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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應立刻廢除收容教育制度

毋庸置疑,收容教育與之前已經被廢止的收容遣送和勞動教養一樣,都是違憲的,也違背2013年5月發布的“2012年中國人權白皮書”中,中國將為批準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創造條件的承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對賣淫、嫖娼行為已經有明確的處罰規定。但是“收容教育辦法辦法”第七條又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也就是說,這樣的法律法規,在以立法形式違反“一事不兩罰”的法律原則,事實上在制造“一事兩罰”的法律依據,而且已經廢除的“勞動教養”仍然存活在這條罰則中。
從立法進程看,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年通過的《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下稱“決定”)便有“對賣淫、嫖娼的,可以……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的規定。國務院為貫徹這個“決定”,于1993年制定“收容教育辦法”。
理論上,只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廢除這個“決定”,收容教育制度就有存在的法律根據。但是通觀這個“決定”,它的幾乎所有具體規定,都已先后進入新《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律條文,有的甚至作了重大改動。比如嫖宿幼女,在這個“決定”中,以“強奸罪”論處,但是在新《刑法》中,卻專設“嫖宿幼女罪”,招致輿論詬病。可見,經過20多年的立法建設,這個“決定”雖然位階甚高,但已很難作為立法依據和法律條文引用。事實上,很多省市已經或正在廢止“收容教育辦法”的執行。
而且,按照《收容教育所管理辦法》,每一個收容教育所的干警一般不會超過20人。立刻取消收容教育制度不會有多少客觀上的難度。
不論是著眼于維護法律精神、糾正歷史偏差、尊重和保障人權,還是考量客觀難度,都應該立即取消收容教育。有關部門不必再長時間調研論證乃至于權衡各方利益了。
中國曾如魯迅所言,搬動一張桌子、改裝一個火爐,幾乎也要流血。也就是說,人們總傾向于維持現狀,乃至于不流血就無法推動改革。但這畢竟已是歷史,今天不應再如此,而且,今天我們當然可以不流血就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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