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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八百根三星內存條冒充華為內存條,一公司總經理獲刑
因工期緊張,一家公司總經理用800根三星內存條冒充華為內存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月23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獲悉,當日下午,該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由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該案涉嫌假冒華為公司注冊商標,被告人林某被判刑并處罰金。
上鐵法院介紹,林某是A公司總經理,負責與B公司簽訂的華為服務器等設備銷售合同的項目。這個項目時間短、工期急,2019年1月,林某履行合同心切,他讓公司員工用個人賬戶私自購買了800根三星品牌內存條并寄至其住所,擅自在內存條上加貼假冒華為注冊商標的產品標簽,冒充華為品牌內存條。
上述貼標內存條被林某放入公司倉庫后,大部分被用于與B公司合同服務器的組裝。之后,該批服務器被B公司轉賣給C公司,并用于安裝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的建設項目。
華為公司在例行訪查過程中發現,C公司提供的服務器配件有點“蹊蹺”。后經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認定,其中646根內存條為假冒華為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這正是之前由A公司林某私自加貼標簽的那批組裝內存條。
2019年3月,華為公司報案稱,上述產品內部零件非原裝,系假冒產品,涉及金額較大,認為涉嫌犯罪。同年4月,林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罪行。
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予以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林某在偵查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尚未實際獲得銷售款,故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五萬元;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
法官表示,本案中,林某假冒注冊商標,是犯罪行為,而非民事行為。華為公司本身有注冊內存條商品商標類別的事實,同時也生產半導體存儲器等相關產品,正品華為內存條雖然是三星公司生產,但帶有三星商標的同時還貼有華為商標,應視為華為公司委托生產的產品,消費者通常也會認為是華為公司的產品。
在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中,既包括生產行為也包括銷售行為,林某擅自在三星內存條上加貼假冒的華為商標并予以銷售,阻斷了華為公司為消費者提供正規售后服務的途徑,實際上侵犯了華為產品的注冊商標權。被告人林某任意越過紅線,觸犯刑法,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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