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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猥褻幼女,老伯喝農藥自證清白,法庭激辯:誰為他的死買單
原創 張旭凡 上海法治報

既是鄰居,又是親戚,
本是親上加親的兩家,
因為一場事關清白的矛盾
卻鬧出了人命。
2019年6月22日,山東濱州56歲的于梅聽孫女說同村67歲的尹海猥褻了她,于是一個電話打到了尹家,尹海矢口否認,但是兩家的矛盾卻愈演愈烈。
為證清白,羞憤的尹海服下農藥身亡,子女將于梅一家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就“誹謗”所導致的死亡承擔責任,法庭上,雙方激辯……

以死自證清白?親戚鬧上法庭
尹海一家和于梅一家同住在山東省濱州市沾化區,是鄰居也是親戚。2019年6月22日中午,于梅的孫女小璐說尹海猥褻了自己,于梅聽聞之后很生氣,隨后就給尹海和其老伴張云打電話理論。電話里,于梅辱罵了尹海,尹海否認了小璐的說法。后來,尹海的女兒來到于梅家解釋此事。
6月25日早上,于梅和小璐來和尹海對峙。尹海夫婦還曾經找過同村的尹強,讓他調解雙方的爭議事宜。
當天中午11時許,尹海在家中喝下了農藥。下午兩點被發現后,尹海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但是第二天,根據住院病案出院情況顯示,還沒等治療結束,“患者家屬表示拒絕檢查等治療措施,簽字辦理出院手續”。

就這樣,住院還不到1天,6月26日上午9點,尹海就出院了,并在出院的當天下午4時許死亡。下午,尹海的兒子報警稱,因遭人誹謗,父親喝藥自殺。
9月18日,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對尹海被誹謗一案,做出不予調查處理的決定。同日,對尹海涉嫌猥褻兒童案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尹海的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于梅一家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償道歉,并要求于梅承擔因其侵權行為造成損失的50%責任,賠償30萬余元。
一審法院:不必然,但有關
尹海的死亡與于梅的行為是否存在關聯?如果有,應該承擔多少責任比例?
法院審理認為,于梅在聽聞孫女遭到猥褻后,沒有通過報警來調查取證,而是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打電話進行理論,并在電話中進行辱罵。
從證據來看,并不能證明尹海存在所謂的“不軌行為”,此時由第三人尹強介入協商處理此事,法院認為此行為在客觀上嚴重影響了公眾對于尹海的人格評價,加之于梅在協商中的不當言行,加重了尹海的心理負擔,讓其感受到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和心理負擔。
法院認為,雖然名譽損害和自殺不存在必然聯系,但是尹海的死亡和于梅的不當言論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尹海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遭遇困難時應正確面對,而不應用自殺這一極端方式,因此其對自身的死亡負主要責任。根據實際情況,法院酌定于梅承擔10%的責任,賠償損失6萬余元。

至于尹海家屬要求于梅一家進行公開道歉的訴求,僅從原告提供的一份微信聊天截圖來看,不能證實尹海的社會評價被降低。按照相關規定,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因此對于公開賠償道歉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人之常情,并無過錯
山東省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做出如此判決后,于梅表示不服并上訴。
于梅認為,自己的孫女小璐已經年滿10歲,她對于自己的遭遇有感知力,也具備獨立表達的能力,因此她的陳述完全可以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公安局的撤銷案件決定書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因為尹海的死亡才決定撤銷案件,而非因無犯罪行為。因此一審法院無任何證據證明尹海存在不軌行為的認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同時,于梅也講述了為何會有第三人尹強介入協商的緣由。于梅一方稱,當時尹強正好路過尹海的家門口,看到了尹海正在將小璐拖往家中,尹海夫婦認為此事對其不利,前往尹強家中哀求,希望他能從中協調,不要將事情鬧大。
于梅自述與尹海一家是同一家族的叔伯關系,雙方沒有任何矛盾,不會無緣由捏造事實進行誹謗,更不會賭上自己孫女的名聲。她稱自己當時只是通過電話核實情況,從未采取諸如上門吵鬧、村內謾罵等“不當言論”,根本不會導致社會公眾對尹海的人格評價降低。
此外,針對尹海的死亡原因,于梅一方也有懷疑。她認為,自己沒有所謂的對外宣揚,達不到精神不堪承受導致嚴重后果的程度。尹海喝農藥自殺后送往醫院救治,在醫院建議繼續住院治療的情況下家屬拒絕并辦理出院,最終導致其死亡的后果。

法院審理認為,于梅在聽聞孫女述說后當即找到尹海一家理論,是人之常情,況且雙方是親屬與鄰居,直接詢問并表達不滿并不超過正常的處事范圍。從事情發展來看,于梅一家也并沒有擴大化處理,尹海家屬也沒有提交相關證據,即使是出庭作證的尹強也是尹海請求進行協商。
因此,于梅并不存在通過公眾宣傳致使尹海人格遭受貶損的行為,也沒有通過極端激烈的方式致使尹海無法正常生活,法院審理認為于梅對于尹海的死亡不存在主觀過錯。最終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尹海家屬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見習記者 | 張旭凡
編輯 | 王菁
原標題:《被指猥褻幼女,六旬老伯喝農藥自證清白!法庭激辯:誰為他的死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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