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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個修理項被用舊配件,成都一車主起訴修理廠獲3倍賠償

庭審現場。 紅星新聞 圖
去年3月,陳先生駕駛的一輛長安牌SUV在成都金堂發(fā)生一起單車事故,致使車輛多處受損。在聯系保險公司后,車輛被送往了成都某汽車服務公司的修理廠進行維修。
長達三個多月的維修后,同年7月9日,陳先生前往修理廠取車。在驗收車輛時,其發(fā)現,安裝在車輛上的多個配件疑并非全新配件,他提出質疑。而后,陳先生與修理廠之間進行了長時間的“新舊之爭”。
今年3月11日,“3·15”來臨之際,成都高新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認定了司法機構的鑒定意見,修理廠所使用配件為舊件,其行為構成欺詐,同時判令修理廠按照相應配件維修費用的三倍賠償陳先生經濟損失22377元,以及各項合理開支5400元。

陳先生的車輛。 紅星新聞 圖
“新舊之爭”
車輛維修后不對勁
經鑒定十余項配件為“舊件”
3月11日,陳先生向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講述了他的車輛維修經歷以及長達多日的維權歷程。
去年3月2日,陳先生駕駛一輛長安牌SUV在成都金堂發(fā)生了單車事故,致車輛嚴重受損。經保險公司定損后,事故車輛被送至成都某汽車服務公司的修理廠進行維修。
同年7月9日,車輛維修完成。陳先生經通知前往修理廠取車。據其回憶,當天就發(fā)現車輛所更換的配件疑似舊件,并當場向修理廠提出了質疑。“因為我開了20年的大車,對車輛還是很熟悉的,當時一打開引擎蓋就發(fā)現不對。”
陳先生介紹,當時修理廠讓其過幾天再來處理,同時加上家人遇事故去世需要處理后事,自己只好先將車開回。
7月17日,陳先生再次將車開到修理廠,要求對方進行處理。雙方一度爭執(zhí)不下,還曾報了警。
陳先生介紹,他曾多次向修理廠討要說法,但始終沒有得到合理的回應。
陳先生稱,2020年7月30日,他委托成都某司法鑒定所對車輛所更換的發(fā)動機罩、前大燈、前葉子板、前減震器、水箱、冷凝器等在內的十項配件是否為舊件進行了鑒定。該司法鑒定所于2020年8月4日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所鑒定的包括發(fā)動機罩、發(fā)動機罩隔熱墊、前左右葉子板、前左右減震器、大燈等10余項配件均為舊件。
由此,陳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認為修理廠行為構成欺詐,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廠家辯解
更換配件均為新件
提走車輛應視為驗收合格
3月11日,該案開庭。在庭審過程中,對于陳先生所述及鑒定意見,修理廠出庭人員表示并不認可。其稱,修理廠更換的配件均為新件。并提出,車輛經過保險公司復勘和陳先生試駕,陳某已提走車輛,應視為保險公司和陳某均對配件質量和維修質量驗收合格。
同時,其認為《鑒定意見書》為陳先生單方委托鑒定,未經過修理廠對鑒定的配件進行確認,且距離陳某取車已經20天,無法排除從取走車輛到送交鑒定的過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更換配件或人為損壞的情形。
修理廠表示,再者,陳先生車輛在事故中受損非常嚴重,基礎部件發(fā)生很大變形,配件在安裝時需要反復進行多次調校,另外車輛維修好后還進行了百多公里的試跑,這期間都可能存在配件的污染和損耗。
陳先生則回應,之所以取車后20天才送交鑒定,其有難言之隱,因其家人發(fā)生車禍身亡,一直在處理家中事宜,同時因為修理廠多次協商都不予處理才最后進行的鑒定。
不過,記者留意到,盡管修理廠提出了質證意見,但卻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
法院判決
修理廠構成欺詐
承擔維修費3倍賠償等
法院經審理認定,陳先生作為車輛所有權人為車輛投保了車險,車輛受損后經保險公司定損,成都某汽車服務公司作為提供汽車修理服務的經營者與陳某之間建立修理合同關系。
《鑒定意見書》雖為陳先生單方委托所出具,但作出鑒定結論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具有相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且鑒定人員到庭接受了雙方質詢,對鑒定意見進行了合理說明,該公司雖不認可鑒定結論,但未提交充分證據或充足理由予以反駁。
同時,陳先生在對維修質量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仍開走車輛雖與一般社會經驗不符,但系在家人身故、急需用車的情況下作出的舉動,行為動機具有說服力,符合人之常情。修理廠雖質疑陳先生存在故意更換或損壞配件的可能性,但未提出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且其未按《機動車維修管理規(guī)定》的維修配件追溯制度要求,未能提供相關配件來源憑證,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法院最終判決,修理廠在提供車輛維修服務過程中,更換的配件為舊件,構成欺詐,嚴重侵害消費者的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成都某汽車服務公司按照相應配件維修費用的三倍賠償陳先生經濟損失22377元,以及陳某鑒定費、拆裝費、鑒定人出庭費用等合理開支5400元。
法官支招
應謹慎選擇正規(guī)廠商
送修前后可拍照或錄像
該案承辦法官羅莎表示,發(fā)生此類糾紛的直接原因在于消費者與承修人之間的專業(yè)知識和信息不對稱,普通消費者對于維修標準、修理技術、配件質量均難以作出有效甄別和準確判斷。
作為消費者,在進行車輛維修時要謹慎選擇正規(guī)商家,修車前要求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維修范圍、維修價格、配件單價和質量等級,對于車輛送修前后狀態(tài)可以拍照或錄像方式記錄,及時保存憑證,便于發(fā)生糾紛時有據可依。若遭遇維修欺詐,及時保留證據,依法進行維權。
汽修行業(yè)的從業(yè)人員要自覺提高責任心和誠信意識,嚴格履行維修檔案登記制度和配件追溯制度,依靠誠信經營,以好口碑贏得好發(fā)展。同時,加強行業(yè)協會的宣傳教育和引導作用,相關職能部門和執(zhí)法部門要將監(jiān)管落到實處,嚴懲不誠信經營行為,共同促進我市汽車維修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原題為《車主起訴修理廠獲3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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