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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哈木分裂國家案庭審紀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210余份證據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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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9月17—18日,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國家罪一案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出庭受審,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70余人旁聽庭審。23日上午,法庭作出一審判決,以分裂國家罪判處伊力哈木·土赫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4日晚,新華社播發近6000字“伊力哈木分裂國家案庭審紀實”。文章稱,庭審中,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以不具有分裂國家故意、沒有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授課內容和發表的文章屬學術觀點等進行辯解和否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對案件由烏魯木齊市司法機關管轄提出異議,并作無罪辯護。公訴機關依法、以事實證明烏魯木齊市司法機關對此案具有管轄權,偵查、起訴、審判活動合法,并當庭出示證人證言、課堂講課視頻、電子證物勘驗報告、指認記錄、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32組210余份證據,證實被告人犯罪事實。
在重點記述的“庭審查明的事實”部分,這篇“庭審紀實”分別從公訴人指控、公訴人出具的證據、證人證言、被告人伊力哈木辯解等方面,對5項事實逐一進行了詳細介紹。

在庭審現場的伊力哈木·土赫提。 央視截屏圖
庭審查明的事實
【形成分裂國家犯罪集團,組織、策劃、實施一系列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
法庭審理查明,伊力哈木·土赫提以“維吾爾在線”網站為平臺,利用其大學教師身份,蠱惑、拉攏、脅迫部分少數民族學生加入該網站,形成了以伊力哈木·土赫提為首要分子的分裂國家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伊力哈木·土赫提的領導下,以分裂國家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了一系列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
犯罪集團成員帕某等證人證實,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維吾爾在線”網站,宣揚分裂思想,培養自己的團隊,在一些社會問題上挑撥民族關系,通過在網站上發表維吾爾不斷被打壓的文章,引起國際社會關注,以達到新疆“高度自治”。
犯罪集團成員、證人羅某證實,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威脅、逼迫其參與管理“維吾爾在線”網站。
多名證人證言證實,“維吾爾在線”網站自創建以來,人員的任用、職責分工等都是由伊力哈木·土赫提一人控制,重要敏感文章均由其本人修改、審核,并專門指使通訊員按照其要求收集信息撰寫、發布文章。
伊力哈木·土赫提當庭辯解稱:成立“維吾爾在線”是為了消除各民族間誤解,促進交流。“維吾爾在線”沒有一篇文章主張分裂。
公訴人出具了公安機關從“維吾爾在線”網站勘驗提取涉案的100余篇具有分裂國家內容的文章。
犯罪集團成員、證人阿某的證言:“一些漢族網民攻擊少數民族、維吾爾族的言論、評論,伊力哈木會刻意保留,我記得有好多次我刪掉漢族網民罵維吾爾族的評論,第二天又會出現。伊力哈木想通過網站培養一些學生,讓他們更激進,對政府的不滿暴漲。”
犯罪集團成員、證人肖某的證言:“我們編輯的官方網站文章加了‘維吾爾在線’的觀點,比如2013年5月天山網新聞《烏魯木齊召開反分裂斗爭報告會》,我聽從伊力哈木的意見改成《烏魯木齊召開洗腦報告會》,發布到了‘維吾爾在線’上。”
公訴人指控,2009年以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犯罪集團成員與境外有關機構和個人相勾連,遙相呼應,大肆攻擊我黨和政府,圖謀使新疆問題國際化,以實現分裂國家的目的。
公訴人出具的證據顯示,為逃避監管,伊力哈木·土赫提指使羅某將“維吾爾在線”網站服務器由中國境內遷往境外,由某境外媒體記者米某負責“維吾爾在線”網站的維護;通過接受境外媒體采訪等方式炒作涉疆問題;指使集團成員使用翻墻軟件訪問境外媒體網站,翻譯、轉載《胡須、面紗與維漢矛盾》等多篇文章在“維吾爾在線”網站發表;同時某境外媒體從“維吾爾在線”網站轉載、引用多篇炒作涉疆問題的文章。
【利用大學教師身份,通過授課活動傳播民族分裂思想】
公訴人指控,長期以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學教師的身份,通過授課活動,鼓吹新疆獨立,傳播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思想,詆毀攻擊我國涉疆政策,煽動以暴力手段對抗政府。
公訴人出具的學校教學視頻資料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公然宣揚分裂思想,如“新疆是你漢人的嗎?不是,首先是我維吾爾人的,首先是我們中亞民族的。”“我就不是中國人,因為我是維吾爾人。我們的驕傲是偉大的吐克斯汗。”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講課,聽課的學生不多,沒有造成什么影響,危害不大。
公訴人指出,帕某等7人就是聽了被告人的課,受分裂思想蠱惑,才加入到犯罪集團,從事分裂國家的活動,這正是被告人講課造成的危害后果。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辯稱,我有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
公訴人指出,言論自由固然是憲法性權利,但權利并不是絕對的,是不能濫用的。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當權利已經成為違法犯罪行為的“遮羞布”,當權利已經突破了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這些權利就已經被濫用;當權利的濫用侵害到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時,不僅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更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和打擊。
【杜撰社會問卷調查報告,偽造支持新疆獨立和“高度自治”的虛假民意】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杜撰社會問卷調查報告,并在“維吾爾在線”網站以虛假數據公開發表調查報告,在課堂上引用其內容,偽造支持新疆獨立和“高度自治”的虛假民意。
公訴人出具的證據顯示:該調查報告2010年11月12日發表于“維吾爾在線”網站“伊力哈木·土赫提”專欄。主要內容為:經過幾年的文獻與問卷準備和實地調查,伊力哈木老師組織的維吾爾在線《新疆民族關系研究》課題組于2009年10月至12月15日和2010年1月至3月,2010年5月至9月15日,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六市兩縣以及北京、上海、天津等內地三市進行了問卷調查和訪談。該報告中的維吾爾族自治和獨立傾向部分的調查結果:12.3%的維吾爾人認為獨立建國才能解決維漢問題,而81.3%認為“高度自治”可以解決維漢問題。
視聽資料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稱:“同胞要獨立,這個比例不低,占了13%的人要獨立,然而還有相當大比例的人,有說87%的人,我沒有記錯,是要自治的,高度自治,但這些高度自治的人,要是沒有自治,絕大部分支持獨立。”
據公安機關調查掌握,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并未組建課題組,不僅沒有到上述地區進行過社會調查,也沒有在網上做過任何問卷調查。
公訴人出具的證據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罪集團其他核心人員無一人參與過問卷的發放、收回、統計等工作,無一人見過問卷。
證人帕某的證言:“這個調查我是在‘維吾爾在線’網站上看到后才知道的,但是我從來沒有見到過什么問卷調查,也沒聽說過。”
證人羅某的證言:“我知道以前他關于流浪兒童的社會調查,好像是復旦大學的一名碩士的畢業論文,別人把這個論文給他,他就拿著這個論文說是自己做的社會調查。這篇文章中的調查報告中的數據,是他編造的,他沒有出過門,整天在家里,就根本沒有時間做調查。做社會調查是個專業的東西,需要很多人去做。”
在法庭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辯稱:這個調查文章的作者不是我,我只是提供過專業建議。我自己也做過調查,但沒有公布數據。
被告人與辯護人均未出示關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做過調查的證據。
在法庭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稱“我的自治觀點很明確。”“我是自治派。”“我希望新疆以聯邦的形式留在中國。”
【借個案造謠生事,制造事端,煽動民族仇恨】
公訴人指控,2009年以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集團成員惡意杜撰、歪曲事實真相,煽動民族仇視,鼓動維吾爾群眾對抗政府,為暴恐活動制造借口。
證據顯示,2013年巴楚“4·23”暴恐案件發生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明知中央媒體已經公布案件事實的情況下,仍然指使他人在“維吾爾在線”網站撰寫、轉載《新疆巴楚居民稱:警民糾紛釀血案》《相似的事件,不同的結果》,稱“因社區干部和警察掀開一位維吾爾女性的面紗,導致警民發生沖突,最終釀成血案。”
視頻資料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借“4·23”案件赤裸裸宣揚暴力。“用暴力抗爭對付暴力,我佩服他們,他們是英雄。”“平和的我也可能去殺人,去反抗。”
書證顯示,2013年4月24日,中央民族大學校內發生一起普通的民漢兩學生斗毆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知悉該案件后,指使集團成員歪曲事實真相,撰寫《中央民大發生漢族學生群毆維吾爾學生事件》等文章,捏造所謂的維吾爾族學生買某被漢族室友圍毆致重傷,可能導致失明等事實,并暗示該事件與“巴楚事件”有關,惡意制造民族矛盾。
中央民族大學出具的《中央民族大學關于事件經過及處置情況的說明》及北京萬壽寺派出所辦理中央民大打架事件案件資料證實:2013年4月24日晚,該校維語系學生付某和買某打架,致買某眉骨骨折(屬輕傷)、付某輕微傷,同宿舍張、潘、劉3名學生勸架,未參與斗毆。
鄯善“6·26”嚴重暴恐案件發生后,“維吾爾在線”網站公然造謠稱“慘案由強拆征地引發”,并連續發表多篇煽動性文章。
證人羅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28日,北京發生暴恐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微信朋友圈里發表文章稱這不是恐怖案件。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辯解,政府沒有公布證據,自己不知道事實真相。
公訴人指出,“4·23”等暴恐案件發生后,媒體及時公布了案件起因等情況,明確了案件定性,被告人關于不知道事實真相的辯解與事實不符。
【煽動暴力,粉飾暴恐、支持暴恐犯罪,造成嚴重后果】
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動以暴力手段對抗政府。
公訴人出示的視頻資料證實,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在課堂上宣揚暴力,如“不要以為暴力抗爭就是恐怖活動。對維吾爾人來說這個政府就是鬼子,你可以抗爭,可以反擊它,用任何方式,可以用董存瑞的方式,可以用黃繼光的方式,可以用一切方式進行抗爭。”
辯護人稱,被告人曾公開表示反對恐怖主義,學生聽了他的課也沒有走極端。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言行的嚴重后果。2009年“6·26”韶關事件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互聯網絡炒作該事件,“維吾爾在線”網站伊力哈木·土赫提專欄發表《6·26事件和多民族和諧共處的神話》等文章,攻擊政府,歪曲事實真相,煽動民族仇恨。在“維吾爾在線”煽動性的文章及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動言論的影響之下,買買提江·阿不都拉等策劃、實施了非法聚集,引發了烏魯木齊“7·5”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活動,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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