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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專家:用斷崖式降級阻止失職官員“悄然復出”

8月12日,“一朝回到解放前”,對副廳級官員蒙志鵬并不是虛言。
當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通報,自治區紀委對阿克蘇地委原委員、常務副專員蒙志鵬對他人行賄作出處分: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職級由副廳級降為主任科員。
遭遇級別“跳水”的,不僅他一人。
就在今年6月,江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智勇從副省級連降七級到科級;7月,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書記張田欣連降四級,擔任“副處級非領導”職務。
“斷崖式降級”,成為形容這種行政體系反腐舉措的新興詞匯。在我國反腐進程中,它意味著什么?就此,有關專家對中國青年報記者給出了權威解讀。
不給那些“不求有功、只求無過”的庸官可乘之機
“降級”是《公務員法》規定的處分之一。
《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公務員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務員一旦違反《公務員法》,將根據其違紀情節的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是一種正常的行為。
如何看待官員“斷崖式降級”?
中國社會科學院憲法與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周漢華認為,這種“斷崖式降級”,是一種是“紀律處分上的進步”。
“過去處分官員,長期使用撤職和開除。而其他手段,如警告、記過、降級,使用得非常少。這就給了那些不求有功、只求無過或者居其位不謀其政的庸官可乘之機。因為這些官員的情節,構不上撤職和開除。所以,實行多種紀律手段,有利于調動不同層級公務員的積極性。”周漢華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據中國青年報記者盤點,2010年至今,至少有20起負面案件中,官員是被降級處分,而非免職。
其中,跨級別的“斷崖式降級”,共有6起。
除去今年落馬的3名官員,較為典型的是副省級干部付曉光。
2013年12月,中央紀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問題發出通報,付曉光首當其沖。
付曉光系因私公款消費、大量飲酒并造成陪酒人員“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而受到通報的。中央紀委常委會研究并報中央批準,給予付曉光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龍江省政府亞布力度假區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職務,由副省級降為正局級。
付曉光當時已61歲,達到相關退休年齡,降級主要影響的是他退休后的待遇。但對于46歲的蒙志鵬而言,這一降級處分的“含金量”則更大。
生于1955年的趙智勇、張田欣,被降級時均為59歲,被指為倒在“退休前撈一把”的官員“59歲現象”之下。
“‘斷崖式降級’擋住了官員復出的機會”
除《公務員法》規定的6種處分辦法以外,還有一種“免職”的非正式處理辦法。
“免職是一種非正式的處罰方式,并不是《公務員法》規定的處分手段。”周漢華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免職不是一種處分,更多情況下是一種政治責任。所以,官員免職后再復出,就成了一個正常現象。”
官員先“免職”后“復出”的現象,并不鮮見。
如2005年12月,原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因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辭職,但僅1年后就進入國家發改委任職。
2008年因“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被免職或辭職的三名官員,均在沉寂后復出。引咎辭職的國家質檢總局原局長李長江,2009年12月出任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專職副組長。被免職的石家莊市原市長冀純堂,2011年任河北省工信廳副廳長。河北省委原常委、石家莊市委原書記吳顯國,2013年任河北省委省政府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
在網絡輿論場中,被免官員的復出并不“招人待見”。周漢華說:“曾經有過重大失誤的官員再次復出,從政治倫理、政治道德層面,是有違老百姓情感的。”
那么,“降級”和“免職”對官員的影響有什么不同?
“‘斷崖式降級’擋住了官員復出的機會。”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院長王選輝教授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對官員而言,級別非常重要。免職僅僅免掉官員的職務,但他的級別沒有變動,因此,權力、待遇等都沒有變化。所以,如果有機會,復出就成了一種常見的情況。”王選輝說。
“但降級與免職有本質區別。”王選輝指出,“一旦官員的級別降低,他只有從頭開始,就很難在短期內恢復到原先的級別。”
“降級”官員,是否可能逃離“牢獄之災”?
從反腐歷史上看,我國有“官當”一說。
專家解釋,所謂“官當”,即在古代社會,級別高的官員一旦觸及法律,可以根據其官職大小,折抵一定的刑事責任追究。而周永康的落馬,被認為打破了所謂“刑不上常委”的傳言。
對于“斷崖式降級”,有公眾質疑:這種組織程序內部的處罰,是否會成為“官當”的“歷史再現”——以行政處分代替刑事責任?
對此,王學輝認為,公務員違紀后所承擔的責任,應當與其行為相應,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決定其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如果官員犯罪,僅作降級處理,這個是不夠的。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關鍵在于官員行為的性質。”王學輝說。
目前,蒙志鵬因行賄,已被立案調查。多名專家指出,一旦證明其行賄罪名成立,則刑事責任無法避免。在刑事處罰之前,對其進行行政處分,可謂是“更加嚴格”。
周漢華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如果構成犯罪,就會喪失當公務員的資格,不僅是降級處分的問題。在有重大嫌疑的情況下降級使用,這種行為慎重、穩妥。”
國家行政學院領導人考試測評研究中心副主任劉旭濤教授認為,在司法調查不明確之前,按照行政責任進行處分,符合實際情況。
“在確定干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情況下,可以給予處分。但移交司法機關則有一個程序。調查取證,提起訴訟,這個過程耗時相對較長。兩者在確定證據方面所需的時間不一樣,司法程序更慢一些。所以這樣做是合理的。”劉旭濤說。
多名專家認為,公眾對“斷崖式降級”的泛化質疑,是一種“情緒化的反應”。其原因,一部分在于“政府部門信息披露的模糊和不足”。
例如,7月12日,中組部通報,“張田欣因涉嫌違紀,中央已免去其云南省委常委、委員職務”。7月16日,對張田欣的調查結果顯示,“失職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其行為構成嚴重違紀”。
多名專家認為,如果有關部門公布相關違紀干部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謀取私利的數額,將會有助于消除民眾疑問。
劉旭濤表示,有關部門對官員違紀行為的公布有必要加大透明度。
“應當加強相關制度建設,加強信息主動披露。有關部門應當明確解釋,官員到底如何違紀,并且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規,明確官員違反的是哪部法律的哪一條、哪一款。”劉旭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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