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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4.6萬涉罪未成年人被檢察機關“放”了,究竟為啥?
4.6萬余人!
3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信息稱:2013年以來,各地檢察機關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人數已達4.6萬余人。
也就是說,8年來,有4.6萬余名未成年人涉嫌犯了罪,但沒有被檢察機關起訴,最后絕大多數也不用負刑事責任。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專章中確立了附條件不起訴這項特別訴訟制度。
即: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那么,具體是哪些案子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了,檢察機關會附條件不起訴呢?
3月3日,最高檢以“對涉罪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為主題發布了5件指導性案例,可以用來一探究竟。
比如胡某某搶劫案,一天晚上,17周歲的高中學生胡某某到一副食品商店,用電擊器杵店主方某某腰部索要錢款,致方某某輕微傷。后方某某將電擊器奪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財物。歸案后,胡某某的家長賠償了被害人全部損失,獲得諒解。檢察機關開展社會調查、經綜合評估后,對胡某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一年。
又如莊某等人敲詐勒索案,莊某等5人均為職業高中在讀學生,都十六七歲。莊某因被害人焦某給其女友發曖昧短信,遂與另外4名同學合謀,用微信把被害人約至酒店房間,逼迫焦某寫下一萬元的欠條,后實際獲得5000元。案發后,莊某等5人的家長在偵查階段賠償了被害人全部損失,均獲得諒解。在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意見后,檢察機關對這5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據最高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介紹,近年來,附條件不起訴適用人數逐年上升。
2015年至2019年,適用人數分別為3779人、4455人、5681人、6624人、7463人,占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總人數的比率(即“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率”)分別為6.04%、8.00%、10.06%、12.15%、12.51%。
2020年以來,最高檢指導各地檢察機關堅持依法應用盡用原則,前11個月對未成年人決定附條件不起訴9401人,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率達19.9%,同比上升7.8個百分點。
說到這,一些人不免有疑問:附條件不起訴,附的是什么條件呢?
實際上,每個人附的條件還真不太一樣。
就拿這次發布的5個案例來說,檢察機關根據社會調查情況,圍繞涉罪未成年人的認知偏差、行為偏差、不良人際關系和情緒管理、心理創傷等導致犯罪的各種因素,結合犯罪原因、回歸社會的具體需求等,分別設置了有針對性的附帶條件并制定合理的幫教計劃。
也就是說因人而異,對癥下藥。
比如在李某詐騙、傳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詐騙案中,5名涉罪未成年人都是高中學生,檢察機關針對5人各自特點分別設置了個性化附帶條件:鑒于李某父母疏于管教,親子關系緊張,特別安排追尋家族故事、追憶成長歷程以增強家庭認同感和責任感,修復家庭關系;鑒于包某性格內向無主見、極易被誤導,安排其參加“您好陌生人”志愿服務隊,同時對其進行“朋輩群體干擾場景模擬”小組訓練,通過場景模擬,幫助其向不合理要求勇敢說“不”等。
附條件,要附多久呢?
史衛忠說,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設置六個月到一年的考驗期。在此期間,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要遵守相關規定,并按照檢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考驗期間,未成年人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漏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檢察機關所附條件情節嚴重的,將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最終,撤銷后起訴的是極少數,不起訴的是絕大多數。
據統計,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的人數,2015年至2019年分別為99人、141人、134人、183人、233人,2020年前11個月為232人,比率基本保持在2.3%至3.2%之間。
這次發布的5個案例中,就有一起撤銷后起訴的案例,即唐某等人聚眾斗毆案,唐某因違反考察機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被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另外一個疑問是:犯了罪,肯定有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同意檢察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怎么辦?檢察機關還可以作附條件不起訴嗎?
史衛忠回應說,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如果被害人對檢察院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就是說,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的程序參與權,以及通過申訴尋求救濟的權利。但即使被害人不同意,檢察機關依然有權從教育、感化、挽救出發,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實踐中,檢察機關對被害人的意見非常重視,如果沒有特別充分的理由,被害人意見檢察機關一般是采納的。
史衛忠說,檢察機關會盡可能地鼓勵、說服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過認罪認罰、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把保護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救濟權轉化為事前對其權益的關注和尊重。促使被害人對涉罪未成年人諒解或雙方達成和解,成為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的重要工作。
(原題為《4.6萬涉罪未成年人被檢察機關“放”了,到底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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