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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金融領域到數據治理,問路監管沙盒
文/陳根
在互聯網技術的加持下,金融行業發生了顯而易見的變化。金融科技日益成為經濟社會信息化水平提高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全球金融創新的熱點,并且逐漸成為未來金融業競爭的重要領域。但同時,金融的創新往往伴隨著對傳統制度、體系和結構的“破壞”,這一“破壞性創新”的特質令監管陷入兩難。
面對如何建立大型互聯網企業有效的監管框架,在金融安全和金融創新之間取得平衡的問題和風險,監管沙盒應運而生。作為一項起源于金融領域的監管創新模式,“監管沙盒”機制在數字治理領域的應用也正逐步增多。
從金融科技到數據治理,如何發揮監管沙盒的效用,在更低的數據保護合規的不確定性下,提升整體公共福祉,還需要人們更多的智慧。

金融科技的監管沙盒
沙盒原為計算機術語,表示能夠為運行中的程序提供隔離環境的一種安全機制,一般在試驗一些難以預知或判定風險的程序時使用。其能在保證測試環境真實、測試方法準確的同時,不對“盒外”數據和程序造成影響,從而保證安全。
監管沙盒則屬于監管科技或金融科技監管的有效組成部分,由英國政府于2015年3月率先提出。按照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的定義,“監管沙盒”是一個“安全空間”。在這個安全空間內,金融科技企業可以測試其創新的金融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和營銷方式,而不用在相關活動碰到問題時立即受到監管規則的約束。
比如,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FCA)根據申請者的具體情況來給予完整性授權或限制性授權,取得授權的企業進入虛擬沙盒測試。測試過程有監管、監督機構負責保護消費者權益,監督測試企業不能違規操作,研究中心的專家組會給監管機構提供專業上的支持和幫助,如果測試結果良好創新企業可獲得技術許可,投放社會。
監管沙盒計劃在推出之時就受到了國際上的廣泛歡迎。2016年初,澳大利亞和新加坡的金融監管機構就與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簽署了合作協議,各自對所制定的監管沙盒計劃在國內征求意見。其中,新加坡為了加強國家在區塊鏈技術上的發展,表示歡迎各類金融創新,哪怕和當前法律法規有所沖突也不用擔心,并且,即便業務被官方終止也不會追求法律責任。
美國為了保持和英國、新加坡、香港等地的競爭力,財政部討論了簡化支付系統的技術,并且提及創新監管沙盒的發展。2016年8月,美國股票市場結構咨詢委員會高級副總裁在納斯達克開場發言中提出,“監管沙盒”概念可以延續到市場,并提倡使用市場模擬加速推進。
在中國,2019年底人民銀行啟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即中國版“監管沙盒”,在北京首先推出后,穩步向其他地方縱深推進。截至2020年8月,9個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監管沙盒)已全部落地,覆蓋北京、上海、成都、廣州、深圳、重慶、雄安、杭州、蘇州9個城市,90多家金融機構和科技公司以單獨申報或聯合申報的方式,產生60個項目進入沙盒測試。
可以說,監管沙盒給金融科技的新產品、新業務、新模式提供了探索空間,促進企業更好發展的同時也為相關的監管提供了雙向互動的機制。監管沙盒減少了金融創新投入市場的成本和時間,經過監管部門的測試認可再進入市場能夠保護投資者利益。
顯然,健康的經營環境、完善的監管體系將為互聯網金融、第三方支付、供應鏈金融、區塊鏈金融等業務發展創造更多可能。監管沙盒需要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融合,但這也給新興技術公司提供了發展機會。

當數據治理借鑒監管沙盒
監管沙盒的提出為市場創新主體和監管者協同探索未來之路提供了新的思路??梢哉f,相較于試點試驗,監管沙盒更強調監管機構與市場主體的相互協作與正向反饋,依托法律法規和沙盒協議,在沙盒各階段采取精細化管理,從而更有效地激勵市場創新、防范風險和保護消費者利益。
盡管監管沙盒起源于金融領域的監管創新模式,但監管沙盒對于數字治理各類復雜議題都具有借鑒性。監管沙盒在數字治理領域的積極效用正逐步顯現,當前,數據的價值已經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和重視,對海量數據聚合、加工產生的價值推動著數字經濟深度發展。數據,作為新生產要素實至名歸。然而,數據共享與數據隱私之間存在著眾所周知的悖論。
數據共享帶來了數據界限問題以及數據的非可控性問題,也讓隱私和安全問題日益突顯。對于數據引發的隱私、安全性等問題,能夠控制數據、讓數據共享造福人類的數據治理成為現代社會治理的一大主題。自2017年以來,基于監管沙盒理念的啟發,各國數據保護機構、國際組織等也在隱私保護領域中進行嘗試。
2017年7月,新加坡交流與信息部部長Yaacob Ibrahim宣布將在隱私保護領域建立監管沙盒機制。此后,新加坡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與新加坡信息通信媒體開發局(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合作,以“探索數據共享機制”為目的正式啟動了隱私保護監管沙盒。
2018年9月,英國信息專員辦公室(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簡稱ICO)開始研究如何借助監管沙盒在促進技術創新的同時保護隱私,并在2019年3月開放第一期的報名。
國際組織方面,2018年12月,歐盟委員會在其“人工智能協調計劃”的附件中提及“該計劃中的試驗措施(Testing Facilities)包括在特定領域且法律允許的框架下嘗試監管沙盒”。2019年11月,東盟同全球移動通信系統協會(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 assembly,GMSA)展開合作,建立了隱私監管沙盒試驗空間,以探索成員國間數據跨境流動的可能性。

顯然,監管沙盒除了利好科技金融的發展與創新的平衡,更是為數據市場的治理提供思路。
一方面,監管沙盒具有時限性。現有監管機制對大數據市場的監管模式依舊屬于事后監管,而監管沙盒的作用時間則是在任何制度創新推向市場之前的測試階段。在推向市場以前,入盒的企業能夠同監管者展開積極、廣泛的合作,并在真實世界,而不是模擬環境中去測試它們的創新產品是否滿足合規要求,由此得到的結果及對產品的修正,更加具有實踐的指向性。
另一方面,監管沙盒的運作更具包容性和靈活性。監管沙盒能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提供更立體的、與實踐相關的經驗與參照,供監管者制定更有效的法規政策?,F有監管機制的重點在于要求創新符合所有已定規則,而監管沙盒則主要站在創新的角度,在保證消費者權益的原則下,就不同個案提供其能夠提供的便利,以便促成創新走向市場。
在隱私監管沙盒中,監管者在數字產品或服務設計的早期便展開調研,這有助于其理解隱私保護法律法規在哪些階段才能實現,如何得到運用。“通過設計而保護隱私”這一理念能夠得到更具體化的理解,從而給相應的立法增加更多的靈活性與可適用性。
顯然,監管沙盒的監管理念更具主動性。在作用方式上,現有監管機制遵循的是一種相對被動的監管邏輯,而監管沙盒機制基于監管者與企業之間的溝通,是一種相對主動的監管理念。
盡管監管沙盒作為一種監管創新方式,提供了相對包容的空間與彈性的監管方式,但目前來說,監管沙盒的探索實踐仍舊處于初級階段,涉及隱私保護領域的合規問題時也有待進一步協調。
在“監管沙盒”在數字治理領域的積極效用正逐步顯現的當下,其無疑為探索數字治理未來之路提供了一種重要的方法論。如何發揮監管沙盒的效用,在更低的數據保護合規的不確定性下,提升整體公共福祉,還需要人們更多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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