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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大禹開發公司嚴重破壞大禹陵歷史風貌,被罰50萬元
國家文物局網站3月24日公布了《文物通報(第7期)——國家文物局關于2020年度文物行政執法和安全監管工作情況的通報》。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上述通報在附件《2020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行政違法案件統計表》中提到了去年8月,浙江當地文物部門檢查發現,紹興大禹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擅自在紹興市大禹陵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施工。
通報提到,浙江已經對涉案單位處以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違法問題。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發現,浙江省文旅廳官網去年11月公布了紹興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出具的文件《紹興大禹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案】》。
浙江省文旅廳通報:2020年8月24日,紹興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執法人員對位于紹興城東南面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大禹陵進行檢查。檢查發現,大禹陵禹廟西北面、西面、西南面有建設工程,在建設控制地帶內,經詢問建設方(發包方)紹興大禹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孟某飚,其介紹西面祭禹臺為一期工程,西南面為大禹紀念館、大禹研究院,為二期工程。
執法人員依法向現場負責人孟某飚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相關權利、義務后,要求其提供該建設工程相關部門的批準手續,其向執法人員提供一期的先行施工聯系單、立項的備案用地許可證、施工合同等,二期的立項、規劃的工程證、施工許可證等資料,但其設計方案未經國家文物局同意。
據此情況,執法人員對孟飚飚進行現場調查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對一期、二期相關負責人陳某明、劉某華,紹興誠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徐某耀作現場調查詢問筆錄,填寫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繪制《現場檢查(勘驗)圖》。執法過程及證據已拍照取證,相關人員經確認后在筆錄上簽字捺印并在《現場檢查(勘驗)圖》上指出一期、二期建設工程具體位置。
2020年8月25日,經批準,紹興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對當事人以涉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予以立案調查。
2020年11月9日,對受委托人孟某飚進行進一步調查詢問。11月12日,紹興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組織專家對“大禹陵景區(公祭典禮)提升項目”工程對大禹陵歷史風貌造成破壞情況予以認定并出具了《關于大禹陵保護區劃內建設工程文物影響認定意見》,認定意見為:“突破了二級建設控制地帶的控制要求,對大禹陵建設控制地帶的歷史風貌造成了較大的破壞,經過整改難以恢復原貌。” 11月13日,執法人員提取《關于大禹陵保護區劃內建設工程文物影響認定意見》文件。
現已查明:1、大禹陵系1996年11月20日公布的第四批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 2、在大禹陵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建設工程系“大禹陵景區(公祭典禮)提升項目”,工程發包人系紹興大禹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原紹興會稽山度假區大禹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該工程分為一期工程、二期工程。一期工程自2019年8月29日開始施工,現已竣工,系浙江超潤建設有限公司承建,二期工程自2020年1月7日開始施工,現已停工,系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承建,該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國家文物局同意; 3、經專家認定,該建設工程對大禹陵建設控制地帶的歷史風貌造成了較大的破壞,經過整改難以恢復原貌。
2020年11月23日,紹興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市文綜罰告字〔2020〕第4號),在規定時間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綜上所述,紹興市文化廣電旅游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結合《紹興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中關于文物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鑒于該工程對大禹陵建設控制地帶的歷史風貌造成了較大的破壞,后果嚴重,經過整改難以恢復原貌,經紹興市文化廣電旅游局黨委班子集體討論同意,責令當事人改正(使得大禹陵建設工程項目與大禹陵歷史風貌相協調),并作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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