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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知識|公安局督察長到底是個什么職務?

天津市人民政府網8月18日發布任職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1日決定,趙飛任天津市公安局督察長(兼)。
公開資料顯示,趙飛原任武漢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2014年7月起任天津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目前,地方各級公安機關督察長均由公安局局長兼任。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版《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強化了地方各級公安機關督察長的配置,將此前一般由公安機關紀委書記兼任的督察長職務,改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兼任。
對此,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負責人曾在接受采訪時解釋,地方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兼任督察長,更有利于進一步強化行政首長對督察工作的領導,樹立督察工作的權威性。
公安局督察長的主要職責就是領導公安局督察機構,處理公安系統警員違紀行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
同樣是處理內部違紀問題,為什么還要在公安機關紀委之外另設督察機構呢?
2006年2月,時任公安部紀委書記兼督察長祝春林接受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采訪時做出了相應解釋。
祝春林稱,公安機關不同于一般行政機關,既擁有刑事司法權又擁有行政執法權,而且權力的行使比較分散,“如果缺乏及時、有效的監督,便容易被濫用、導致腐敗。”
“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是所有行政機關都有的,但是公安機關需要不同于一般行政機關的監督,否則必然出問題。”祝春林說。
在處理群眾投訴方面,《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對于群眾投訴的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督察機構必須及時出警,給予現場處置,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此外,對違紀警察可以采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等措施。
祝春林指出,督察本身有現場處置權,責令執行權,對違法違紀民警帶離現場權,經行政首長批準后可以撤銷或者變更下級公安機關錯誤的決定、命令,對嚴重違法違紀民警可以停止執行職務或禁閉,“權力不小”。此外,督察可以把發現的問題報告行政首長,使督察的成果化作行政首長的明確警令,實現督察價值的最大化。
祝春林認為,督察制度“職能優勢是顯而易見的,也是不可取代的”。其中尤其是對執法執勤活動的過程和現場進行監督,延伸了監督觸角,增強了監督的時效性、針對性和權威性。
1999年1月,公安部警務督察局派員對全國18個省的公安機關進行“愛民服務月”的明察暗訪,這是全國范圍內第一次大規模的警務督察。
2003年2月1日起全國公安機關施行了“五條禁令”, 堅決制止少數民警中存在的涉及槍、酒、車、賭等突出問題,“五條禁令”也成為各級警務督察部門的日常督察任務。
“警務督察不是為了讓更多的民警脫掉警服,而是重在教育民警、預防他們的違紀行為。”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原局長鄭百崗曾說。
繼公安系統后,目前人民法院、檢察院也都建立了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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