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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男子16年前涉盜電被判刑連年伸冤續:法院決定再審
日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報道了河北廊坊六旬男子于長祥因不服一起16年前的判決,申請法院再審一事。2005年,于長祥犯盜竊罪被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出獄后于長祥認為自己被錯判,十多年來不斷奔走。2021年5月7日,當事人于長祥告訴澎湃新聞,他已收到廣陽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再審決定書。
廣陽區法院出具的再審決定書顯示,原審被告于長祥盜竊罪一案,廣陽區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刑事判決,判處于長祥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罰款1000元。于長祥曾先后向廣陽區法院和廊坊市中院提出申訴均被駁回。后于長祥堅持申訴,同時提供了新證據。本案經復查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進入再審程序。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案由廣陽區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廣陽區檢察院于2005年4月13日提起公訴指控,2001年4月,中國移動通信廊坊分公司在于長祥家院中修建發射塔,于長祥私自接通發射塔的用電電線,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至2004年6月,移動發射塔基站機房內電表計數為67146度,于長祥盜電共計47002.20元。
后廣陽區法院審理查明,于長祥所住的東尖塔村村委會,為每戶居民在電表箱內均預留有三項備用電源。2001年4月11日,移動公司在于長祥家院內建發射塔一座,同年六月,發射塔建成后,于長祥找來村內原電工私自接通發射塔的動力用電線路,并將自家照明線路接在發射塔的用電線路上。村委會曾先后兩次派人掐斷于長祥私接的線路,于長祥吵鬧后,村委會沒再掐電。
對于檢察院對于長祥盜電67146度的指控,法院查明,雖發射塔基站機房內電表顯示用電確系67146度,但于長祥向村委會交電費依據的總表有明確走讀數43491度。實際兩表相差23655度,折合電費9462元。移動公司按協議將所用電費交付了于長祥,但于長祥未向村委會繳納電費。2004年7月,于長祥家向村委會交電費2200元,9月時再次向村委會繳納電費40000元。
法院認為,于長祥擅自接線用電,雖經村委會默許,但其交電費的電表顯示數與移動公司實際用電的電表顯示數相差較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判處于長祥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出獄后,于長祥認為自己被冤枉,“他們接的是我自己家的電表,我連的也是自家電表,怎么能叫偷電?”另外,于長祥認為,法院通過發射塔基站機房內電表和自家電表不一致而定罪是不嚴謹的。因為自家的電表曾更換過。一份蓋有東尖塔村村委會公章、落款時間為2019年3月4日的證明顯示,東尖塔村曾于2001年進行低壓改造,2002年4月,全體村民更換了電表。“發射塔的表是2001年開始計數的,我這個是2002年開始計數的,怎么能一樣呢?”另一份東尖塔村村委會開具的證明稱,2001年至2002年間,于長祥不欠東塔村村委會任何電費款。
上述新證據引起了法院的關注。2019年年底,針對該案,廣陽區法院對于長祥提交的部分新證據進行了審核,并召開了聽證會。2021年5月7日,于長祥收到再審決定書,廣陽區法院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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