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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超1560萬,包鋼原黨委副書記孟志泉一審獲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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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3月31日消息,當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孟志泉受賄罪一案,以被告人孟志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孟志泉退繳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

本文圖均為 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 圖

被告人孟志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煉鋼廠廠長,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董事、黨委副書記,內蒙古包鋼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副董事長、董事長、黨委書記,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1565.542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于被告人孟志泉認罪認罰,有坦白情節(jié),且足額退繳犯罪所得,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題為:《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孟志泉受賄罪案一審公開宣判》)
責任編輯: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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