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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殺女婿及親家夫婦三人被判死緩,對方親屬稱將申請再審
鄒鵬(化名)和父母三人于2019年1月在四川成都彭州市一處住宅內被人用刀捅殺,行兇者系其岳父張志軍。此前,鄒鵬與妻子婚姻趨于破裂,早已分開居住。而在案發當天,因幼女的帶養問題,鄒鵬一行三人上門與岳父母發生爭執,其間發生了命案。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年底審理此案,認定張志軍構成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張志軍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搶奪孩子,張志軍勸阻無效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及親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實施激情犯罪,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張志軍犯罪行為的可譴責程度降低。2020年10月28日,二審法院改判張志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此外,二審判決書顯示,四川省高院經審查認為,張志軍確有自首、自愿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
對此,鄒鵬的表妹2021年4月9日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對于張志軍二審改判死緩一事,鄒家親屬不認可受害人有責任等說法,也沒有出具過諒解書。目前,鄒家親屬正準備材料申請再審。
有律師告訴澎湃新聞,在該案中,鄒鵬父母一方親屬和皺鵬妻子均可作為受害人家屬出具諒解書,鄒鵬和妻子的感情即使已經破裂,但法律意義上的親屬關系尚在。一個案件里如果有多個受害人,被告人未取得所有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諒解效果是有限的。鄒鵬父母的兄弟姊妹等近親屬,可以對案件提出異議或申述。
澎湃新聞嘗試聯系鄒鵬妻子張鈺采訪,但截至發稿前未能與其取得聯系。
33歲男子及父母被殺,行兇者系其岳父
鄒鵬親屬提供的判決書顯示,鄒鵬系吉林人,被害時33歲,在大學期間和同班同學張鈺(化名)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兩人畢業后到成都定居。
張鈺證言顯示,她和鄒鵬在2013年結婚,同年共同購買了彭州市某小區一處房屋。2017年6月份,張鈺懷孕待產,其父張志軍和母親姚某英來準備幫助帶小孩。鄒鵬母親也曾來過彭州家中,但在張鈺生產當天離開了。
也就是在這段時間,夫妻兩人之間出現隔閡,婚姻逐步走向破裂。張鈺稱,孩子出生4個月后,2017年10月22日,其和鄒鵬因抽煙問題發生爭執,鄒鵬即離家出走,直到案發前都沒回來過。
法院查明,鄒鵬因瑣事與妻子張鈺、岳母姚某英關系不睦后,離家在外租房居住,又于2017年11月、2018年12月兩次起訴離婚,但未獲法院支持。在此期間,孩子由張鈺及其父母撫養照顧,鄒鵬未盡撫養義務。
而代理鄒鵬離婚案的律師作證稱,鄒鵬曾稱自己與張鈺的父母共同生活期間多次產生矛盾,孩子出生后又被張鈺的父母趕出家,因此想離婚后拿著錢回老家。對此,張鈺也證實,鄒鵬與她父母關系不好,之前她父親不同意她與鄒鵬戀愛。
“鄒鵬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但張鈺否認。”鄒鵬的律師在證言中稱,張鈺之前也兩次起訴離婚,不過都以撤訴告終。
2019年1月上旬,鄒鵬的母親給鄒鵬的律師打過電話,咨詢“能否去看孫子”事宜,沒過幾天,鄒鵬父母就到了成都。
一審法院認定,2019年1月10日晨,張鈺去上班后,留下張志軍、姚某英在家中照看孩子。當日10時左右,鄒鵬與其母楊某芬、父鄒某海來到家中,雙方因孩子的帶養問題發生爭執。鄒鵬、楊某芬上前搶奪姚某英手中抱著的嬰兒,雙方發生抓扯。張志軍上前阻止,卻被鄒某海推開。隨后,張志軍從家中儲物柜內拿出一把剔骨刀制止,但對方未理會,他即持刀分別向鄒鵬、楊某芬胸部捅刺數刀,又向鄒某海胸腹部捅刺一刀。
張志軍供述稱,他握刀朝鄒鵬的胸口扎了兩刀,后者“就在沙發上不動了”。見鄒鵬母親在旁邊抱著孩子,他走上前往她胸口扎了兩刀。而后,他又向撲過來的鄒鵬父親身上扎了一刀,后者“倒在了客廳的地上,沒有動了”。
據法院查明,作案后,張志軍曾撥打110投案未果,遂通知正在上班的張鈺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停留在案發現場,被接報后趕到的民警擋獲。相關證據也顯示,張志軍使用手機分別在10時36分、38分、39分撥打過110,通話時間均為0秒。張志軍稱,電話未接通的原因是“忙線”。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小區物業人員也證實,張志軍在行兇現場曾表示,“是我干的,我不會走”,并稱已報警,請求物業打120叫救護車。
張鈺稱,10點35分許,其接到母親打來的電話,說鄒鵬他們來家里鬧事,“要來搶孩子、房子”。她隨即給物業打電話并報警。在返家途中,張鈺又接到父親張志軍的電話,讓她打120急救電話。待其到家時,警察已經封鎖了現場。醫療人員到達案發現場后,發現鄒鵬、楊某芬已當場死亡,鄒某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
兇犯一審被判死刑,二審改判死緩
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院審理此案。檢方指控,張志軍持刀捅刺三人并致人死亡,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求其刑事責任。張志軍方則辯稱,“不是故意殺人”,案件是由家庭糾紛引起的,不是預謀的犯罪行為,具有自衛性質,且張志軍與被害人三人關系特殊,請求從輕處罰。
成都市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志軍因家庭糾紛持尖刀連續捅刺他人胸部腹部數刀,致被害人鄒鵬、楊某芬、鄒某海三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嚴懲;此案因家庭糾紛引起,雙方為爭奪孩子發生爭執,被告人并未面對我國刑法規定的不法侵害,其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且其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無論是否預謀犯罪,均不影響定刑和量刑;張志軍系自首,歸案后如實供述,并當庭認罪,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成都市中院據此判決張志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后,張志軍上訴。他提出,本案系家庭婚姻糾紛引起,被害人對引發案件有嚴重過錯,且上訴人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原判決只考慮嚴重后果而不綜合分析本案的起因、經過及上訴人所面臨的危急狀態,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其辯護人也辯稱,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害人有過錯;本案系家庭糾紛引發,張志軍有自首、認罪悔罪,獲取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本案不屬于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的案件。
對此,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建議二審維持原判。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在10月28日作出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張志軍因家庭糾紛持尖刀連續插刺他人胸部、腹部數刀,致被害人鄒鵬、楊某芬當場死亡,鄒鵬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張志軍在明知他人報警后留在現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系自首并當庭認罪,可從輕處罰。
關于張志軍及其辯護人所提的案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張志軍作為曾有從軍經歷的成年人,明知捅刺他人胸部、腹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仍持利刃連續捅刺鄒鵬、楊某芬胸部數刀,捅刺鄒某海胸腹部一刀,致三人先后死亡,張志軍無論在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均具有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和實際后果,因此“原判決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正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關于辯護人所提“本案由家庭糾紛引起、被害人在案發起因上有過錯”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這起造成了女婿一家三口遇害的案件確因家庭糾紛引起,被害人在處理家庭糾紛及子女撫養方面亦有不妥,但非張志軍殺人的必然因素,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因此“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四川省高院經審查認為,張志軍確有自首、自愿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在張志軍的主觀惡性方面,法院認為案件發生在特定親屬之間,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搶奪孫女,張志軍勸阻無效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及親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實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有直接責任,“致其犯罪行為的可譴責程度降低,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同時,張志軍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鄒某海被其捅傷后,沒有繼續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認罪、悔罪的主觀心態,因此從張志軍的主觀惡性來看,“尚不屬于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極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
綜上,四川省院二審判決張志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判決亦為終審判決。
有被害者親屬不認可死緩判決
對于上述判決,鄒鵬的表妹4月9日告訴澎湃新聞,鄒家親屬此前并不知道張志軍被二審法院改判為死緩,直到2021年2月通過某律所公眾號一篇名為《張志軍故意殺人案二審改判死緩 XX律師出庭辯護》的文章才知道此事。而在4月7日,待他們趕到了四川,這才通過相關渠道拿到了二審判決書。
鄒鵬的表妹稱,對于該判決,鄒家親屬尚有諸多疑問。受害方家屬對張志軍是否屬于防御行為存有質疑。此外,判決書中提到的“諒解書”,鄒家親屬并不知情。
“我們沒有諒解過對方。” 鄒鵬的表妹稱,他們不能接受“搶奪孩子”及“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等說法。目前,鄒家親屬已經開始著手準備材料,將申請再審,為鄒鵬一家討回公道。
一位長期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認為,刑事和解過程中,之所以要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因為刑法還有一個修復功能,就是為被破壞的社會關系盡快恢復和平。一個案件里如果有多個受害人,被告未取得所有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諒解效果是有限的。鄒鵬父母的兄弟姊妹等近親屬,可以對案件提出異議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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