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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機關報披露徐輝冤案平反幕后:檢察院發文督促法院判決
【編者按】
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報《檢察日報》在頭版頭條位置刊登《一盯七年 命案疑犯終獲自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監督徐輝案再審改判紀實》一文,披露了廣東珠海徐輝冤案平反幕后。
2001年5月,徐輝被珠海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判處死緩。 同年12月,廣東省高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2005年11月,徐輝的申訴被廣東省高級法院駁回。
2006年年底,徐輝的申訴材料獲得最高檢申訴廳重視,后將該案轉交廣東省檢察院辦理,檢察官探訪案發現場、詢問當年辦案部門、尋找專家咨詢、到監獄提審徐輝,對該案證據一一調查分析后,最終認定該案屬證據不足,2008年向廣東省高級法院發出《檢察意見書》,建議再審該案。
2008年,廣東省高級法院就決定再審,直到2011年7月才撤銷原判,發回珠海市中院重審。
珠海市中級法院2012年8月開庭重新審理后卻遲遲未判。2014年,最高檢申訴廳與廣東省檢察院共同研究后,由廣東省檢察院向珠海市中級法院發出《糾正違法檢察建議書》,珠海中院最終于今年9月改判徐輝無罪。
觀察該案平反過程,并未有新證據出現,全是對當年原有證據的再分析,且當事人的申訴早在2006年就獲司法機關內糾錯人士重視,但仍歷經7年方才平反,再次警示司法機關:裁判須謹慎,一旦鑄成冤案,平反之路困難重重。

2014年9月16日,被無罪釋放的徐輝(右)和他的辯護律師侯衍濤(左)相擁。 CFP 圖
9月15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法院對已服刑近16年的被告人徐輝故意殺人、強奸案再審宣判,宣告徐輝無罪,當場釋放。
這一結果,來之不易。檢察日報記者了解到,從2006年12月25日受理徐輝故意殺人、強奸案,到徐輝被宣告無罪,在七年多的時間里,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下稱最高檢申訴廳)與廣東省檢察院上下聯動、相互配合,注重與審判機關的溝通協調,積極主動發揮監督職能,對徐輝案的重新審理及改判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警犬緝兇,被告人喊冤
1998年8月25日清晨,珠海市小林鎮雅興照相館旁土地廟北面的小巷內,出現一具裸體女尸,引來群眾圍觀。很快,有人認出,死者是住在附近的居民嚴娟(化名)。
嚴娟只有19歲,因年輕貌美被當地人稱為“小林之花”。公安機關經初步偵查確定,嚴娟生前曾遭遇性侵害,頭部被鈍物擊打,系被繩索勒頸窒息而死。此案一出,立即在街頭巷尾引起熱議,眾說紛紜。
為了快速抓獲兇手,珠海警方在案發后的第一時間就啟用警犬協助破案。很快,警犬“獵鷹”發現了本案的第一現場——小林鎮舊稅所廚房。隨后,“獵鷹”繼續追蹤,從案發現場追到不遠處的小林鎮勞動服務站,并順著樓梯上到二樓走廊位置。不久,另一條警犬“忠誠”也追到同一地點。時任小林鎮勞動服務站副站長的徐輝家,就在服務站二樓南側。徐輝遂被納入偵查機關的懷疑視線。
1998年9月17日晚,即案發后的第23天,徐輝被警方帶走。數日后,當地警方宣布案件告破。警方公布的案情顯示:徐輝當日見嚴娟孤身一人在夜晚外出,遂生歹念,于是趁妻子不在家、孩子熟睡,尾隨嚴娟,將其砸暈后實施強奸,而后在嚴娟醒來呼救時,因怕事情敗露而將其滅口。
2001年5月,珠海市中級法院認定:徐輝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數罪并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收到判決后,徐輝不服,大聲喊冤,稱自己根本就沒有實施過強奸、殺人的行為,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2001年12月,徐輝被廣東省高級法院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
徐輝依然不服,繼續喊冤,又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2005年11月,廣東省高級法院還是沒有認可徐輝的無罪辯解理由,駁回了他的申訴。
此后,徐輝和他的家人并沒有放棄希望,他們開始了艱難而漫長的申訴之路。
2006年12月,徐輝的哥哥徐慶委托律師提出的刑事申訴材料,被寄送至最高檢申訴廳。
鑒定結論疑點重重,最高檢果斷督辦
2006年12月25日,一份申訴材料被送到了最高檢申訴廳,檢察官、承辦人宋偉在審閱了全部申訴材料后,發現了原案的多個疑點。
原審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徐輝于1998年8月25日凌晨,趁鄰居女青年嚴娟單獨在路口等人之機,持磚頭將其打昏后,對其實施強奸;當嚴娟蘇醒呼救時,又用電線勒住其脖頸致其死亡。
宋偉認為,原審裁判所采信的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中,存在較大問題。一方面,原案證據無法確定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兇器,磚頭和電線均未找到。另一方面,判決書中有關警犬鑒別書、DNA鑒定等內容,也需要特別關注。
在宋偉看來,警犬鑒別書的結論“棄尸現場提取的足跡氣味與徐輝的拖鞋氣味同一”,雖然是原審裁判認定徐輝犯罪的較為重要的證據,但是,并沒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明確將警犬鑒別書列為刑事證據種類。特別是,本案的DNA鑒定表述為“經DNA檢驗,嚴某陰道內提取物含有兩個不同個體成分,不排除有徐輝、周某的精斑”,這一結論并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雖原審裁判中顯露出較大疑點,但是能否因此就認定本案是一起錯案呢?很多問題,都令宋偉陷入深思:DNA鑒定的“不排除結論”能否進一步做出分析說明?警犬鑒別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為何原審判決、裁定將其列在證據中?而且,徐輝在偵查機關曾經作出過4次有罪供述還書寫了一份親筆供詞,對這些有罪證據應當如何看待?
面對這個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同時申訴也已被省級法院駁回的案件,宋偉認為,只有全面審查案卷材料,才能得出較為客觀公正的意見,并將審查情況向廳領導作了詳細的匯報。申訴廳經研究認為,徐輝案存在錯誤可能,考慮到該案廣東省檢察院未進行過審查,且在廣東省內調查核實更為便利,于是決定交辦,由廣東省檢察院依法復查,申訴廳將此案作為重點案件跟蹤督辦。
2007年1月8日,最高檢申訴廳正式向廣東省檢察院發出交辦函,明確要求廣東省檢察院依法立案復查,并強調,要在全案復查基礎上,重點查清案件事實是否清楚,申訴人所提疑點能否合理排除,認定徐輝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排他性等。
全面審查、突破重點,檢察機關再審建議獲采納
廣東省檢察院在收到最高檢交辦材料后,高度重視,指定該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迅速對徐輝申訴案立案復查。2007年3月9日,徐輝申訴案正式立案。
“立案后,我們首先調閱了檢察機關所掌握的徐輝案的批捕、公訴卷宗。”廣東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檢察官、承辦人方炳向記者回憶,2007年11月,他到珠海市中級法院,經協調,借閱到了徐輝案的偵查、審判卷宗,約定借閱1個月。在此期間,方炳和同事們把卷宗中一些要點復印了下來。
為了復查全案證據,方炳和同事們走了很多地方,找了很多人。
方炳在復查卷宗時發現,徐輝案偵查卷宗中,詢問、訊問筆錄共18份,其中徐輝只有4次作了有罪供述,交代了犯罪經過。“這4次有罪供述是怎么取得的?之前、之后為什么不認罪?雖然他的有罪供述和現場勘查有很多一致的地方,但我們也發現了矛盾。”方炳表示,他曾多次往返廣州、珠海實地調查核實原案證據,還曾去珠海市公安局找了徐輝案的承辦人。
方炳調查中了解到,該案影響較大,當地群眾議論紛紛,徐輝在案發后23天才被拘留,此前已多次被偵查人員詢問,因此,徐輝有可能從中獲知部分案情;且偵查機關沒有查獲徐輝打暈或者殺害嚴娟的作案工具,故而徐輝的有罪供述不能得出他強奸殺人的唯一結論。
對警犬氣味鑒別書,方炳和他所在的申訴處也高度重視。為此,他走訪了珠海市公安局警犬支隊和廣東省公安廳警犬基地,了解了警犬氣味鑒別的操作流程、鑒別要求等。并了解到,警犬鑒別只能作為確定偵查方向的依據。為了更加深入地掌握相關情況,承辦人又查找了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按照公安部2005年發布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地市公安機關可以開展警犬鑒別項目,但對其可否作為刑事證據沒有規定。再者,按照公安部2001年頒發的《警犬使用工作規則》,警犬鑒別意見應當使用3條以上具有鑒別訓練資格的警犬作出。“該案發生在1998年,雖然當時沒有用3條警犬鑒別的要求,全國也沒有‘鑒別訓練資格要求’,但從技術角度看,顯然其鑒別過程不夠科學、規范。”方炳說。
為了復查有關嚴娟體內提取物的DNA檢驗報告是否具有排他性的問題,方炳首先向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DNA鑒定專家咨詢了技術問題,而后該處時任處長楊志剛和方炳又專程到廣東省公安廳刑事偵查局技術中心向法醫進行咨詢。他們了解到,2007年的DNA技術鑒定要求至少采用15個位點進行鑒定,而1998年時該技術可以采用9個位點。但珠海市公安局的法醫物證檢驗意見,以及該局委托廣州市刑事科學技術所作出的DNA檢驗結論,僅采用了4個位點,位點數太少,技術水平低,這一結論不能肯定徐輝為犯罪行為人,只能認定他存在作案嫌疑。
“對于復查而言,刑事申訴檢察官要從整體考慮,看全部證據是否可信。”方炳表示,他們必須弄清每一個有疑點的證據,而后專門撰寫報告。其間,他專程到廣東四會監獄提審了徐輝,核實了在案口供。
在廣東省檢察院立案復查過程中,最高檢申訴廳密切關注案件的進展情況,多次專門聽取案件情況匯報,適時進行指導,對案件處理明確提出意見。復查終結前,最高檢申訴廳聽取了廣東省檢察院的復查情況匯報,并就如何啟動再審程序及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確意見。這為本案順利啟動再審,打下良好基礎。
在對證據經過嚴格調查核實后,2008年6月,廣東省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委會第二次會議討論認為,徐輝案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存在諸多缺陷,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屬于證據不足。2008年6月13日,該院向廣東省高級法院發出了《檢察意見書》,建議對徐輝案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該案。
廣東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處長周虹介紹,該《檢察意見書》對全案復查中發現的重大疑點均作了詳盡闡述:徐輝筆錄供述存在矛盾、未能獲取作案工具,現有證據不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被害人體內提取物的DNA鑒定結論誤差較大,不能據此認定徐輝曾強奸過被害人;我國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規定警犬鑒別可以作為刑事證據,原審判決書和裁定書直接引用警犬鑒別作為定案證據顯然錯誤。
“省高級法院對《檢察意見書》很重視。”方炳說,他6月16日把意見書送到了廣東省高級法院。同年,廣東省高級法院對徐輝案作出再審決定。2011年7月,廣東省高級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及二審裁定,發回珠海市中院重審。
加大監督力度,糾正違法,被告人終獲改判
在此案發回重審后,最高檢申訴廳再次明確指示廣東省檢察院,要繼續跟蹤監督此案的進展情況,督促法院加快對此案的重新審理工作,并做好后續出庭的相應工作。廣東省檢察院申訴檢察部門安排專人跟蹤法院辦理情況。該院也多次督促法院盡早對此案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并與法院就案件的改判及善后工作等問題充分交換了意見。
珠海市中級法院重新受理徐輝一案后,于2012年8月開庭重新審理該案,但遲遲未作出判決。2014年4月,經最高檢申訴廳與廣東省檢察院共同研究,廣東省檢察院向珠海市中級法院發出《糾正違法檢察建議書》,對其久拖不決、審而不判進行監督,督促其盡快作出判決,釋放申訴人。
9月9日,珠海市中級法院對徐輝改判無罪;9月15日,對徐輝進行宣判。“再審判決書顯示,法院最終判決徐輝無罪的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主要依據正是廣東省檢察院《檢察意見書》中列出的幾個方面。”周虹說。
據悉,眼下徐輝正在申請國家賠償,而宋偉和方炳手頭也正在辦理其他的案件。“法律監督是我們的職責,對每一個申訴案件,我們都會認真對待。”宋偉說。“回想徐輝案,最大的感觸是:糾正或者監督一個刑事案件,給申訴人一個說法,都要從證據角度進行,要讓證據說話。”方炳說。
“徐輝改判是因為原審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是因‘真兇出現’、‘亡者歸來’而改判,體現了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維護公平正義的堅強決心。”最高檢申訴廳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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