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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千元報團游張家界遭另收費等違約,法院旅游速裁庭:退五千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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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交了7000余元團費,到達當地卻發現導游還要額外收費,各種細節也與合同約定不一致,怎么辦?湖南張家界游客年某要求退團。在向市長熱線投訴無果之后,牛某向法院起訴。張家界永定區人民法院旅游速裁庭組織調解,旅行社退還團款5000元。
3月12日,湖南高院舉行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將此案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湖南高院新聞發布會現場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圖
湖南高院披露的案情顯示,年某一行3人報團去張家界旅游,與某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支付團款共計7680元。在旅游行程中,因出現實際住宿情況與合同約定的四星級賓館不符、導游額外收取580元索道費、門票預定時間不符等問題,經多次溝通未果,年某一行認為該旅行社不講誠信而違約,導游態度差,遂不愿繼續履行合同,旅行社不同意,發生糾紛。年某撥打市長熱線投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其損失7000元,但協商處理未果。年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團款7680元以及因旅行所支出的費用。
張家界永定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托旅游速裁庭組織旅行社負責人與年某在旅游景區的審判聯絡點現場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庭外和解,旅行社同意解除合同并退還團款5000元。
湖南高院認為,在旅游服務領域,旅游服務者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要求旅游消費者額外交費,以及部分旅游服務從業人員服務意識淡薄等現象時有發生,導致旅游消費者維權頻繁。這類糾紛一般涉及標的額較小、爭議不大,法院利用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及時化解矛盾,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并及時履行,不僅保護了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減少了當事人訴累。
責任編輯:湯宇兵
校對:欒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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