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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纜線脫落后:兩人相繼被絆倒,先倒者被判對后者負一半責任
一根脫落的光纜線,兩名路人接連被“絆倒”,該交通事故該如何劃分責任?
2019年10月13日清晨,河南鄧州44歲男子王紅巖駕駛電動自行車自西向東行駛至鄧州小楊營鄉周莊村時,掛碰到路邊脫落的光纜線。緊接著,路過的老婦人徐某華也被絆倒。王紅巖家屬稱,經查看監控,徐某華當時推著一輛人力三輪車,與王紅巖對向而來。
事發后,王紅巖將徐某華送往醫院,并墊付了最初的醫藥費。住院治療22天后,徐某華出院,隨后,她將王紅巖和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鄧州分公司(下稱“聯通鄧州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2020年10月,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王紅巖承擔事故的主要賠償責任,聯通鄧州公司承擔次要責任。王紅巖不服,提出上訴。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 本文圖片 受訪者提供
2020年12月28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原判,判決王紅巖和聯通鄧州公司負同等責任,各賠償徐某華30489.09元。南陽中院認為,該事故的發生是因聯通鄧州公司的光纜線脫落造成,該公司未盡到妥善管理義務,致使光纜線脫落,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王紅巖仍不服,其家屬向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表示,他也是事故的受害者。在案件審理期間,王紅巖因情緒激動突發腦溢血,目前仍在治療,無力承擔賠償。王紅巖姐姐表示,家屬將于近期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騎車男子掛碰到的電纜線絆倒路人,被鄧州交警認定全責
44歲的王紅巖是河南鄧州小楊營鄉一普通農民。2019年10月13日清晨,他和往常一樣駕駛電動自行車出門打工。當天6點43分,當他行駛至鄧州小楊營鄉周莊村時,不慎掛碰到路邊脫落的光纜線。王紅巖稱,他當時連人帶車翻倒在地,他的脖子和臉都被光纜線割傷了。
王紅巖的姐姐稱后來在警方處看了事發地的監控視頻,她說,王紅巖被絆倒后,緊接著,在王紅巖對面方向、推著人力三輪車通過的68歲老人徐某華也被光纜線絆倒在地。王紅巖爬起來后,立即將徐某華送往醫院治療,并墊付了1500元。
住院治療22天后,徐某華出院,其間共花去醫療費7278.95元。出院后,徐某華將王紅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賠償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的損失,共計人民幣67458.27元。和王紅巖一同被列在被告欄的,還有光纜線所屬的聯通鄧州公司。
2019年11月7日,鄧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紅巖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徐某華無責。

鄧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之后,王紅巖向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申請復核。2019年12月5日,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復核結論,認為此前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予以撤銷,并責令鄧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根據有關規定對案件重新進行調查和認定。
2019年12月16日,鄧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再次作出事故認定,和第一次相同,仍然認為王紅巖應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認定書認為,王紅巖駕駛電動車時觀察不周、未確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

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對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2020年9月4日,此案在鄧州法院一審開庭。王紅巖姐姐稱,收到法院傳票后,弟弟因情緒激動引發腦溢血住進了醫院。
不過,這未影響案件審理。當年10月20日,鄧州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王紅巖承擔事故的主要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書顯示,訴訟前,經原告徐某華申請,法院委托了第三方鑒定中心對其身體傷殘程度進行了鑒定,并對其出院后護理期、營養期進行評估。鑒定結論是,徐某華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伴腰部運動受限屬十級殘。
在一審判決中,鄧州法院認可此前鄧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認為“交通事故的事實基本清楚,王紅巖負事故全責”,因此對徐某華的人身損害,他需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鄧州法院綜合分析事故原因認為,聯通鄧州公司系光纜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對徐某華的傷害有一定過錯,應承擔20%賠償責任。最終,鄧州法院判決王紅巖賠償49682.5元(扣除此前墊付的1500元),聯通鄧州公司賠償12795.68元。
二審法院:原判責任劃分不當,改判聯通鄧州公司負同等責任
一審判決下達后,王紅巖不服,提出上訴。
他認為,鄧州市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將聯通鄧州公司列入,存在事實不清,責任劃分不合理的問題。同時,他還指出,徐某華的傷殘等級未達到十級傷殘,一審按照十級的標準核算其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錯誤,應重新鑒定。王紅巖在上訴狀中要求撤銷原審判決,或發回重審。
對于王紅巖的上訴請求,徐某華答辯稱,一審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聯通鄧州公司則稱,鄧州交警大隊已對該事故作出“王紅巖全責”的責任劃分,同時該司不是涉案電纜的直接管理單位,該線路的管理單位應為利德世普科技公司。
2020年12月28日,南陽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重新對賠償責任進行了劃分:認定王紅巖和聯通鄧州公司負同等責任,各賠償徐某華30489.09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二審過程中,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南陽中院在二審判決書中對案件的爭議焦點做出了說明。
對于各方責任劃分是否適當,南陽中院認為,鄧州市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針對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即王紅巖和徐某華),而非認定三方責任劃分依據。但是,該事故的發生是因聯通鄧州公司所有的光纜線脫落造成的,該公司未盡到妥善的管理義務,致使光纜線脫落,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與王紅巖同等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的責任劃分不當,應該予以改判”。
至于是否重新鑒定申請,因王紅巖未提交證據證明鑒定存在法定重新鑒定的情形,故未予準許。
對這一結果,王紅巖仍不滿意,他堅稱自己也是事故的受害者。
王紅巖姐姐告訴澎湃新聞,她曾于今年1月4日前往鄧州市交警大隊溝通,希望能找出光纜線脫落的原因。
她提供錄音稱,負責接待的民警通過調取監控視頻發現,事發當日的凌晨三時許,曾有一輛大貨車通過,剮蹭到了光纜線,致其脫落。民警稱,案發后大貨車逃逸,案件目前尚未偵破,但因距離王紅巖和徐某華的交通事故發生間隔了三個多小時,屬兩次事故。對于為何未將聯通鄧州公司納入事故責任認定,該民警表示,光纜線脫落發生在凌晨,不在維修時間內,“比如凌晨他公司又沒接到報案,不可能知道它的線被掛斷了”。
王紅巖家屬認為,既然光纜脫落是大貨車肇事導致的,王紅巖本人也應是受害者,同時他摔倒時也無法預知有無其他車輛通過。
王紅巖姐姐表示,突發腦溢血半年來,王紅巖仍在不間斷地接受治療,花去了不少醫藥費,無力承擔賠償,連案件上訴事宜也由家人代為奔走。他們將于近期向河南高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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