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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梓太:深海勘探開發,除了約束,還應有激勵

演講人:張梓太(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主題:深海海底資源勘探開發立法研究
時間:2014年7月20日
主辦:復旦大學管理學院
【編者按】
中國,有著300萬平方公里“藍色國土”,但是,我們還沒有一部關于深海海底勘探開發的法律。而一些海洋大國和海洋強國早已完成了關于深海海底勘探開發的國內立法。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梓太正在和他的團隊做關于我國深海海底資源勘探開發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
在“2014復旦管理學國際論壇”環境與國家治理分論壇上,張教授分享了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進程和立法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如激勵政策,防止海底勘探開發出現無序或無力的局面等。
以下是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對張梓太教授發言內容的摘錄:
立法背景
1982年聯合國通過了一部法律叫《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這部法律是1994年生效的,它有個概念,叫區域,這個區域就是指公海的海床和洋底及底土。區域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區域內資源的一切權利屬于全人類,屬于全人類就意味著大家都可以去用。怎么用?既然《聯合國海洋法》賦予了我們在區域范圍內可以做一些事情的權利,我們就要很好地研究如何來利用這樣的權利,如何對人類共同的財產行使我們該行使的權利,這是我們制定這部法律的初衷。
我們現在所說的區域范圍占了整個我們地球面積的49%,也就是說地球將近一半的面積是所謂的公海。我們現在這部法律主要涉及海底的礦物資源,將來還包括生物資源等等一系列資源要去開發。在這個49%面積下面蘊藏著極其豐富的資源。比如,天然氣水合物,也就是可燃冰,它的資源總量等于全球陸地煤炭、石油、天然氣總儲量的兩倍,是一種極具潛力的新型能源,如果把這塊能源真正利用起來,對我們今天討論的環境問題是非常有用的,當然開發得不好會對海洋造成極大的破壞。
我們制定這部法律還有另外一種態度——實際上受歷史,地理的影響,我們國家是沒有海洋縱深,沒有海洋空間的,所以公海,就是所謂的區域,將來是我們走向海洋重要的途徑。從我們國家目前對海洋所擁有的面積來看,稱不上是海洋大國,更不是海洋強國,我們的海洋國土遠遠少于美國,甚至少于像智利這樣的國家,這個問題警醒我們必須要高度重視對國際海底等區域的研究。
深海海底這方面的立法和其他的法律不一樣。民法、刑法任何一個國家都有,大洋洋底資源勘探開發法只有很少國家有。但是有一點,凡是海洋大國或海洋強國無一例外都有這樣的立法,所以我們將來如果要想成為海洋大國,或者再進一步成為海洋強國,必須有這方面制度的配套。從國外相關的立法當中我們可以發現,這部法律應該主要包括這樣一些制度——行政審查制度,環境保護制度,締約國擔保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執法監督制度、法律責任制度。
環境保護中,企業有義務,也有權利
我最感興趣的是激勵原則,這也是我對目前出臺的《環境保護法》最不滿意的地方。任何一部法律,它的邏輯起點一定是權利,它一定圍繞權利設定相應的制度,當然和權利對應的是義務。但是,你看我們現在出臺的法律,包括這部《環境保護法》,你幾乎看不到我們的企業在這部法律里面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它只是義務,比如接受環評的義務等等若干義務。但是我就想,我們的企業在環境保護中究竟有什么樣的權利呢?2004年我們在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修訂前期研究的時候,就注意到節約能源一定要通過激勵的方式鼓勵大家做,而不是通過懲罰的方式,約束的方式。我們新出臺的環境保護法里面幾乎看不到有哪些激勵和鼓勵措施。所以我們這部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立法將來一定要有更多的激勵,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補貼,政府采購和技術方面的鼓勵、資助等等。
嚴懲違規企業? 我們還沒到那個程度
大洋洋底勘探開發的環境保護制度是不是要和我們現在國內已經制定的環境保護方面的制度接軌,完全一致?這是我們現在很費思量的一個問題。按照中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在我們國家污染是冒著極大的風險的。去年的六月份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出了一個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規定了14種污染犯罪情形,只要有這14種情況之一你就構成犯罪。比方說你傾倒3噸危險廢物,你在三年之內有兩次受到行政處罰,你的排污行為造成了30萬元以上損失等等這14種情況。這個法律如要嚴格執行,企業將面臨極大的風險。所以將來在我們這部法律里面是不是要把這樣的一些制度完全對接起來?因為畢竟這部法律調整的是特定的空間和區域,而不是我們傳統意義上的空間和區域,這個我們還在研討,這也是國際海底局最關心的制度。你向國際海底局申請相關開發手續的時候,那些專家們最關心的就是環境保護。因為他們擔心在開發過程中對深海海底的環境造成破壞,深海海底環境一旦造成破壞,是非常難以恢復的,所以在這一塊一定要有非常嚴格的制度和措施。
(本文經演講人審訂后授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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