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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遠血案:涉嫌故意殺人而非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辦公室官方微博強調,邪教組織成員故意殺人,將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責。招遠命案5名犯罪嫌疑人,是以涉嫌故意殺人被刑事拘留,請大家留意。 視頻截圖
山東招遠命案發生后,警方披露涉案人員系邪教組織成員。這一信息卻讓有些人誤以為在為犯罪嫌疑人減輕罪責。
理由是如果邪教人員致人死亡,量刑可能要輕,因為根據《刑法》第300條第二款的規定,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的,最嚴重不過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依據《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來定罪量刑的話,理論最高刑為死刑。
對此,中央電視臺官方微博“央視新聞”請律師岳屾山對此進行了解讀。岳屾山說,這些人其實是對法條的理解產生了誤解。
刑法第300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情形。
而刑法第232條的“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實施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所以招遠案件的涉案人雖然是邪教組織成員,但如果其直接對被害人實施了故意剝奪生命的行為,而不是利用邪教組織蒙騙等行為致人死亡的,所以法律定性仍然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并非所有人所懷疑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辦公室官方微博也特別強調,邪教組織成員故意殺人,將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責。招遠命案5名犯罪嫌疑人,是以涉嫌故意殺人被刑事拘留,請大家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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