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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政策前二孩”家庭被追收社會撫養費,狀告衛健局勝訴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一份行政判決書顯示,湖南省茶陵縣衛生健康局2020年5月向一個“政策前二孩”家庭征收31200元社會撫養費,該行政決定因“事實不清,程序不當”被一審法院撤銷,茶陵縣衛健局提起上訴,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株洲中院認為,涉案行政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已失效,在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發生變化的情形下,仍以違法生育二孩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不具有現實必需性,與國家現行法律和政策亦不相符,同時不能起到積極的社會效果。
“政策前二孩”家庭被追收社會撫養費
判決書顯示,湖南省茶陵縣男子劉某與前妻譚某于2004年1月登記結婚,兩人于2004年育有一子。2017年,在外務工的譚某又帶回一女孩,取名劉月月(化名)。2018年2月,兩人離婚。兩孩均由劉某撫養。
2018年4月,劉某依據向茶陵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提交的單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聲明、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村民委員會證明、轄區派出所未上戶證明,以及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劉某是劉月月的生物學父親”的鑒定意見等手續,為劉月月辦理了戶口登記。
戶口簿顯示,劉月月的出生日期為2016年5月。茶陵縣衛健局稱,調查劉月月出生時間時,在茶陵縣平安醫院調取譚某病歷資料顯示:2015年1月,譚某在該醫院生育一女孩。病歷顯示,譚某丈夫系劉某。
2020年5月28日,茶陵縣衛健局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認定劉某與前妻于2015年1月違法生育第二個孩子劉月月,根據《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規定,征收劉某社會撫養費31200元。
劉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茶陵縣政府隨后撤銷該決定書,責令茶陵縣衛健局“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茶陵衛健局經重新調查,確定劉月月為2015年1月出生,屬“政策前二孩”。
2020年9月29日,茶陵衛健局先后再向劉某送達《征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及《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其中稱:劉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和前妻譚某于2015年1月違法生育一個女孩,為二孩,屬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性質的違法生育。根據《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征收劉某社會撫養費31200元。
征收決定被法院撤銷:不具有現實必需性
劉某不服茶陵衛健局的征收決定,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茶陵衛健局推翻劉月月出生醫院證明、戶籍登記所載明的出生時間的證據不充分。同時,該局作出的行政征收決定書中,雖然確認了譚某與劉某生育二孩的違法行為,但沒有對譚某進行調查,剝奪了譚某陳述、申辯或聽證的權利,屬于程序違法,且對劉月月具體出生日期認定事實不清。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上述《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宣判后,茶陵縣衛健局不服,提起上訴,堅持認為劉月月出生時間為2015年1月的事實清楚。
二審中,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一審對于該征收決定“事實不清,程序不當”的認定,并指出,《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法律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國家法律已經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放開二胎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涉案行政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已于2016年1月1日失效,在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發生變化的情形下,茶陵縣衛健局四年后仍以違法生育二孩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不具有現實必需性,與國家現行法律和政策亦不相符,同時不能起到積極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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