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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偷竊室友iPhone:放人?判刑?南京探路“刑事和解”
2013年,南京一高校在校大學生小江趁著同學離開宿舍,偷走其價值約4000元的iPhone5手機。案發后,手機被追回,小江也對自己的“一時貪念”非常懊悔。那么,對小江應如何處理?放人還是判刑?
這是一個看似簡單的法律問題,但如果操作不慎,可能會讓涉案青少年一輩子走不出“罪犯”的陰影。
南京棲霞青少年刑事和解中心是這樣做的:讓雙方當事人見面,在協調員的協調下,達成和解協議,輕微犯罪的小江最終免于刑事處罰。2014年9月,小江順利考上研究生。他的人生,幸運地未受影響。

為輕微犯罪找一個“新出口”
對于此類輕微犯罪案件,據澎湃新聞(www.kxwhcb.com)了解,往往有兩種做法:
一是,學校保衛部門按“學生間的一般矛盾糾紛”處理,通過退賠、處分等手段進行處理,而不再移交給公安機關。這樣處理,雖對學校、學生都有現實的好處,但違背了現行的法律規定(此案已構成了盜竊罪),損害了刑法的嚴肅性。
二是,公安、司法機關會嚴格按照刑事程序處理。盡管這類犯罪大多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但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或會對這個學生造成終身的負面影響。
南京大學犯罪預防與控制研究所所長狄小華說,一部手機幾千元,就可能把一個大學生給毀了。這其實是偶發性的事故,社會危害性較小,情節輕微,刑罰值得商榷。如果認定他為罪犯,他可能一輩子都背負著“罪犯”、”壞人“的標簽,他就可能真的按照壞人的方式去做事,而不利于改過自新。
那么,如何處理這種以在校學生為主體的青少年輕微刑事犯罪問題呢?
為破解此難題,2013年12月,南京仙林大學城所在地——南京市棲霞區檢察院聯合公安、法院等司法機關,設立了全國首家“青少年刑事案件和解中心”,探索處理青少年犯罪的“刑事和解”。
據澎湃新聞了解,南京仙林大學城有13所高校,在校大學生人數約有14萬,每年發生的大學生輕微犯罪案件是個不可小視的數字。“青少年刑事和解中心”的成立,為輕微犯罪案件的處理,找到一個新的出口。

“刑事和解”并非一定不用刑罰
刑事和解,指的是被害人與嫌犯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不再追究或減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據介紹,刑事和解適用的案件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微犯罪案件。以大學生為例,輕微犯罪多表現為學生之間的盜竊手機、手提電腦、少量現金等情形。
棲霞區檢察院檢察長倪一斌說,在處理青少年輕微違法犯罪時,如果面向未來、著重教育挽救,讓其更可能塑造成為有用之才,使之重新融入社會;如果立足于報應懲罰,給貼上“壞人”或罪犯的標簽就會越陷越深,并最終走向社會對立面。
南京棲霞區青少年刑事和解中心聘請高校、司法局工作人員為協調員。雙方當事人自愿談和解,協調員居中協調,司法機關人員出席,不參與會議討論,但會審查和解協議內容是否合法。既然是和解,有談成的,也有談不成的。談成和解,也并非一定免于處罰,還要看犯罪情節嚴重程度和悔罪態度。
狄小華教授說,達成刑事和解,可以有機會免除、減輕刑罰,但千萬不要認為和解了,就不要刑罰了。
防止“花錢免刑”和過于偏向加害人
青少年刑事和解,會不會出現“花錢贖刑”、“沒錢坐牢”的情形?
狄小華、倪一斌領銜的課題組認為,在實踐中,不僅當事人更看重對方是否賠償或諒解,而且公安司法機關也主要關注賠償與諒解。也就難免出現“和解的異化”,表現為:受害人“要挾”侵害人而“漫天要價”,有錢的侵害人為“收買”受害人而不惜砸錢,無錢的侵害人因沒有能力賠償,即使真誠悔罪,也無法獲得受害人的諒解。
因此,公安司法機關要尤其提防上述“和解的異化”情況的出現,準確適用刑事和解,并且要考慮侵害人承擔責任方式的多樣化,比如勞務等。
有高校工作人員提出,刑事和解是否過于關注加害人權利,而忽視受害人?
對此,狄小華說,刑事和解,首先關注的是受害人,然后才是加害人。幫助受害人重新融入社會,一是物質損失能否得到賠償,身體損害能否恢復,精神損害能否補償,二是由犯罪造成的心理傷害能否得到恢復。至于加害人,通過談話反思、賠償、道歉等方式真誠悔過,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也需要社區、學校、鄰里能重新接納、包容他,社會共同參與。
澎湃新聞獲悉,刑事和解倡導的是多方參與下的面對面溝通,如同一場團體心理治療。
比如,南京一高校宿舍,4名女生半夜集體被盜后,一直心存恐懼。在和解現場,有女學生傾訴半夜手機被人從耳邊摸走,非常害怕,甚至有時做噩夢。當面對合謀盜竊手機的同樓女生的哭泣和道歉后,4名被害女生終于解開心結,走出了受害陰影,并原諒了侵害同學。
倪一斌檢察長介紹,南京棲霞青少年刑事和解中心成立以來,已促成34名被害人獲得應有的賠償。目前,在檢察階段辦理了刑事和解12件27人次,這12件案件中的15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通過道歉、賠償等真誠悔過方式,獲得了受害方的寬恕和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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