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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瞞報金錢豹外逃,動物園相關負責人涉嫌什么罪名?
近日,杭州野生動物世界三只未成年金錢豹外逃事件備受關注。截至發稿前,搜救人員已捕獲兩只金錢豹,還有一只依舊在逃。
據“富陽發布”消息,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對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相關人員因“金錢豹外逃事件”涉嫌犯罪立案調查,5月10日,依法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張德全等五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現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五人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澎湃新聞梳理公開報道發現,5月1日,已有杭州村民稱拍到了疑似豹子照片。五一假期后的5月6日,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相關負責人接受采訪時依然稱“沒有發生動物出逃的情況”。直到5月8日,官方通報確認存在金錢豹外逃事件,杭州野生動物世界隨后發布聲明稱,擔心事件公布會引起恐慌,未及時公布有關信息。
事實上,金錢豹外逃發生在21天前。
5月10日17時,杭州市召開新聞發布會,杭州市副市長王宏通報相關情況稱,5月7日23時,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動物管理部負責人馬敬華交代,4月19日10時,因為管理人員疏忽,三只金錢豹在動物隔離區搞衛生時逃離。5月6日下午至7日,杭州市和富陽區林業部門多次詢問杭州動物園江志副院長和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動管部經理馬敬華等負責人,是否有動物外逃,兩家動物園均表示沒有。
另據發布會通報,金錢豹外逃后,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張某全即召集公司管理層人員進行商議,認為若如實對外公布、上報主管部門將嚴重影響動物世界五一期間營業,故決定隱瞞不報,并私下自行開展搜捕。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浩認為,此事件中園方前期的瞞報行為,可能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依據《生產安全法》,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39條亦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丁金坤進一步分析,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一般要首先確認該事故責任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追訴標準較高,如造成傷亡、造成較大直接經濟損失,或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而本案責任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要看豹子出逃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目前官方尚未通報出逃的豹子是否傷人,但大規模搜索及對附近群眾的驚擾,已造成較大間接損失。該案中,若主要責任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他知情后瞞報的責任人或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周浩指出,園方作為飼養人和管理人,若未能有效監管導致猛獸外逃以致傷人,也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澎湃新聞注意到,最新出臺的《民法典》1248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園方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該案是否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浩表示,依據目前官方透露的信息,園方行為暫不能構成此罪。
周浩分析,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認定該罪首先要看危害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能否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其次該罪的犯罪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過失則不構成,即行為人明知所實施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發生。“從目前來看,并不能說明園方存在這樣的主觀故意。”周浩說。
澎湃新聞注意到,依照《刑法》規定,不同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失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或被認定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過,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結果犯,即須造成嚴重后果。截至發稿前,對于外逃金錢豹是否曾傷人,尚無官方通報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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