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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條例》將征求意見,官員房產還是不能公開查

7月3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決定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后再推進相關法律修改工作。 盡管征求意見稿還未公布,但一個消息是,此前被認為是反腐利器的“以人查房”條款將受到限制。
7月10日,《光明日報》刊登一篇對《條例》草案起草人、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的專訪中,他指出,《條例》里涉及的“以人查房”,這個“人”指的是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因此并不是誰都可以查詢。
與此同時,他認為不動產統一登記與反不腐倡廉之間沒有必然聯系。孫憲忠說,以人查房也罷,以房查人也罷,都不是不動產登記立法要解決的問題。我們發現有的腐敗官員把房子登記在其親屬名下,所以通過以人查房是無法直接查到腐敗官員的。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采訪了多名業內專家,業內意見是,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可在特定條件下申請官員財產公開。
登記信息公開范圍有爭議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田小穹直言,按照《物權法》一般原理,凡是登記的內容都應該公開,否則登記就失去了意義。
“登記就是為了公示,尤其是登記機關這個登記,不像一般單位人事部門建立檔案,設立登記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公示,以對抗第三人。物權法規定登記就是這么個意義。”田小穹說,物權登記從德國法律開始,設立之初就是為了對抗第三人。登記的好處在于,發生糾紛時,可以保護產權人的利益。
田小穹對《物權法》中登記資料查詢限于“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表示驚訝,他認為這不僅不合理,也不可行,“利害相關人”的范圍太大。田小穹明確表示,應取消《物權法》中對查詢主體的限制。
不過,對當下多地出新規嚴控“以人查房”,田小穹說,按照當前的物權法,也只能按法律行事。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王衛國的觀點則是,不動產登記是公示手段,從法理上講,登記信息是可以公開的,但如何公開,在多大范圍內公開,要由法律規定。
即便是在“房產反腐”流行的當下,王衛國依然認為,中國物權法設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目的,是保護產權和保障交易安全。當初立法時,社會上還沒有討論到“房叔”“房嬸”現象,所以,是否賦予登記制度其他的功能,需要進一步研究。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也認為,在設立登記簿制度的國家,所有不動產信息和其他需要辦理登記的事宜專門在一個機構辦理登記。這種情況下,登記信息都得公開。但喬新生也提出,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知識,立法時就要考慮國情。
喬新生說,中國社會還是一個身份社會,中國人不愿意露富,《物權法》中對登記信息使用情況作出“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主體限制正是考慮到國情因素。
王衛國稱,目前,物權法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規定也只是框架性的,例如統一登記原則、登記機關、登記效力等。《物權法》第10條要求的統一不動產登記立法尚未兌現,立法還要進一步推進。下一步在制定不動產登記法或條例時,或許會對房屋登記信息查詢問題做出比較具體的規定。
可申請官員房產公開?
可見的是,在特定時點,“以人查房”并非無法進行。
喬新生舉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都很明確,在訴訟階段可以“以人查房”。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韓強進一步說,個人住房信息一定是個人隱私,屬于自然人財產狀況。這種隱私在兩種情況下不受保護或可讓他人查詢:
第一是住房進入交易環節,交易相關人需要查詢交易房產的信息,這個時候不是“因人查房”,而是“因房查房”。
第二是公權力機關,如反貪局、紀檢委、檢察院需要調查某個事實,或者新聞媒體要監督某個事實,這個時候可以查,特別是針對公職人員的房屋信息可查。
韓強認為,“以人查房”,若不是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去查,對一般市民來說就是侵犯隱私權,對官員來說則不是。
喬新生指出,在討論居民房屋登記信息查詢、公開時,一定要把《物權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起來,在這二者規定下作出判斷。
“房產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應不應該公開?公不公開由誰說的算?”喬新生說,這是當時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最糾結的地方。
按喬新生的說法,后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規定,政府掌握的信息必須公開,但涉及商業隱私和個人隱私的,未經個人同意不得公開。如果政府認為信息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系,有公開之必要,應當公開。
喬新生認為,首先,如果對公眾人物和政府官員的房產信息感興趣,普通公民都可向房屋登記部門申請公開有關信息,公眾人物的住房信息任何人可查,這是毫無疑問的。其次,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公開相關信息。最后,如果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可申請公開相關房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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