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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鐵男被控單獨或與其子受賄3558萬余元,為立功主動寫反腐建議
據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上午8時30分在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庭公開審理被告人劉鐵男受賄一案。
8時32分,審判長宣布開庭。
8時40分,審判長宣布進行法庭調查,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廊坊市人民檢察院【2014】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鐵男于2002年至2012年,利用其擔任國家計委產業發展司司長、國家發改委工業司司長、國家發改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山東南山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宋作文等人在項目審批、設立汽車4S店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與其子劉德成(另案處理)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558.3592萬元。
起訴書顯示,不同的行賄人曾給劉鐵男之子劉德成購買天籟轎車,價值千萬的股份,掛名領取百萬薪金,保時捷轎車及北京市御湯山別墅,劉鐵男均知情;行賄人還為劉鐵男裝修北京木樨地公寓3號樓3單元1201室住房一套并購買家具,花費百萬。
廊坊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鐵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與其子劉德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中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4時05分,法庭對本案案發情況、涉案款物扣押凍結情況等進行調查。被告人劉鐵男沒有陳述意見。公訴人、辯護人未訊問、發問,被告人公訴人分四組向法庭出示證據。
被告人劉鐵男提出,在紀委立案審查的時候,為了戴罪立功,我根據自己的研究成果,寫了就如何反腐的建議的材料,主要內容是結合我的親身體會,提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審批權應當大量下放到市場,從源頭上解決政府不該管的一些事,包括給企業家自我調控的控制權、形成一個系列化的不是單獨的下放而是要完善制度,來防止以權謀私。
公訴人認為,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立功有五種表現情形,劉鐵男所說材料內容不符合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前四種行為,是否符合第五種情形,請法庭依據材料內容決定劉鐵男是否構成立功。
審判長表示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被告人劉鐵男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折合人民幣1875萬元的犯罪受賄事實,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及家屬積極配合追繳贓款3420余萬元。
【關于立功五種情形的法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第五條規定: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以下為起訴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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