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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訴訟代表人案宣判:飛樂音響被判賠償股民1.23億
央視新聞5月11日消息,2019年11月,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對上市公司飛樂音響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2020年8月起,多名飛樂音響的股票投資者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要求被告賠償。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范圍并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根據《代表人訴訟若干規定》,經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資者成為該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被推選為代表人,訴請被告賠償各項投資損失1.46億余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飛樂音響在發布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最終法院根據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的損失核定意見,依法做出判決。判處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3億余元,人均獲賠39萬余元。據了解,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后,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司法實踐。

記者了解到,為便利此類證券糾紛訴訟,相關投資者可使用上海金融法院的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中小投資者保護艙等一系列信息化應用系統,實現立案受理、權利人范圍審查、權利登記、代表人推選再到案件審理以及后續投資者提起訴訟的全在線進行。

自2020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全國首個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具體實施規定以來,嚴格按照“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對普通代表人訴訟全流程進行了深入探索。該案的成功處理,為我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進一步推廣提供了可復制樣本,對于構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原題為《全國首例訴訟代表人案宣判 飛樂音響被判賠償股民1.23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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