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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法委原副書記被指干預司法,當面訓斥審判長

湖南省政法委原副書記彭對喜。
湖南省法院系統審理一起4000萬的債務糾紛,該省政法委原常務副書記彭對喜被指深度干預案件審理,包括給湖南高院、長沙中院分管領導下批示以及當面訓斥負責該案的湖南高院合議庭審判長。
“第一次官司我們贏了,長沙中院判定借款事實成立。”債權公司股東譚件云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om),“但后來,由于彭對喜強力干涉案件,導致我們在一審重審和二審中均敗訴。”
2014年7月31日,對此案進行了深入了解的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告訴澎湃新聞:“彭對喜干預司法的事實存在,是鐵板釘釘的。”
但澎湃新聞未能得到彭對喜本人對上述情況置評。
據悉,早在2013年7月,高檢院就本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稱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據判斷,雖然借款合同簽訂時間有誤,但借款事實成立。同年10月15日,最高法作出裁定,指令湖南高院再審此案。
2014年7月29日,該民事案件在湖南省高院開庭再審,但未當庭宣判。
勝訴后重審又敗訴
譚件云系放款方長沙理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他向澎湃新聞介紹,2005年5月,譚向東以投建垃圾發電項目為由,向長沙理想公司借款4000萬元。
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顯示,借款金額為4000萬元,期限一年,年利率20%,由上海匯時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提供擔保。
借款合同簽訂后,譚向東向長沙理想公司指定借款匯入北京銀瑞寶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賬戶。
譚件云介紹,當時譚向東是北京銀瑞公司董事長,也是上海匯時達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簽訂的當天下午,長沙理想公司將4000萬元分為三筆,匯入北京銀瑞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匯款憑據顯示,匯款時間為5月25日,而借款合同和指定匯款函落款日期,均為2005年5月26日,晚于匯款日期一天。
作為長沙理想公司授權代表,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以下簡稱“5.26借款合同”)的譚件云表示,簽訂合同的實際日期是5月25日,但我們疏忽了。
譚件云稱,借款到期后,譚向東沒有歸還本息,經多次催要,他才還了2000萬元。2008年,長沙理想公司將譚向東及擔保方起訴至長沙中院。
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在庭審中,譚向東稱“5.26借款合同”并未實際履行,且匯款日期早于“5.26借款合同”簽訂日期。因此,不能證明“5.26借款合同”被履行。
但是,擔保方上海匯時達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記錄證明,曾為譚向東向長沙理想公司借款4000萬元提供擔保。此外,北京銀瑞公司原總經理周松濤證實,長沙理想公司匯入的4000萬元的款項是譚向東安排進賬出賬的。
最終,長沙中院認定借款事實成立,判決譚向東向長沙理想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時判決上海匯時達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譚向東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湖南省高院,湖南省高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合議庭認為,應當維持原判,駁回譚向東的上訴請求。
但湖南高院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推翻了合議庭的意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長沙市中院判決,發回長沙市中院重審”。
2011年8月17日,長沙中院作出了與第一次判決截然相反的判決。這一次,長沙中院認為,長沙理想公司不能證明其履行了“5.26借款合同”,對于該公司向北京銀瑞公司支付4000萬元發生于簽訂合同之前的事實,不能提交充分證據合理排除雙方存在其他合同關系,駁回長沙理想公司訴訟請求。
該公司對此表示不服,并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訴。此后,湖南高院依舊以匯款早于借款合同,不能認定合同得到履行為由,維持原判。
原政法委副書記被指干涉判案
案件形勢急轉直下,譚件云認為,這是湖南省政法委原常務副書記彭對喜非法干預所致。
2010年10月,湖南省委巡視組對湖南高院進行巡視時,長沙理想公司將彭對喜干預判案的情況向巡視組投訴。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譚向東做了大量工作,并要彭對喜干預案件,而彭對喜則通過給湖南高院、長沙中院分管領導下批示、當面訓斥負責該案的湖南高院合議庭審判長等方式,對案件進行干預。報道稱,彭對喜介入該案時雖已從湖南省政法委常務副書記的崗位上退休,但仍是湖南省委督辦專員。
接到投訴后,湖南省委巡視組對該案進行巡視,并提出巡視意見,但無濟于事。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2011年12月23日,湖南省委巡視組向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遞交一份報告,建議后者對該案進行依法監督。
該報告稱,“該案在省委巡視組提出巡視意見后,長沙中院仍然按照受到干預后的省高院意見進行審判,致使判決不顧客觀事實,作出錯誤判決。”
譚件云表示,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在接到巡視組報告后,也介入監督。7月31日,澎湃新聞致電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司法監督處求證,但電話無人接聽。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有律師在微博上發出了該案的詳細情況,知名微博博主“御史在途”(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進行了轉發和評論。
在陸群的微博上,至今任保留著兩條轉發并評論,內容為彭對喜干預司法的微博,發布時間為2013年8月27日和31日。不過,原博主微博已刪除。
7月31日,陸群向澎湃新聞表示,“彭對喜干預司法的事實存在,是鐵板釘釘的。案件進行到哪一步他就干預到哪一步,是赤裸裸的干預。”陸群的調查顯示,彭對喜曾向多個辦案機構領導和法官發送干預短信。
但是,陸群透露,截至目前,彭對喜干預司法的行為并未被追責。7月31日,澎湃新聞就此問題,先后撥打湖南省紀委及彭對喜電話,但都無人接聽。
高檢院認為借款事實成立
湖南高院二審判決后,長沙理想公司提出申訴。2013年7月30日,高檢院就本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抗訴書顯示,湖南高院作出生效裁判后,譚件云以譚向東詐騙為由,向長沙市公安局報案。公安機關先后對涉嫌合同詐騙的譚向東、涉嫌偽造證據的鄧支農立案偵查,并將鄧支農刑拘。鄧支農向公安機關供訴,承認偽造“借款協議”,幫助譚向東規避敗訴風險。此外,公安機關根據賓館退房記錄、飛機票等證據查明,譚向東在2005年5月25日下午已離開長沙回到北京。
由于當事雙方均認可“5.26借款合同”是在長沙簽訂的,因此高檢院認為,該合同的實際簽訂時間應為2005年5月25日。長沙理想公司提供的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足以證明其已履行借款協議,將4000萬元匯入了借款人譚向東指定的賬戶。2013年10月15日,最高法作出裁定,指令湖南高院再審此案。
7月30日,譚件云向澎湃新聞介紹,譚向東全家都移民加拿大了,聯系不到,再審開庭的時候,也只是他的代理律師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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