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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個人破產是退出,不是賴賬

個人破產真的來了。
3月1日,我國首部規范個人破產的地方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開始施行。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在市司法局掛牌成立。去年5月,中央公布了《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其中提出“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
這次深圳規定了3年的“免責考察期”,“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免責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債務”。
中國發展市場經濟30多年了,也的確需要有一個明確的退出機制。因為之前我國一直未引進個人破產制度,2006年頒布的《企業破產法》也被稱為“半部破產法”。這次試水個人破產制度,填補了這塊空白。特別是對于因經營失利、錯誤擔保而背負下巨額債務,且明顯沒有清償能力的個體來說,應給予“重生”的機會。個人破產,為“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了退出機制。
但是,也要防止個人破產被人濫用,用以“合法”逃避債務。畢竟“熬過”3年的“免責考察期”,不進行高消費,就可以豁免大量債務,是相當誘人的。這就必須防止當事人故意隱藏自己的財產,不申報破產,等到“免責考察期”之后逃出升天。就像有網友提出的尖銳問題,務必首先解決“執行難”的問題,要防止“老賴”借個人破產滿血復活。
另一個層面,中國社會對個人破產還有一個接受過程,畢竟中國的傳統觀念是“人走債不空”,更何況人沒有“走”,只是申請了個人破產就能徹底擺脫債務,這個理念對于中國人還需要有一個“消化”過程。特別是一些破產人不排除在破產之后又“東山再起”,甚至于家產億萬,但此時已經不需要再償還之前債務。這難免會觸動很多人關于社會公平的神經。怎么有效疏導全社會接受個人破產?
此外,因為有個人破產制度,也讓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債權有了更大的法律風險,很多個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可能也不那么“擔保”了,這些都是中國經營環境的新變量。
近現代的個人破產制度,已經從對債務人的懲罰,慢慢演變為豁免,它也是市場經濟必要的退出機制。但是,就當下的試點推行來說,還得盯住個人破產當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隱藏財產逃債、親友充當虛假債權人……要防止個人破產從一開始就被人“打了歪主意”,也要防止它成為好不容易破解的“老賴”問題的后窗程序。要保障個人破產只適用于“誠實但不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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