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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報|河南高考替考案持續受關注,“作弊入刑”呼聲漸高
6月17日,央視報道,有人組織武漢在校大學生“槍手”前往河南杞縣等高考考點參加替考。隨后,教育部派出工作組趕赴河南、湖北指導督辦調查。
6月18日,河南省招辦宣布,已查實今年違規違紀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湖北武漢警方表示,不排除社會人員冒充高校教師招募大學生替考的可能。視案情進展,兩地警方或聯手,徹查替考團伙。
河南替考案再一次震驚全國,但不少媒體也指出這并非號稱“史上最嚴”的高考首次曝出漏洞,如何杜絕此類現象頻頻發生也成為探討焦點。
為了防止高考舞弊,近年來,各地采取了多種辦法。
如廣州使用了人臉識別系統,監考人員在比對身份信息后如有疑慮,可以讓考生考完試后通過人臉識別系統進行身份驗證。這套系統將比對考生報名時準考證、現場、身份證的照片,查看相似率,進而作出判斷。
甘肅省則從報名關口抓起,嚴格審查考生資格,在監考環節加強了技術防范力量。
為防止監考人員被收買,江西省規定,高考監考員安排采用計算機隨機編排三套以上方案,在每科考試前30分鐘抽簽確定。
但技術層面的改進和升級,顯然還不足以保障高考的“安全”。
6月5日,濟南警方經過長期偵查守候,抓獲了計劃跨省組織高考舞弊的嫌疑人王某及其招募的18名大學生“槍手”。
報道中稱,教育考試部門和法律界人士認為,消除高考替考頑疾,還需提高參與人員的違法成本。
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試所有科目成績,并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高考、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對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的在校大學生,還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包括《人民日報》、《新華日報》等在內的多家報紙均援引了幾名專家對此的看法。
“這樣的規定僅僅只是針對‘槍手’和被替考的考生,對幕后的策劃和組織者威懾力不夠。”江西師范大學法律系主任顏三忠教授說,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包括替考在內的很多考試舞弊行為的違法成本太低,導致不法分子肆無忌憚。
顏三忠說,高考、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招聘考試舞弊行為頻發,已經嚴重危害社會公平,建議盡快制定考試法,并對刑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對考試的全過程作出法律規定,明確對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讓參與替考等行為的考試舞弊者受到嚴厲制裁、付出高額成本。
“作弊入刑,才能起到威懾作用。”廣東省考試院副院長黃友文也認為,應盡快出臺考試法,從刑法層面加大對替考等舞弊行為的懲治力度,構建社會誠信體系。
該報援引新華社文章稱,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替考行為的處罰均有明確規定,遺憾的是主要針對替他人考試的學生和由他人替考的考生,而且停留在治安管理處罰層面。
法律法規缺乏對策劃組織者和監考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實質性規定,所謂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款,由于缺乏刑事法律支持而難以落實。
文中呼吁,修補法律法規漏洞,讓所有參與替考作案的人都無所遁形,才能用替考參與者的痛捍衛高考的公平。
此外,《法制日報》也同步發表了《打擊非法組織考試應當完善刑法》的評論。
該文分析,目前來看,相關監考人員可能涉嫌兩個罪名: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組織者可能涉嫌兩個罪名: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和行賄罪。相關考生和家長則可能作為共犯涉罪,也有可能只接受行政、紀律處分或者治安處罰。
該文稱,從立法上加大對替考組織者、策劃者和公務人員參與者的法律成本,在《刑法》上加入相關罪名,在行政責任上加大處罰力度,才能真正杜絕“替考門”的再次發生。
關于出臺考試法的呼吁由來已久。2005年曾有多家媒體報道,《國家教育考試法》草案已完成,其中規定考試違紀作弊、徇私舞弊等行為將被視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最高可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后來教育部辟謠,稱考試法尚處于前期調研和學術研究階段,沒有列入立法計劃。
此后,在2007年底,時任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王旭明透露,《考試法》正在擬定中,準備提交給國務院法制部門通過。
遺憾的是,這樣一部被寄予厚望的法律,時至今日仍杳無音信。
該文直接呼吁加快立法進程——只有依法懲治幕后公務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才能從源頭、制度上杜絕考試作弊,捍衛考試制度的公平和公信。
教育部回應稱,由他人代考者,一律取消本次考試所有科目成績,對替考的在校大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河南省招辦稱已向公安部門報案,并對考生視頻信息進行比對審核;湖北相關部門也稱會嚴肅處理參與河南替考的在校生。
這種迅速回應也受到不少質疑。
《北京晨報》6月19日發表評論文章稱,遮丑心態比替考更可怕。
文中指出,替考事件之所以發生,更重要的是地方有關部門的遮丑心態。當央視揭開替考事件的冰山一角,河南省馬上回應稱已查實違規違紀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毋庸諱言,高考舞弊事件對地方政府形象確實有影響,但一味地遮遮掩掩也是失職的表現。
文章認為,媒體的曝光,舞弊者的“丑”終究遮掩不住,當下,既需要查明真相,嚴懲舞弊者;更需要亡羊補牢,完善制度設計,尤其是要加強體制外監督,讓地方有關部門遮不住也不敢遮高考的舞弊丑聞,倒逼考試的嚴肅性、公正性。
該文認為,高考替考,應吃藥的絕不僅是河南湖北。
文中質疑替考所牽涉的僅僅是媒體曝光的幾個地方,還是更大面積、更可怕的蔓延?龐大的替考利益鏈僅僅露出冰山一角,暴露的只是長長的利益鏈底層的一部分,到底哪些主監考的領導被買通,哪些考場全面淪陷,多少監考者成了內鬼?
這些都需要教育部門和警方順藤摸瓜地調查和追蹤。以雷厲風行并且毫不留情地徹查和嚴懲,洗刷替考案給地方和教育帶來的巨大恥辱,捍衛高考公平,捍衛“高考公平”這個人們心中的公平底線。
文章認為,雖然高考有很多弊端,但“公平”是公眾最看重的高考紅利;雖然潛規則充斥于各行各業,但高考仍然是相對最公平、最干凈的一場考試。必須要對替考利益鏈上的每一個人追究責任,并讓他們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讓公眾看到“高考舞弊”是帶電的、絕不能碰的高壓線。
該評論文章指出,每年都有高考舞弊案曝光,每次替考案發生后,前面都會冠以地方符號,比如陜西洋縣替考案、甘肅天水替考案、安徽碭山替考案,前面冠以地名,一般都只是冠名的地方吃藥反省,而其他地方都當作跟自己沒關系,自己只是異地丑聞的圍觀者。
正是這種與己無關的圍觀者心態,使同樣的問題每年在不同的地方發生。
《新京報》6月19日的社論中也同樣指出,此次“替考門”這并不是一起偶發事件,在這之前陜西和山東等地也發生過類似替考事件。
文中稱,高考作為國家最高級別考試,被寄予極高的公平、公正期待,但替考等舞弊現象卻屢禁不止,幾乎年年發生。
究其背后原因,依舊是缺少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明確罪名,使得幕后黑手往往能以極低的代價蒙混過關。
因此,從立法上加大對替考組織者、策劃者和公務人員參與者的法律成本,在《刑法》上加入相關罪名,在行政責任上加大處罰力度,使替考組織者和策劃者得不償失,不敢越雷池一步,才能真正杜絕“替考門”的再次發生。
《新華日報》在6月19日發文質疑,高考已層層設防,但為何“槍手”可以一路通暢?為何替考成為了一條產業鏈,不但明碼標價,而且尋覓替考的小廣告能公然貼在高校。仔細觀察替考鏈就可以得出:只要有金錢鋪路,層層關卡都能打通。在這條產業鏈上,“槍手”只是底層,替考組織者也不過是違規替考的掮客,而最終是那些主監考人員的“開閘放水”,才讓原本嚴密的高考程序化為無形。
文中稱,一旦替考組織者從源頭突破防線,則種種監考舉措都是虛設,指紋驗證這樣的技防措施也無以應用。
因此,監管住人才是遏制替考違規發生的根本。約束教育權力運行,才能堵住替考之門。
該文稱,從目前媒體曝光的情況看,有理由相信,高考替考事實上已經形成一條地下產業鏈。
在央視的暗訪中,負責組織替考的“李老師”表示,在他們操作高考替考的河南幾個縣城進行,他們可以買通關系,在監考的各個環節獲得通融。
“縣城就那么大,有頭有臉的人基本上都是通的。”從事后“槍手”均能暢通無阻地進入考場,甚至有“槍手”在指紋識別時用錯手指都能通過檢查來看,其所言非虛。
這也就意味著,因為有了權力的介入,高考替考已經變成可以公然交易的明規則,它不僅突破了層層的防線,游離于監管之外,事實上還可能受到某種程度的保護和配合。
文中稱,在這起高考替考案中,淪陷的不僅是高考的公平,更是一個地方的基層治理和權力品質。
該文認為,對于高考的監管,最終要回到人的因素——違規違紀的考生和替考者,終將為他們的行為付出代價,但他們只是這條替考利益鏈的最末端,有關部門有沒有決心和魄力追根溯源,找到幕后策劃者和有話語權的關鍵性人物,才是公眾最為關切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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