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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日勞工脫崗遭高額索賠案再審:違約金由20萬改判為8萬
外甥咸海斌出國打工脫崗,作為擔保人的舅舅楊超遭到勞務公司高達60萬元的巨額索賠。案件經黃島法院和青島中院兩次審理后,終審判決楊超賠償違約金20萬元,他隨后提出申訴。
近日,青島中院經再審認為,勞務公司違反行業政策、主張的實際損失證據不當,改判楊超賠償勞務公司違約金8萬元。
男子出國打工后脫崗“跑黑”,勞務公司索賠60萬
2015年,咸海斌聽說出國勞務更賺錢,便在朋友的介紹下向中介青島泰成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泰成公司)支付服務費,并簽訂來勞務派遣合同。經該中介組織,他很快前往日本愛知縣一個建筑工地務工。然而,去了日本沒多久,咸海斌就從建筑工地脫崗。他稱,與最初想象的不同,他去了日本后并沒有高額工資,工作期間甚至沒有安全防護設施,一個月四千多元的工資,加之高空工作的風險和日本工友們的侮辱打罵,讓他決定離開。
咸海斌稱,被中介方安排到愛知縣工作半個月后,因沒有安全防護措施,他從腳手架上失足摔落,他意識到再這樣干下去“可能死在這里”,于是與中介商量回國,但對方沒有答應,2015年10月,他離開了工地住所,四處“跑黑”掙錢。一年多以后,咸海斌被遣返回國,但很快,中介公司的起訴也接踵而來。
作為咸海斌出國打工的擔保人,2019年,咸海斌的舅舅楊超被泰成公司告上法庭。在咸海斌赴日前,泰成公司為防止他在日務工期間發生脫崗等行為,要求咸海斌提供擔保人,楊超便為外甥提供了擔保。
根據咸海斌與泰成公司簽訂的《擔保責任確認書》第八條約定,如咸海斌在日技能實習期間發生脫崗、或到期不回國、或非法滯留行為,楊超作為擔保人應承擔違約金人民幣60萬元。
2019年9月,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楊超向泰成公司支付60萬元違約金。
一審宣判后,楊超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12月,青島中院開庭審理了楊超與泰成公司的保證合同糾紛案,并在二審判決中將違約金改判為20萬元。
中介公司違反行業政策,再審改判賠償8萬
楊超說,敗訴后他覺得“天快塌了”,繼而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泰成公司全部請求。他認為是泰成公司對其違約金損失金額沒有具體的證據證明,二審對泰成公司所謂損失并沒有實質審理,造成錯誤認定;勞務公司無論以擔保金還是變相的擔保人方式要求勞務人員提供擔保,都是違法的,該擔保應為無效擔保;泰成公司以赴日本研修生名義介紹勞務出國打工,而威海斌并沒有得到勞動者應有的勞動合同和法律保護,且威海斌系無法忍受高空危險工作,申請其他工作未成才離開原勞動場所。
2021年3月15日,青島中院對該案作出再審判決。在此次判決中,楊超的部分請求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將違約金從二審判決的20萬元調整至8萬元,但同時駁回了楊超主張的“擔保無效,不應當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的請求。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據《關于取消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通知》的第二條通知“企業不得再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勞務人員回收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或要求外派勞務人員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抵押”,泰成公司違反了行業政策,要求勞務人員提供擔保,且泰成公司對威海斌的離崗給其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證據不當,違約金應當予以調整。
但由于威海斌在日本擅自離崗這一行為,造成株式會社太田興業停止從泰成公司接受實習生。法院對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預期利益進行衡量后,改判咸海斌擔保人楊超賠償泰成公司違約金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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