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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不動產登記的反腐含義有限

首先,該“條例”的上位法是《物權法》,而《物權法》的立法宗旨并不是反腐敗,因此在法條的設計上,不會更多考慮反腐敗功能。比如該“條例”所列出的十大登記內容中,其中最有可能涉及腐敗信息的個人房產只是其中一項,即為明證。
其次,作為房屋的不動產權利人信息與房產登記信息中的所有人信息基本是相同的。過去,通過房產登記信息來反腐敗的動議就有不少,而且房產登記信息聯網層級越來越高,但是沒有聽說過有一例反腐敗案件是首先通過房產信息查詢獲得成功的。同理,想通過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來反腐敗,恐怕也是一廂情愿。
再次,無論是不動產信息還是房產信息,都規定了查詢者只能是權利人、所有者或利害關系人,也就是說,這種登記信息不是可以讓人隨便查詢的。這樣規定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這無可厚非。顯然,社會政治生活還沒有到為了反腐敗而要求全體社會成員放棄隱私的地步。
很多腐敗官員具有“反偵察”能力,他們一般不會蠢到把所有財產都登記在自己名下。只有當他們被發現有問題之后,案件偵查機關進一步通過房產登記信息,才確認其非法財產的精確數量。因此,不能說不動產登記信息或房產登記信息對反腐敗沒有任何意義,而只能說它所起到的作用是輔助性的,
遍觀全世界的反腐敗得失,一條重要的成功經驗,是官員財產和信息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從來沒有聽說過要讓所有人的財產和個人信息全部公開,大家互相監督,以此來發現腐敗。不動產信息登記,只不過是在細化《物權法》的同時,“無心插柳”地為反腐敗做了一些基礎性的工作,如果因此產生誤解和不切實際的幻想,那就是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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