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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沭陽原縣委常委趙峰受賄656萬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澎湃新聞記者 陳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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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披露,3月17日下午,宿遷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原沭陽縣委常委、沭城街道黨工委書記趙峰受賄案,以受賄罪對被告人趙峰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受賄犯罪所得相關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趙峰利用其擔任沭陽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沭城街道黨工委書記、沭陽縣委常委的職務便利,在案件查處、職務晉升、崗位調整、經營活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上述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所送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656萬余元。
宿遷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自己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部分犯罪事實具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情節以及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鑒于趙峰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立功、犯罪未遂等情節,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責任編輯:李克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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