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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離婚后頻遭前夫騷擾、毆打,重慶發出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女子不忍家暴離婚,卻在離婚后頻頻遭受前夫騷擾、毆打。面對這樣的家暴,她應該如何保護自己?
近日,重慶江津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發出重慶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女子遭遇前夫家暴,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女子嚴某與男子鄒某原系夫妻關系,兩人婚后生育一女。2018年,兩人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嚴某撫養,夫妻共同房產歸嚴某所有。
離婚后,雙方卻仍是矛盾不斷,還分別以撫養費問題、離婚后財產問題等起訴過對方。
后來,兩人的矛盾逐步加深。鄒某便經常以探望女兒等為由,到嚴某和女兒的住處威脅、騷擾嚴某,甚至對嚴某進行毆打,造成嚴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傷害了嚴某和女兒的身心健康。
無奈之下,嚴某向江津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
適用《民法典》新規,法院發出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法院在受理后,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本案中,申請人嚴某與被申請人鄒某雖然離了婚,且未共同生活,已經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家庭成員”的范圍,但是鄒某經常以探望女兒、索取房產分割款等為由到嚴某和女兒的住處騷擾、威脅嚴某,甚至毆打嚴某,其行為已經侵害了嚴某的人格權,不及時制止將嚴重損害嚴某的合法權益,符合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情形。
因此,江津法院于近日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鄒某毆打、威脅、騷擾申請人嚴某;禁止被申請人鄒某跟蹤、接觸申請人嚴某。該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若被申請人鄒某違反上述禁令,人民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該裁定書于作出當日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及雙方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和公安派出所。
送達禁令后,承辦法官對鄒某進行了批評教育,告知其與嚴某的糾紛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禁止以任何借口實施侵害嚴某人格權的行為。經過批評教育,鄒某表示愿意接受禁令約束,理性處理糾紛。
法官說法>>
今日,據承辦案件的法官介紹,《民法典》首次規定了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旨在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的行為,防止損害后果發生擴大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
它的適用條件是:
1.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人格權的行為;
2.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損害后果迅速擴大或難以彌補;
3.申請人有較大的勝訴可能性;
4.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相關侵害行為。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條件為: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2.有具體的請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原題為:《女子遭遇前夫家暴 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發出重慶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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