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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用戶訴肖戰工作室侵犯名譽權,法院:因不屬民事范圍駁回
因在個人微博賬號中稱肖戰粉絲群成員在群聊中使用違法頭銜等,一微博用戶被肖戰工作室發聲明稱“故意抹黑肖戰先生個人形象”,并被該工作室投訴至封號。
日前,該用戶施某以名譽權糾紛為由起訴肖戰工作室及新浪微博關聯公司。
4月6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則二審民事裁定書中獲悉,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施某在微博發文的行為經被告肖戰工作室關聯公司報案,公安機關已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偵查,故本案因存在犯罪嫌疑,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據此,裁定駁回起訴。經原審原告上訴,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被“聲明”及封號,微博用戶提起名譽權訴訟
一審中,施某訴稱,2020年4月21日,被告廈門仲夏之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仲夏之月公司”)通過微博名為“肖戰工作室”的賬號發布“聲明”,大致內容為:“施某于2020年4月20日使用‘XX’賬號在新浪微博平臺發布的部分圖片及視頻,公然宣稱肖戰先生的粉絲群成員在QQ群聊中使用違法頭銜,并認為這是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卑劣手段,脅迫原群主轉讓管理權限后進行的惡意篡改、違法操作,屬于故意抹黑肖戰先生個人形象的行為,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此后,因被告仲夏之月公司投訴,“XX”微博賬號被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定義為“惡意營銷號”而被關閉。
施某認為,被告仲夏之月公司發布的“聲明”內容扭曲事實,還使用模糊指向、暗喻等方式故意誤導公眾,導致微博上大量網民對“XX”產生負面印象,甚至進行謾罵,造成施某名譽權受損。
施某訴稱,同時,微夢公司作為新浪微博的經營管理者,在未作核實的情況下,擅自關閉施某微博賬號,其行為加重了施某的損害后果。施某為維護自身權益,訴至法院。
施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仲夏之月公司停止侵犯施某名譽權的行為,刪除于2020年4月21日在新浪微博發布的“聲明”;判令仲夏之月公司公開向施某賠禮道歉;判令微夢公司恢復施某名為“XX”的新浪微博賬號的正常使用權;判令微夢公司公開向施某賠禮道歉。
一審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施某于2020年4月20日通過新浪微博賬號“XX”發文的行為經被告仲夏之月公司報案,公安機關已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偵查,故本案因存在犯罪嫌疑,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據此,裁定駁回起訴。
施某不服原裁定,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撤銷一審裁定,依法指令一審法院進行審理。
二審法院:維持原裁定,駁回起訴
澎湃新聞記者從二審民事裁定書中獲悉,原審原告、上訴人施某發表了以下上訴意見。
施某認為,首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民刑交叉規定》“先刑后民”原則適用的是經濟糾紛類案件,“駁回起訴”適用的是案件本身屬于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該案是名譽權侵權,不涉及任何經濟糾紛,也不涉及任何刑事案件,因此不屬于“民刑交叉”。
其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因此該案的裁定結果也不應該是直接“駁回起訴”。
最后,施某認為,公安立案偵查的案件和涉嫌侵犯上訴人名譽權所指向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是不相同的。公安機關調查的是發布惡意不當言論的真實作者(網民),上訴人作為最早發現“肖戰”粉絲群內有惡意不當言論的人,便利用個人微博賬號“XX”發文報告不當言論,屬于舉報人;而本案涉嫌名譽權侵權的行為是仲夏之月公司在2020年4月21日發表的不當聲明及微夢公司采取的不當措施給上訴人造成的名譽損害,二者悉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與法律事實。被上訴人發表聲明的行為,并沒有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該行為也不涉及犯罪,與原審法院所指向的刑事案件完全無關,主體不同,客體也不相同。
綜上,施某認為,原審法院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故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認為,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因一審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間發現本案存在犯罪嫌疑,公安機關也已立案偵查,故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妥。
最終,該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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