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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和平區:3年前頂棚墜落致1死1傷事件,改定性為生產安全事故
據遼寧沈陽市和平區政府網站2月5日消息,該區應急管理局近日發布《沈陽市和平區巴思特健身俱樂部“4·18”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將2017年發生的一起“生產安全非責任事故”,重新定性為“生產安全事故”。
2017年4月18日下午1點40分左右,健身人員在沈陽市和平區巴思特健身俱樂部體操廳正進行健身運動,體操廳教練臺上方的頂棚造型突然墜落,砸中兩名女性健身人員,致1人當場死亡,1人受傷,傷者由120送往醫大一院進行救治,無生命危險。
事故發生后,區政府主管領導、區應急辦、區安監局、公安和平分局、區總工會、街道辦事處領導及有關人員到達現場調查處置,當時調查結論為“生產安全非責任事故”。
2017年12月4日,死者家屬以該起事故應為生產安全事故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2月20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書指出:“該事故屬于經營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的生產安全事故,受《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調整”,要求沈陽市和平區政府依法審查并作出批復。
2020年9月29日,沈陽市和平區區政府對這起事故責任認定報告進行了批復,要求繼續組織調查,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經調查,巴思特健身俱樂部2012年成立之初進行裝修時,與裝修隊伍沒有簽訂裝修合同,也未能提供裝修隊伍的施工資質,裝修質量無法保障。該健身俱樂部也沒有設立安全管理人員,對營業場所隱患排查、安全檢查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和消除頂棚墜落等安全隱患。
事故發生前,該健身俱樂部出資人以經營不善為由,向和平區市場監管局申請并于 2016年11月10日核準注銷了營業執照。事故發生后,巴思特健身俱樂部隨即停業、解散。調查組認為,對巴思特健身俱樂部的行政處罰無法執行。
經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體操廳頂棚造型與樓體連接不牢固。間接原因是,巴思特健身俱樂部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沒有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調查組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事故。
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提出了處理建議:
高某。作為巴思特健身俱樂部的投資人、經營者、管理者,在營業執照已經注銷的情況下,繼續營業,而且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對體操廳頂棚造型墜落致1死1傷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根據公安機關意見,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孫某非。作為巴思特健身俱樂部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在巴思特健身俱樂部成立之初進行裝修時,與裝修隊伍沒有簽訂裝修合同,也未能提供裝修隊伍的施工資質,裝修質量無法保障。經營期間,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對體操廳頂棚造型墜落致1死1傷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根據公安機關意見,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蘆某。時任沈陽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小食品城市場監管所管理員。按照部門職責規定,沈陽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對巴思特健身俱樂部注銷營業執照以后繼續經營的行為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查封、取締,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直至事故發生。蘆某作為該局屬地管理員,履行職責不到位,建議移交區紀委監委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鄧某麗。時任沈陽市和平區體育局體育科負責人。按照部門職責規定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的規定,沈陽市和平區體育局對巴思特健身俱樂部負有行業監管責任。鄧某麗作為該局體育科負責人,履行職責不到位,建議移交區紀委監委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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