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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查房”條款受限制,官員房產公開就這么難?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8月15日公布,此前被認為是反腐利器的“以人查房”條款將受到限制——此次《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向社會或者他人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換句話說,只有“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及有關國家機關”,才是《條例》所允許的信息公開范圍。
7月10日,《光明日報》刊登了對《條例》草案起草人、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的專訪,他指出,《條例》里涉及的“以人查房”,這個“人”指的是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因此并不是誰都可以查詢。與此同時,他認為不動產統一登記與反腐倡廉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孫憲忠說,以人查房也罷,以房查人也罷,都不是不動產登記立法要解決的問題。有的腐敗官員把房子登記在其親屬名下,所以,通過以人查房是無法直接查到腐敗官員的。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稱,從征求意見稿中可以看出,不動產條例登記情況并不是完全公開,而是“權利”公開,對于反腐意義不大。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田小穹直言,按照《物權法》一般原理,凡是登記的內容都應該公開,否則登記就失去了意義。
“登記就是為了公示,尤其是登記機關的登記,不像一般單位人事部門建立檔案,設立登記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公示。物權法規定登記,就是這么個意義。”田小穹說,物權登記從德國法律開始,設立之初就是為了對抗第三人。簡單說,登記的好處就在于,發生糾紛時,可以保護產權人的利益。
田小穹對《物權法》中登記資料查詢限于“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表示驚訝,他認為這不僅不合理,也不可行,“利害相關人”的界定并不清晰,應取消《物權法》中對查詢主體的限制。
不過,對當下多地出新規嚴控“以人查房”,田小穹說,按照當前的物權法,也只能按法律行事。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王衛國的觀點則是,不動產登記是公示手段,從法理上講,登記信息是可以公開的,但如何公開,在多大范圍內公開,要由法律規定。
即便是在“房產反腐”流行的當下,王衛國依然認為,中國物權法設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目的,是保護產權和保障交易安全。當初立法時,社會上還沒有討論到“房叔”“房嬸”現象。
官員房產公開就真的這么難?
對此,多名業內專家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表示,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可在特定條件下申請官員財產公開。
喬新生舉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都很明確,在訴訟階段可以“以人查房”。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韓強進一步說,個人住房信息一定是個人隱私,屬于自然人財產狀況。這種隱私在兩種情況下不受保護或可讓他人查詢:
第一是住房進入交易環節,交易相關人需要查詢交易房產的信息,這個時候不是“因人查房”,而是“因房查房”。
第二是公權力機關,如反貪局、紀檢委、檢察院需要調查某個事實,或者新聞媒體要監督某個事實,這個時候可以查,特別是針對公職人員的房屋信息可查。
韓強認為,“以人查房”,若不是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去查,對一般市民來說就是侵犯隱私權,對官員來說則不是。在討論居民房屋登記信息查詢、公開時,一定要把《物權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起來,在這二者規定下作出判斷。
“房產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應不應該公開?公不公開由誰說了算?”喬新生說,這是當時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最糾結的地方。
按喬新生的說法,后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規定,政府掌握的信息必須公開,但涉及商業隱私和個人隱私的,未經個人同意不得公開。如果政府認為信息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系,有公開之必要,應當公開。
喬新生認為,首先,如果對公眾人物和政府官員的房產信息感興趣,普通公民都可向房屋登記部門申請公開有關信息,公眾人物的住房信息任何人可查,這是毫無疑問的。其次,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公開相關信息。最后,如果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可申請公開相關房屋信息。
對于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出臺或引發官員拋房的問題,德佑地產分析師趙葆根指出,這方面不會有直接的影響,因為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轉移房產。不動產登記制度是一項制度性措施,與限購、限貸等調控措施有著根本性的區別,主觀上也并不是以調控樓市為目的的。
大部分中介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表示,二手房市場以及高檔住宅市場并未出現異常,并沒有出現集中拋售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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