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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獲利,出軌前妻訴請分割補償款,法院這么判
上海青浦法院微信公眾號4月16日消息,農村房屋拆遷常引發被拆遷人之間的矛盾,較通常具有血緣關系的親屬之間的糾紛,今天分享的案例略微特別:夫妻倆離婚時拆遷利益尚未發放,離婚后前兒媳將公婆及前夫告上法院請求分割拆遷利益,前兒媳是否有份?
小麗與小王于2001年登記結婚。婚后兩人生活非常甜蜜,不久便生了一個寶貝兒子。幾年后,因小麗有外遇導致感情破裂,于2013年協議離婚。
2010年,雙方居住的房屋遇到拆遷,小王父親代表全家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離婚后,政府發放了拆遷補償款及三套房屋。
小麗認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有自己的名字,離婚時未對屬于自己的動遷利益進行分割,其向前夫索要拆遷補償款,但被拒絕。小麗將小王、前公婆一同訴至法院。
小麗訴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政府簽訂《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己與小王、小王父母均為被拆遷人,共獲得房屋三套。自己作為被安置人,有權獲得部分拆遷補償款和相應房屋份額,要求支付給動遷補償款14萬余元,因動遷所獲三套房屋折價款的四分之一178萬余元。
小王與其父母共同辯稱,被拆遷房屋的建造時間早于婚姻登記時間,是小王出資建造,小麗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也沒有任何貢獻,不符合補償安置的主體條件,之所以將小麗名字寫在拆遷安置協議上,是因為小麗戶口在該房屋內,根據程序要求拆遷協議上必須注明戶口上所有的人,實際上小麗對被拆遷房屋不應享有拆遷權益。
此外,小麗是因為婚內出軌且懷了第三人孩子才急于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表明雙方無共同財產需處理,雙方無其他爭議,即使小麗享有拆遷利益,也已在離婚協議中放棄了該部分利益。不同意小麗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地上物的拆遷補償款應根據建造出資及建房批復單記載的家庭成員等情況認定權利人,被拆遷房屋于雙方結婚前已申請建造,故該部分補償款小麗無權分割。
離婚協議中的“雙方無其他爭議”,應限定于離婚雙方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且這三套房屋當時尚未交付,故不能認定小麗已明確放棄安置房的權益。小麗作為被安置對象,其有權以優惠價格購買并成為安置房的權利人,其購買份額應為五分之一。
鑒于小麗的出軌行為導致離婚,給小王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法院酌情確定小王及其父母共同支付小麗拆遷補償款、安置房折價款合計72萬余元。
目前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涉及農村宅基地拆遷利益補償的歸屬有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主要涉及兩部分,對房屋的補償和對宅基地的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歸屬于該房屋的產權人,而宅基地使用權因具有身份屬性,該部分補償利益應歸屬于被拆遷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人。拆遷補償利益在分割前,各權益人享有的是共有的權利,任何一方均有權要求進行分割。
(原題為《房屋拆遷獲利,出軌前妻訴請分割補償款 | 法院怎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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