時配發評論《深刻反思 理性面對》。10月22日出版的《昆明日報》報道了昆明市委書記及市長與晉寧村干部召開座談會,剖析事件原因。昆明市委書記再談晉寧事件時表示,讓人痛心,要讓失地村民過好日子。
10月23日出版的《昆明日報》在頭版位置發表題為《深刻反思 吸取教訓 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文章,文章報道了昆明市委召開常委會專題研究富有村“10·14”事件處置工作。23日從昆明市紀委獲悉,昆明市紀委和晉寧縣紀委分別給予晉寧縣富有村“10·14”事件16名責任人給予問責和黨政紀立案調查處理。以下為全文:

昆明日報消息,10月22日晚,市委召開常委會專題研究富有村“10·14”事件處置工作,會議強調,各級各部門必須深刻反思、吸取教訓、舉一反三,以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維護社會大局的和諧穩定。
昆明市委書記高勁松主持會議并講話。
會議聽取了“10·14”事件處置工作情況匯報。高勁松指出,“10·14”事件發生后,市委、市政府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全力加快富有村“10·14”事件依法處置,同步推進廣濟村“10·22”事件處置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10·14”事件的發生,充分暴露出我們踐行黨的群眾路線不到位,一些市、縣領導干部作風飄浮,基層基礎工作重視不夠、措施不力,依法治市工作不到位等問題。必須深刻反思、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在繼續做好“10·14”事件處置工作的同時,同步開展全市面上的整改工作,以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維護社會大局的和諧穩定。
高勁松強調,一要深入踐行群眾路線,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帶著對人民群眾濃厚的感情,深入基層、深入一線,實實在在地為老百姓辦一批實事好事。市級領導、各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集中時間、集中精力,切實解決好13類影響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扎實推進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二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著力構筑堅強有力的戰斗堡壘。必須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的政績,增強管黨治黨意識,落實管黨治黨責任,扎實做好抓基層、打基礎的工作,使每個基層黨組織都成為堅強戰斗堡壘。三要扎實推進法治昆明建設,推動全市各項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教育引導各級領導干部帶頭學法、懂法、用法,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四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以作風建設的新成效樹形象聚民心促發展。全市各級領導干部要大興求真務實之風、調查研究之風、艱苦奮斗之風、敢于擔當之風,以實干求業績、以實績贏民心,推動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取得新的突破。
會議通報了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李喜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的情況。會議要求,全市各級干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委、省紀委的決定上來;要積極支持配合調查工作;市委反對腐敗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是一貫的,堅持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無論職務有多高、影響有多大,只要違反黨紀國法,都要受到嚴肅追究和嚴厲懲處;全市黨員領導干部要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常懷敬畏之心、常思貪欲之害,行為上要廉潔自律,思想上要警鐘長鳴,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凈凈做官,踏踏實實做事。
會議聽取了昆明市紀委對“10·14”事件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情況報告。
附
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處理情況
責任:晉寧縣委、縣政府作為轄區維穩工作責任主體,信訪維穩工作責任制不落實,群眾工作不到位,沒有把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解決好,造成了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
處理:責成晉寧縣委、縣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責任:晉寧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徐,作為晉寧縣信訪維穩工作牽頭責任人、富有村群眾工作組組長,履職不到位,工作嚴重失職,對富有村存在的問題沒有及時解決,缺乏擔當精神,不能與村民直接溝通、有效化解矛盾,沒有在第一時間趕赴矛盾沖突激烈的前沿,采取果斷措施進行處置,對“10·14”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處理:市委決定給予免職處理,并進行黨紀立案查處。
責任:晉寧縣委副書記、統戰部部長,晉城鎮黨委書記陳海彥,作為晉城鎮信訪維穩工作第一責任人,履職不到位,工作嚴重失職,對富有村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沒有及時解決,沒有在第一時間趕赴矛盾沖突激烈的前沿進行處置,對“10·14”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處理:市委決定給予免職處理并進行黨紀立案查處。
責任:晉寧縣委副書記、縣長岳為民,作為晉寧縣信訪維穩工作第一責任人,履職不到位,對10月14日沖突的嚴重后果預見不夠、準備不足,沒有在第一時間趕赴矛盾沖突激烈的前沿進行處置,對“10·14”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處理:市委決定給予停職檢查問責,待進一步調查后再作處理。
責任:晉寧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侯曉冰,作為維護晉寧縣社會治安秩序的責任領導,對富有村發生的多起人身傷害案件沒有及時處理,矛盾激化后,沒有在第一時間趕赴沖突激烈的前沿進行處置,對“10·14”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處理:市委決定給予停職檢查問責,待進一步調查后再作處理。
責任:晉寧縣公安局政委楊丹,作為晉寧縣公安局思想政治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的責任領導,由于工作不到位,對警民關系長期緊張、公安職能發揮不夠負有領導責任。
處理:市委決定給予停職檢查問責,待進一步調查后再作處理。
責任:晉寧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陶希潤,對基層組織建設檢查、指導、督促不到位,沒有督促晉城鎮黨委采取措施解決富有村班子存在的不團結、不作為等問題,導致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無法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和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
處理:市委決定給予停職檢查問責,待進一步調查后再作處理。
另10名責任人處理:
給予晉寧縣晉城鎮黨委副書記、副鎮長、代理鎮長何其云停職檢查問責并進行黨政紀立案查處;
給予晉城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政法委書記李永飛,晉城鎮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副書記、派出所所長朱瑾波,晉城派出所副所長王璨輝免職問責并進行黨政紀立案查處;
給予晉寧縣信訪局局長、泛亞工業品商貿物流中心項目開發建設指揮部社會維穩組副組長杜林,晉城鎮信訪辦主任王建平、綜治辦主任袁躍良、晉城派出所治安中隊長鄭云坤免職問責;
給予晉寧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楊映平,副局長、泛亞工業品商貿物流中心項目開發建設指揮部社會維穩組組長馬輝停職檢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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