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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預算法蹣跚上路:有些地方財政官員笑稱自己恐怕要違法

8月31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
被稱為“經濟憲法”的預算法修訂歷時十年,期間惟一公開征求意見的版本,是2012年的二審稿,也是爭議最多、引起反響最大的一稿。而后“大翻盤”的三審稿,和最終通過表決的修改決定,相差已經不大。
“新預算法就像一個初生的嬰兒,還是很可喜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朱大旗在接受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采訪時說,“但從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公共財政制度、及建立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角度來看,它還是有一些不足。”
澎湃新聞:據你了解,修改決定和三審稿相比,有哪些改動?你給最終的版本打多少分?
朱大旗:8月11、12日,我參加了全國人大法工委組織的四審稿上會前的立法座談會。與會的還有其他學者,農業部、財政部、審計署的官員,地方財政廳的官員,地方人大財經委的領導,全國人大代表等。大家的看法很多、很分散。在此基礎上,最終的修改決定,又有所微調。比如第一條中“強化預算約束”,是新加上去的。總體改動不大。
新預算法,我給它打80多分。我的看法是,它就像一個初生的嬰兒,還是很可喜的。(與現有預算法相比)已經是比較大的修改了。它原來的薄弱基礎擺在那里,從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公共財政制度、及建立國家治理體系的角度來看,它還是有一些不足。初生嬰兒總不是那么美的,怎么呵護它、讓它成長,需要共同努力。
總的來講,新預算法通過只能說是整個財稅體制改革的一個起步吧。
澎湃新聞:新預算法主要的不足在哪里?
朱大旗:立法宗旨是非常重要的。進步之處,它改變了過去行政主導、片面強調宏觀調控的理念。但有一些表述仍沒考慮周全。
比如,第一條關于“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的表述,就存在問題。預算法,就應該規范的是預算行為,包括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執行中的調整、監督、決算等。而政府的收支行為,僅僅是預算的執行,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
并且,對政府收支的直接規范,更多的應由稅法、國債法、規費法、彩票發行法和財政撥款法、政府采購法、轉移支付法、政府投融資法等財政收入法、財政支出法去實施。
當然,不是說預算法就不規范政府收支行為,但不是直接的、最主要的。預算法還應該規范立法部門及其他主體,甚至包括老百姓,對預算的審批、監督、參與等行為。
現在的表述,大大縮減了預算法本身應該規范的范圍。我認為這是一個比較致命的東西。
此外,現代預算制度要強化人民的預算最高權力,當然,主要還是間接通過人大、人大常委會加以實現。
另一個不足,已經有很多意見,如提議建立預算委員會,加強人大審查預算的能力。
預算法其實也是一個程序法、程序制度的設計,各權力主體的權力行使,應有相應的程序、相對充裕的時間加以保障。比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能否切實審查預算,充足的程序(時間)安排是非常重要的。
澎湃新聞:所以接下來還需要做一系列立法的配套?
朱大旗:程序制度的設計、一些關鍵的時間節點,還是應該交給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決定,而不是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否則很可能又會怎么方便怎么來。
一些全國人大代表都經常會抱怨看不懂預算,這次新預算法在這方面有什么進步?
朱大旗:關于預算編制條款,新預算法的相關表述是,“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理論上講,財務會計分類共四級:類、款、項、目,其中“目”是最細的。編制到項、款,雖然比以前細化了,但還是比較粗,公開出來,透明性還是比較差。
而且,我認為,這個條款反而會限制進一步細化預算和預算公開的努力,應該是功能分類“至少”編制到項,經濟分類“至少”到款,這是最低要求。
此外,我主張設立一個跨部委的財經規劃委員會。一方面,做中長期預算規劃,一方面,協調部門之間利益沖突等。但是做這項工作,需要協調,需要有長遠規劃。
在預算編制方面,我主張設置專門的預算編制部門,現在的中編辦、發改委、財政部預算司,實際做的都是預算編制工作,可以考慮整合。預算編制并不是簡單的數字表格編制,其主要的或者說更重要的是要進行收入預估、支出項目選擇、實施績效評估總結。
澎湃新聞:能否給新預算法一個總體的評價?
朱大旗:還是比較“宣示性”的一部法,但的確有了現代預算的若干理念,是很大的進步。不過,要貫徹落實仍然比較難,只能說是建立了一個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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