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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因未支付25元案件受理費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4月23日,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被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25元,案號為(2021)粵0305執6990號。
據天眼查信息顯示,前述新增被執行人信息關聯案件為吳某與騰訊公司相關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曾于3月26日發布吳某、騰訊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騰訊被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列為執行人,執行標的25元。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圖
關于騰訊公司被執行的25元,前述判決書中顯示,上訴人吳某因微信賬號被封一事起訴騰訊公司,一審法院、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曾作出(2019)粵0305民初3338號民事判決,判令騰訊公司解封吳某的微信賬號;駁回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騰訊公司負擔。
前述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8年7月15日,吳某在微信朋友圈分享了支付寶新人邀請二維碼。當日,騰訊公司對吳某的微信賬號封號,賬號處罰說明載明,微信賬號“XXX”,“封禁類型:封號2天,請于2018-7-17重新申請解封;被封原因:被多人投訴并確認有違規行為”。
騰訊公司稱,吳某的微信賬號被封系因其他用戶舉報吳某的微信賬號涉嫌發布賭博信息。騰訊公司提交了(2019)深南證字第8140號公證書予以證明。該公證書記載,系統后臺查詢信息顯示,微信賬號“XXX”于2018年7月15日16時09分26秒被舉報,舉報受理結果為:封號2天(可自助解封),舉報受理結果備注為:收到用戶舉報,該賬號涉嫌發布賭博信息,經核實舉報屬實。
吳某對此不予確認,吳某稱未發布過賭博信息,只是在朋友圈發了支付寶新人邀請二維碼。騰訊公司稱,吳某分享支付寶新人邀請二維碼違反了服務協議第8.1.2.4條的規定。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被告騰訊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解封原告吳某用手機號150XXXX5933注冊的微信賬號“XXX”;二、駁回原告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騰訊公司負擔。
吳某因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3338號民事判決,向二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騰訊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吳某違反了服務協議的約定發布了涉嫌賭博的信息,但現實中一些微信賬號確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被盜號和被惡意利用的風險,作為網絡服務商的騰訊公司為了維護文明健康、規范有序的網絡環境實施的相關行為,系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合乎社會公共利益。
吳某作為用戶,對騰訊公司實施上述行為過程中給其造成的不便之處宜予一定的理解,且騰訊公司為微信賬號自助解封設置好友幫忙驗證程序,可以借助好友使用的實名認證的微信賬號有效快速地驗證用戶身份,以遏制微信賬號被惡意使用。
因此,吳某在2天封號期結束后仍未成功解封微信賬號,不能歸責于騰訊公司。
同時,騰訊公司稱公司已主動對吳某的微信賬號予以解封,雖然吳某不予認可,但其并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仍未能使用微信賬號;相應地,吳某關于損失費和精神損失費5500元、不能使用微信賬號理財通贖回基金造成的虧損278.81元、訴訟必要費用4000元、因騰訊公司逾期舉證所帶來的損失12元快遞費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且部分請求沒有證據證明,部分請求超出其在一審中提出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前述二審民事判決書稱,綜上所述,吳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二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吳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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