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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蒙古一干部工作期間暈倒后去世未被定工傷,法院判重新認定
內(nèi)蒙古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巴拉貢鎮(zhèn)人大主席浩斯巴雅爾工作期間暈倒,醫(yī)治無效死亡,當?shù)厝松缇謱ζ渌劳霾挥枵J定工傷。此后,家屬將人社局告上法院,一審法院判令人社局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人社局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受訪者提供
5月17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浩斯巴雅爾家屬的代理律師處獲悉,目前,家屬已收到二審判決書,但人社局尚未聯(lián)系他們。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浩斯巴雅爾去世后,中共杭錦旗委員會決定追授他“全旗優(yōu)秀共產(chǎn)黨員”稱號。

杭錦旗委宣傳部微信公眾號此前發(fā)布文章稱,2020年3月26日18時許,浩斯巴雅爾在當?shù)匾粋€移民新村蹲點工作返回途中突然暈倒、抽搐。3月30日23時32分,浩斯巴雅爾不幸去世,年僅41歲。
文章稱,浩斯巴雅爾同志在巴拉貢鎮(zhèn)工作期間,經(jīng)常加班加點、積極履職,在推進脫貧攻堅、疫情防控、鄉(xiāng)村振興和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中業(yè)績突出,是全旗廣大共產(chǎn)黨員學習的典型。
鄂爾多斯市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書顯示,原審審理查明:浩斯巴雅爾生前任杭錦旗巴拉貢鎮(zhèn)人大主席,2020年3月26日14時30分左右,浩斯巴雅爾到巴拉貢鎮(zhèn)異地搬遷集中安置點工作,18時左右突然倒地抽搐,后被送醫(yī)搶救。3月28日凌晨4時10分,浩斯巴雅爾轉(zhuǎn)院至杭錦旗人民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腦死亡。3月30日23時32分,浩斯巴雅爾臨床死亡。

浩斯巴雅爾 微信公眾號“杭錦發(fā)布” 圖
2020年4月24日,巴拉貢鎮(zhèn)政府向杭錦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浩斯巴雅爾的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6月23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浩斯巴雅爾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及視同工傷的情形,對浩斯巴雅爾的死亡不予認定工傷。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杭錦旗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判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杭錦旗人社局上訴認為,浩斯巴雅爾被診斷腦死亡的時間為2020年3月28日,而宣布臨床診斷死亡時間為2020年3月30日。“目前,我國尚沒有腦死亡的立法,且腦死亡也沒有正式引入臨床或司法實踐。無論在臨床醫(yī)學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堅持以呼吸、心跳停止為判定死亡的標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 (一)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搶救無效死亡的。”該規(guī)定并未明確死亡標準到底是采用腦死亡標準還是宣告死亡。
鄂爾多斯中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工傷認定中的死亡時間標準到底是采用臨床死亡時間還是腦死亡的時間。
鄂爾多斯中院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原意,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故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時,應(yīng)適當向勞動者傾斜,從立法本意上來說,將腦死亡作為認定工傷中的死亡標準,充分保護了勞動者權(quán)益等。一審判決撤銷杭錦旗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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