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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保護地方司法經驗:制發非法捕撈量刑細則,創新審執機制
長江保護法實施在即,地方司法在長江流域生態環保上有何實踐經驗?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實施意見》和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
澎湃新聞注意到,重慶、江蘇、江西三地法院介紹了有關長江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實踐經驗。最高法院副院長楊臨萍指出,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要強化長江保護的協同性,推進長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庫、左右岸、干支流協同治理,在行之有效的長江經濟帶11+1、長三角地區協作基礎上,構建全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機制。
重慶:起草發布非法捕撈犯罪量刑實施細則
長江禁漁是扭轉長江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的關鍵之舉,重慶是長江上游生態屏障的最后一道關口。
澎湃新聞注意到,近年來,重慶法院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堅持一手抓責任追究,一手抓生態修復,推動實現長江十年禁漁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長效化。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中偉表示,在責任追究方面,2017年以來,依法嚴懲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獵捕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等犯罪行為,3470余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全方位追究長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依法審理涉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69件。
王中偉舉例說,去年十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在重慶市萬州區開展“嚴厲打擊非法捕撈,維護長江禁捕秩序”大型法治宣傳活動,萬州區法院在長江邊公開宣判4件非法捕撈刑事案件,上千名群眾旁聽,讓長江十年禁漁在三峽庫區深入人心。
王中偉還透露,2019年,重慶高院聯合相關科研單位對非法捕撈行為對水生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進行科學研究,起草了關于非法捕撈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將于近期發布。
在生態修復方面,努力探索符合重慶水域生態環境特點的生態修復方式。王中偉介紹,比如江津區法院在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重慶)精心打造司法修復基地,規模化建設人工魚巢為魚類提供繁殖場所,同時對受傷魚類進行及時救護。渝北區法院連續十年在長江嘉陵江組織實施增殖放流,放養魚苗上百萬尾。多個法院創新執行方式,組織當事人參與巡河護漁,將公益勞動作為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的方式,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的統一。
江西:探索委托第三方管理使用生態環境修復資金
鄱陽湖被譽為“長江之腎”,是中國最大的淡水湖。澎湃新聞注意到,長江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加大對鄱陽湖等重點湖泊實施生態環境修復的支持力度。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胡淑珠介紹,近年來,江西省法院不斷創新工作舉措,逐步形成了環鄱陽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江西模式”。
具體而言,一是結合鄱陽湖流域系統性和整體性特點,依托境內長江干流江西段、鄱陽湖、五大河流等七個流域健全審判組織體系,對相關環境資源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環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格局初步形成。同時,推動在鄱陽湖等10多個重要生態資源所在地設立“司法保護基地”,依托基地傳播長江生態環境資源大保護司法理念,擴大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影響力。
二是對破壞鄱陽湖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厲制裁。2017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審結涉鄱陽湖流域的非法捕撈、非法采砂、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等破壞生態環境刑事案件2868件,對4576人判處刑罰;審結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277件。通過判處刑罰、判賠生態修復費用、適用禁令在湖區作業等,有力保護了鄱陽湖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
三是探索委托第三方監管生態修復資金的工作機制。2020年12月,江西省高院與民建江西省委員會共同推進設立了江西思華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完善生態環境修復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2021年1月,九江武寧縣法院全國首例適用民法典懲罰性賠償條款判處了一起在湖區非法捕撈破壞生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首例探索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管理和監督使用生態環境修復資金實施生態修復模式,實現了法院環資審判執行工作與基金會監管生態環境修復資金工作有效銜接。
胡淑珠表示,這一創新舉措將為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機制的構建提供有益的嘗試經驗。
江蘇:創新“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審執機制
長江橫貫江蘇,沿江地區承載江蘇六成人口、七成投資、八成經濟總量、九成進出口,工業經濟發達,防治污染、促進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協同共生任務艱巨。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長江司法保護上,近年來,江蘇法院建立了以南京環境資源法庭為核心、9個功能區法庭為依托的“9+1”環境資源審判體系,形成了生態文明司法保護的“江蘇方案”。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畢曉紅介紹,近年來,江蘇法院發揮“9+1”審判一體化保護機制優勢,推動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協同治理。實行生態功能區全流域一體化保護,強化長江保護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比如,在勝科公司向長江偷排廢水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中,玄武環資法庭通過合法靈活的協議安排,在實現賠償總額4.7億余元前提下保障企業持續經營,調解協議確定的具體修復項目遍及長江下游,修復項目覆蓋水體污染治理,治污設施改造、種質資源保護等,實現“一地污染、全域修復”。
與此同時,發揚環境資源“9+1”跨區域管轄機制特點,確保生態功能區范圍內裁判尺度統一。畢曉紅表示,江蘇河流縱橫、水域貫通,為應對跨域污染帶來的防治污染執法“主客場問題”,江蘇法院采取跨省轄市區劃管轄機制,推動實現審判對偵查起訴的監督引導職能作用。在此基礎上,健全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聯動協作機制,著力實現生態功能區范圍內司法裁量標準一致,推動營造綠色營商環境。
此外,江蘇法院還不斷創新“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審判結果執行機制。
“通過創新裁判執行方式,既嚴懲企業污染行為,又兼顧企業發展的正常需求。”畢曉紅舉例,比如,江蘇高院繼2014年在泰州環保聯合會訴常隆公司案中首創通過以技術改造資金抵扣部分賠償資金的裁判執行方式之后,在2020年9月宣判的大吉公司環境檢察公益訴訟案中,首次闡明適用技改抵扣執行方式的限制條件,明確了適用技改抵扣裁判執行方式正向與反向條件,引導、支持、鼓勵企業改進技術,降低環境風險,實現循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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