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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職業索賠以牟利為目的屬變相經營,不支持十倍索賠
網購商品200盒,花費3560元,然后以產品質量問題訴至法院,索賠35600元。針對這起“職業索賠”案件,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河南漯河市兩級法院均認定以索賠為目的進行的購買商品活動,購買商品是索賠中的一個環節,其行為整體具有營利性,屬于變相的經營行為。最終,法院判決不支持十倍索賠。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此前報道,以“打假”、“維權”名義舉報、起訴商家意圖牟利的“職業索賠”現象,近年日益被嚴格規制。去年1月1日起實施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對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舉報”不再受理。
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強提出建議,盡快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立法上明確將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排除在消費者之外,將“知假買假”排除在正常消費行為之外,對于此類職業索賠案件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一次買200盒“骨痛王”十倍索賠
一審法院:具有營利性不予支持
2019年10月22日,原告張某亮花費3560元網購200盒骨痛王,隨后以該骨痛王生產廠家已注銷、產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等理由,起訴網店經營者漯河某百貨店,要求該百貨店退還貨款3560元,支付十倍賠償金35600元。
張某亮主張其是日常生活需要購買,而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張某亮在多起訴訟中以商品質量問題為由主張十倍索賠,并非普通消費者。
源匯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消費者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以索賠為目的進行的購買商品活動,購買商品是索賠中的一個環節,其行為整體具有營利性,屬于變相的經營行為。
結合張某亮另有多起購買商品后索賠案件的情形,源匯區法院不采信張某亮系普通消費者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涉案產品的主張,僅判決支持被告百貨店退還張某亮貨款3560元,而對張某亮要求支付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告上訴稱“任何人訴訟都是為了利益”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一定判決后,張某亮不服,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仍請求判決百貨店賠償其十倍賠償金35600元。
“按照一審邏輯一個小偷偷東西判刑出獄后,再次接著偷東西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了嗎?”張某亮上訴稱,消費分為生產資料的消費和生活資料的消費,只有生活資料的消費才是“消法所保護的消費。因此,判斷一個自然人是不是消費者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為標準,而應以購買的商品的性質為標準,只要他購買的商品是生活資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費者。
“打假的目的可能為了獲利,任何人訴訟都是為了利益,誰也不是純粹為了體驗訴訟程序而到法院來走一遭的,民事訴訟如此,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也是如此,不能因為當事人的目的是為了獲利,法院就駁回起訴者的訴訟請求。”張某亮稱,打假也需要專業,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義為職業打假者的話,那么職業打假者就是消費者的先驅,自然受“消法”的保護。
對于張某亮的上訴理由,漯河中院則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亦認為與消費者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以索賠為目的進行的購買商品活動,購買商品是索賠中的一個環節,其行為整體具有營利性,屬于變相的經營行為。一審法院結合張某亮另有多起購買商品后索賠案件的情形,對其普通消費者身份不予認定,對其要求支付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2021年2月23日,漯河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修改消法遏制職業索賠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0年9月,北京高院曾對引起廣泛關注的“職業打假人買海參后索賠百萬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二審判決,不支持職業打假人的十倍索賠訴求。
此案中,職業索賠人劉某在北京的一個展銷活動上花10萬余元購買86盒海參,隨后以未標生產日期、標簽中標明的產品標準號非海參為由,將銷售商、生產商、展銷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方返還購物款、公證費,以及十倍貨款賠償等費用,總計百萬余元。訴訟歷程一波三折:一審法院不支持十倍索賠、二審逆轉,北京高院再審后,最終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據光明網報道,近年來全國以“打假”“維權”為名發起的“職業索賠”惡意投訴舉報每年超100萬件,“職業索賠”逐漸呈現出團伙化、專業化、規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趨勢,不僅嚴重困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影響營商環境,且“職業索賠人”濫用投訴舉報、信息公開、復議訴訟、監察投訴等權利,擠占了有限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以“打假”“維權”的名義舉報、起訴商家意圖牟利的“職業打假”“職業索賠”現象,近年日益被嚴格規制。自2020年1月1日實施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對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舉報”不再受理。自2019年以來,上海、東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也陸續出臺遏制惡意投訴舉報的綜合治理舉措。
據《法治日報》3月23日的報道,在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強提出建議,盡快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將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排除在消費者之外,將“知假買假”排除在正常消費行為之外。
在李志強看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于消費者的概念過于簡單,針對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行為,可明確其行為作為普通民事合同行為,受民法典調整,而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懲罰性賠償。
在實踐中,李志強接觸到了大量的職業打假案件,他發現知假買假的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團隊,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背離了社會監督的初心。
李志強說,在一些地方法院受理的消費維權案例中,由職業打假人提起法律訴訟的案件超過一半,有些地方法院甚至達90%;市場監管部門所接到的投訴舉報中,也有30%以上是職業打假人引起的。
一些職業打假人為達到索賠目的,頻繁利用復議等救濟渠道,甚至將同一復議申請拆分多項,分別提起行政復議,導致行政復議案件增多。法律公器已經淪為職業打假人牟取私利的工具。
而企業要為職業打假人提出的懲罰性損害賠償付出大量的人力、財力以及應對索賠訴訟等高昂的代價。有些商品僅有微小瑕疵,但是由于職業打假人的糾纏,可能會導致整個企業發展受阻,不利于市場正常運行。
李志強建議,針對職業打假類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與行政機關的協調機制,對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惡意申請、敲詐勒索、纏訟濫訴行為,建立較為統一的聯動整治機制,建立共享的負面行為人黑名單,有效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蔓延行為。適時借助行政執法和司法解釋、公布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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