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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六方面規范定期報告編制,因環境問題受處罰需披露
5月7日晚間,證監會發布通知稱,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總體來看,本次修訂主要有六方面內容:一是完善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章節,二是完善公司治理章節,三是新增環境和社會責任章節,四是完善重要事項章節,五是調整債券相關情況章節,六是簡化了定期報告正文的相關披露內容。
具體來看,完善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章節方面,將定期報告正文第三節、第四節合并為修訂后的“第三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細化了對所處行業和從事業務情況的披露內容,明確應結合行業發展、業務經營等信息分析主要財務數據變化的原因。
完善公司治理章節方面,將定期報告正文與公司治理有關的條文統一整合至修訂后的“第四節 公司治理”,并在年度報告細化了董事會及其下設專門委員會履職情況披露內容,要求公司介紹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實施、對子公司管理控制等情況,并新增了表決權差異安排實施和變化情況的披露內容。
新增環境和社會責任章節方面,將定期報告正文與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有關條文統一整合至新增后的“第五節 環境和社會責任”,并在定期報告新增報告期內公司因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情況的披露內容,鼓勵公司自愿披露在報告期內為減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鄉村振興等工作情況。
完善重要事項章節方面,在定期報告新增違規擔保披露內容,在半年度報告新增資金占用披露內容,并將資金占用披露范圍由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擴大至其他關聯方。同時,在定期報告新增公司與關聯財務公司具體業務情況的披露內容,并將擔保合同披露標準提高至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調整債券相關情況章節方面,擴大披露主體范圍,要求公開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公司披露在定期報告批準報出日存續的債券情況,并簡化和調整了債券和公司情況的披露內容。
定期報告正文披露內容簡化方面,證監會表示,圍繞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的原則,對于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后續無進展或變化的信息,允許公司僅披露相關情況概述,并對部分重復性披露要求進行了刪除。刪除了占據定期報告摘要較大篇幅的經營情況討論與分析章節,改為對報告期內經營情況的重大變化和對經營情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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